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正当性
2023年03月22日 09: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22日总第2615期 作者:何静

  企业合规经营无论对于企业自身还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均十分重要。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实质是通过办案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企业内部治理中,对企业合规治理的基本结构、治理方式、治理过程等都会产生深刻影响,形成“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的交互形态,进而使企业内部治理社会化。在理论层面,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检察机关,介入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的企业合规建设,其正当性依据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澄清。

  内在逻辑

  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检察机关的此种宪法定位长期被束缚在刑事诉讼监督上,而且,在监督理念上主要秉持单向度的“规制理念”,缺乏协商与合作精神及操作空间。进入新时代以后,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职能进行了优化调整,检察理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作为宪法概念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被认为不仅拥有司法监督权,还应拥有广泛的“一般监督权”,即顺应“四大检察”职能调整,将监督视野从先前定格的刑事司法领域,拓宽至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领域,广泛地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法律监督的全覆盖。相应地,在监督理念上要实现从“规制理念”到“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的飞跃,这既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全新职能,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是践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积极能动履职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通过介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手中的不起诉裁量权,督促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指导企业在内部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考察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时扮演着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角色,一方面,以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适用,调动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积极性,履行其公诉职能;另一方面,对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构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在案件办结之后,企业能够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进而真正落实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法律监督理念。

  外在动力

  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是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进入新发展阶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无不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延伸职能,在实践中有更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承担着吸纳就业、缴纳税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因为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其歇业、业绩下滑乃至破产倒闭,即使企业能够幸存下来,由于涉罪所引致的社会信誉降低、经营资格受限,也会严重制约企业后续的经营发展,从而导致职工失业、国家税收流失、经济发展停滞等一系列消极后果,这就是所谓的“水波效应”,有人将其形象地描述为“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一大痛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推进企业治理现代化进而保证其健康成长,无疑是化解上述社会治理困境的最优路径之一。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更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坚力量,因此,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检察机关理应发挥更大作用。为了解决上述传统的企业犯罪治理方式带来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这也成为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外在动力。如此一来,检察机关可以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延伸了检察职能,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能动履职,主动介入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提升了企业内部治理水平,进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真正实现了检察履职所追求的“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政策动因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2021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可见,加强诉源治理已成为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也表明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诉源治理是司法机关在新发展阶段的履职方向。

  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推动企业实现合规化管理,正是强化诉源治理的一项有效举措。通过引导办案人员转变理念,在办案过程中介入企业内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科学的合规管理体系,堵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健全合规风险报告与调查机制,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合规管理系统,企业的失范行为自然会大为减少,能够从源头上预防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真正为企业营造出健康稳定发展的营商环境。而且,凭借样板企业正向的示范效应,还可以带动其他企业自觉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取得“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目标,以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视阈下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研究”(20FXB00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