从事理出发提炼和检验法理
2020年05月13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13日第1924期 作者:陈柏峰

  【核心提示】从事理去讲法理,之所以简单易懂,是因为人们在见到词时,能将词与物迅速关联起来;如果不能将两者迅速关联,那些词就变得晦涩难懂。而抽象的法理之所以晦涩难懂,就是因为这些法理并非是从中国社会自然成长起来的,而是源自对西方法治实践的抽象,讲述这些法理的词汇和概念所指代的物,与我们的生活有一定距离,从而很难快速还原成生活经验。

  2017年,张文显教授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中指出,法理学研究应把“法理”作为中心主题,倡导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法理”问题。法理,是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根本性、普遍性原理;事理,就是事物的规律和道理。法律和法律现象,归根结底是一种“事物”,因此,法理是一种特殊的事理。而且,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现象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现象,社会关系是一种“事物”,因此,法理的提炼与推导,需要以法规范这种事物的事理为基础。

  法治最初是一种西方国家的社会治理模式,因其有效性而逐渐变成世界性的。换言之,法治不是从中国社会自然“成长”起来的,而是来源于向西方国家的学习、借鉴和移植。相应地,中国法学所运用的理论,大多来自西方,从西方社会和法治经验中生长而来,与中国的社会和法治实践有一定的距离。这些来自西方的法理,有可能是普遍有效的,也有可能是西方特有的。正因此,那些来自西方法学,看起来普遍有效的“法理”,应该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受到检验。从事理出发,就是检验法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同时,中国社会中也会存在普遍有效或特有的法理。因此,从事理出发,也是提炼法理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苏力就开始践行“从事理讲法理”,不抽象地讲通常从西方来的那一套法理,而是从事理切入讨论法理问题。《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一个起点,“秋菊的困惑”表明,以西方法理为理论基础的当代中国法治体系难以回应秋菊的诉求,还损害着乡土社会长期以来的互惠关系,造成悲剧性结局。从生活细节切入,可以看到诸多事理,在事理之后,进而引出诸多法理问题。从事理出发,意味着从中国社会出发,尊重社会创造的法理,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理。至今,我们在这一点上做得仍然很不够,不少人依旧仅仅关注那些抽象而空洞的“理论”,在西方法理的观照下谈论法律的应然品格,妄自菲薄地从中西比附、以西附中对中国实践进行批判,用先入为主的法理和价值预设来评论法治实践个案,这样很难提炼出有价值的理论问题。

  从事理讲法理,诉诸的是常情常理常识,讲述的是生活经验,看起来比较简单,没有任何深奥的、玄乎的理论。与之相反,那些抽象讲法理的论述和写作,看起来却是复杂的、深奥的,其中有不少晦涩难懂的词汇和术语,不但一般人听不懂,就是行业内专家理解起来也颇为费劲。这种现象有其原因。抽象的法理,其实本来也是具体的,之所以让人感觉到抽象,是因为它不是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提炼出来的,而是来源于西方法治实践。一般来说,词与物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通常人们理解词时,以词背后的物作为经验基础。从事理去讲法理,之所以简单易懂,是因为人们在见到词时,能将词与物迅速关联起来;如果不能将两者迅速关联,那些词就变得晦涩难懂。而抽象的法理之所以晦涩难懂,就是因为这些法理并非从中国社会自然成长起来的,而是源自对西方法治实践的抽象,讲述这些法理的词汇和概念所指代的物,与我们的生活有一定距离,因而很难快速还原成生活经验。

  从上述意义上说,从事理讲法理,比讲抽象的法理难得多,尽管后者看起来更晦涩而“有深度”。讲抽象的法理,某种程度做的是“搬运”工作,尽管这种工作也有一些技术含量, “搬运”之前需要转译,搬运之后还要思考如何摆布。这种工作更多类似于宣传,尽管宣传也需要技术和技巧,但毕竟只是宣传。而从事理讲法理,看起来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的解析、日用道理的陈述,背后需要经验,但更需要理论视角,尤其是现代社会科学理论,既有的法学理论并不能提供多少力量资源。显然并不是生活经验越丰富,就越能讲述事理和法理。农民对农村生活最熟悉,但他们写不出《乡土中国》;法官对司法实践最熟悉,但他们写不出《送法下乡》。没有理论视角,根本就无法从事理讲到法理。所以,从事理讲法理,看起来是诉诸日常生活经验,诉诸常情常理常识,其实背后需要理论视角。日常生活经验只有经过理论反思之后,才能以事理的方式呈现出来,进而才可能提出相应的法理问题。

  分析事理背后的理论,还需要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相对简单的社会可以通过日常生活获取经验,在复杂社会越来越难以如此,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从而就变得举足轻重。现代社会是个复杂社会,社会分工发达而细微,绝大多数人局限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范围之内,对自己专业之外的事情知之甚少,对工作之外的知识大多来自媒体,而媒体信息往往极为简化。因此,研究生活和工作领域之外的问题,就需要依赖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研究证券律师业务运行,靠常识很难解决,必须找证券律师做调查。讨论网约车的规制,依据直觉的判断很有可能出错,需要依赖大数据以及对网络大数据的科学分析。这些都需要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越是复杂的社会越是如此。要提炼有意义的法理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事理;要弄清楚事理,需要有正确的社会科学分析。

  用社会科学方法分析事理,从事理去展开法理分析,这是可靠的路径。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因此,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问题,理解这些问题的事理,提炼背后的真正法理问题,检验来自西方的法理,就十分必要。不少问题仍然可以从日常生活感受触发,基于常情、常理、常识展开研究。而那些与日常生活相对较远的领域,更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例如,传媒监督法治问题需要对媒体和受众进行专业的分析,还需要用组织学知识对媒体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

  从事理出发的研究,应当走向法理。目前,学术界乃至社会上对中国法治存在诸多不同甚至分裂的认识和期许,而中国法治到底应该向何处去,法理学所提供的智识资源其实远远不够。目前法理的知识体系,主要基于西方法治经验所作的理论概括,往往被认为具有一般性。这一理论体系,在一些方面可以描述中国的情况,但是在很多方面并不能准确描述中国的状况。例如执法,按照权威教材的说法,执法具有权威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然而,实际状态常常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在协商的基础上完成。

  目前法理的知识体系不能描述现实,因此,提炼符合实践的法学理论就十分迫切。我们应当从事理出发,直面中国法治实践,充分理解中国法治展开的宏观背景、资源条件、制约结构、社会基础等,理解这些方面给法治发展带来的空间、制约和限度;理解中国法治各具体环节的实践过程、机制、后果、制约条件等,理解不同因素在具体环节中的作用以及通过何种机制起作用。这些工作既要有足够的经验基础,也要有恰当的提炼和足够的理论化程度,而不至于陷入经验细节的表述。从而,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当概括出“事理”,对法治具体环节、过程进行概括,揭示出重要的结构、因素和机制,并概念化、体系化、理论化为“法理”。这样的法理就不会与中国法治实践隔膜,而是有助于理解并指导中国法治实践。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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