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及限定
2023年01月04日 09:3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4日总第2565期 作者:万娟娟

  法律原则通过适用范围的动态伸缩、适用方式的灵活调整来实现裁判功能。针对法律原则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论争始终存在,这源自法律原则自身的扩张性与人们对法律安定性的渴望,但无碍于法律原则在规则之治以外发挥独特的司法功能,为疑难案件和司法困境提供规则之外的解决思路。

  田某某与杨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该案是关于适用公平原则时如何对加害行为与侵害结果进行判定的典型案例。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段某某在电梯间内吸烟,后杨某进入电梯,双方发生了语言争执。其间,段某某情绪相对较为激动,杨某比较冷静。其后,双方继续去物业办公室理论。没多久,段某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根据(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判定,虽然段某某猝死的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根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适用公平原则所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且反向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后田某某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公平原则属于具有一般法律意义和强适用性的法律原则,甚至被赋予了进行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功用。在更为追求裁判说理精细化的当下,近年来该原则的司法适用以上述案件的发生为代表,疑义频生,再次凸显作为法律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其司法功能的实现仍有较大的探讨空间。

  法律原则司法裁判效果界分

  情形一,当原则裁判一审判决生效时,往往是法律原则适用得当,说理充分,论证清晰,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此种情形下法律原则充当的裁判角色不受质疑。情形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原则裁判及结果,但作了更为透彻和清晰的说理,此种情形法律原则裁判角色本身也未生疑义,但对原则裁判的确证性、裁判所说之理存在法理认知差异。比如,原则裁判的大户“诚实信用原则”,其司法裁判适用性强,接受度高。20世纪90年代著名的“钱锺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诚实信用原则裁判的基本结论,适用《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核心争议之一专有出版权进行阐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指向法理视角,对原审原告专有出版权被侵害予以证成,整体增强了二审判决的说服力。情形三,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又可细分为肯定一审裁判说理适用的原则但对于裁判结果予以变更,以及否定一审裁判说理适用的原则并改变裁判结果两种类型。对于一审裁判原则和结果的双重否定,是原则裁判不同情形中最具争议性和探讨价值的部分,即便是“公平原则”这种具有显著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也会出现适用不能的情形。在侵权责任归责时,前述“田某某与杨某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原审被告劝阻吸烟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抽象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司法裁判对法官的要求甚高。规则裁判不能或不当时,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是可欲的,但做到说理充分、有理有据并不容易。释法说理有赖于法官对于立法原意和法理价值的理解,包含大量不确定要素,何为说理、如何说理、述说方式等都对原则裁判的结果和效果至为重要。

  法律原则司法裁判适用性辨识

  从适用法域来看,公法因关涉国家利益,法律规范刚性特质尤为明显,给予法律原则的生长空间较小,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客观上被限缩。无论是有助于说理,还是直接用作裁判的依据,法官在公法领域适用法律原则都十分谨慎并相对克制。用于裁判文书中的法律原则有限,且一般出现在裁判说理也即“本院认为”部分,而甚少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出现在判项之前。私法的宽厚和自由使得法律原则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中隐性包含了适用法律原则去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或纠正法律规则的偏差。

  从法律原则的价值位阶来看,有些法律原则具有普适意义,可为所有法律领域的价值指引,广泛适用于各部门法律的裁判当中,体现了最为一般化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依托,在证立上不存在太大的困难。有些原则生发于某一法律思想领域,根植于特定的法律部门,或肇始于特定的时代,适用范围相对固定,在评价的对象和行为类型上有限,原则的价值层级和位阶相对低一些。在面对价值判断问题时,人们总是受制于时空及认知,较难对法律原则裁判做绝对是或绝对否的判定,面对某一法律原则确有适用的“最强”领域时,应审慎评估、对待以最大化实现原则裁判效益。

  法律原则司法裁判方式检视

  法律原则之于具体规则的意义,应是解释的依据及方法,一般基于修正法条或扩张、限缩法律规则适用范围的目的而发挥作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以单独适用或联合规则的适用为主要方式,或出现在裁判说理部分,或直接作为判项依据。法律原则适用于裁判说理部分产生的司法疑义并不大,因其传递立法精神,也可作为行为人行为合法合理性的阐释依据。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情况则较为复杂。其中,原则的单独适用相当于“规则漏洞—原则证成模式”,对应“法律漏洞填补”或“法律续造”法理,但此种适用明确性不足而任意性太大,一般与新型案件或新型法律关系相连接。在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利请求是否应当被支持这一类型案件的裁判中,因相应权利规则的缺位或纰漏,法律原则的适用空间和适用风险并存。原则与规则并用相当于“依既有规则可解决—规则证成模式”,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或补强规则的次要依据,能较好地实现证立风险的中和。

  原则裁判对于法治是否会造成伤害,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总体而言,现有的各种类型法律原则司法裁判的适用方式多直接引用原则条文,对于详细而充分的说理论证仍显不足。而当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不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或适用法律原则裁判只是在规则缺位或不恰当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仓皇”之选,尚不能确认该原则是否为适用于该案的“最佳命令”时,情况更甚。民众许多不好的司法体验皆由此而来。追本溯源,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本质上是将原则之上承载的法理精神与价值注入司法裁判,以修正或完善严格规则主义之下司法的功能。所有关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疑义,都可以转向对法律原则司法裁判场域、条件和方法,以及法官的法治信仰与法律技艺等问题的探讨。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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