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转变
2021年12月08日 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8日总第2304期 作者:蒋传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就进行了全面总结,其中取得的巨大成就之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并实现了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理念转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味着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是良法之治。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同时,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立良法之治,坚持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追求。

  确立良法之治,首先要满足人民对良法的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立法时曾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并强调,要“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这段话实质上就包含了良法之治的理念。重视良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是在法治理论创新上的一个亮点。法治应是良法之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良法的共性

  虽然对良法有各种解读,但是从学者们的观点中可以得出“良法”的共性,即所谓良法,就是所制定的法律要遵循正义、道德、公平、正当程序、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理念,并且在现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加以贯彻。换言之,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各种民主权利、政治自由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中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以良法为目标。追求良法之治,使制定的法律不仅要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不仅要满足人们的效率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公平需求;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秩序需求,也要满足人们的自由需求,改变我们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的偏重秩序追求、偏重国家利益追求的现象。

  实现良法善治的价值目标

  第一,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确保法律符合法理、事理、情理;认真研究立法的正当性基础,研究法律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注重适应法治实践需要进行立改废释。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做到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为使立法直通群众、更接地气,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发扬全过程民主,使立法更加精细化。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倾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同时,做到立法有据,以避免立法的随意性、任意性。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实现人民权利、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在立法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通过完善立法,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第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良法善治密不可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价值引领。“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公正”“诚信”“和谐”等理念,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要素,也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构成要素。现代社会的法,从一般意义上说,都应与上述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说上述理念都应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衡量立法良善的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立法提供价值支撑,明确了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为立法提供底线要求,即公平正义理念和道德底线要求,使立法不断提高质量,达到良法标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凡有利于法治秩序的构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有利于公民民主自由和各种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有利于人权的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与和谐,这种法律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善之法,应当认真地遵守和执行。反之,就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恶”法,对这种法律,就应当及时修改甚至废除。

  第四,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一直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就是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成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内容。

  第五,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其中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了民法典、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了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等。通过完善立法,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基本遵循。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上海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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