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其对社会、经济、法律乃至伦理道德的影响日益显著。6月22—23日,第二届“文化法治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学者对人工智能文化法治理论的前沿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夯实文化法治理论基础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给文化法治带来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传媒大学校长张树庭表示,法治既是重要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加强文化法治研究有利于完善文化治理体系,提升文化治理能力,推动文化事业和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俐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化法治研究,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随着广电领域人工智能运用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同步推进,需要深入研究文化法治理论。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文化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还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律系教授李丹林提出,推进文化法治建设,实现良好的文化法治状态,意味着文化法律制度具有恰切的价值目标和取向,要有完善的立法、良好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以及与恰切的价值目标和取向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一级巡视员周久财表示,人工智能在影响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产生了更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对许多新问题作出法律判断。文化法治建设应当着眼于未来,探索如何让人工智能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新实践需文化法治与时俱进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挑战。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尤雪云提出,应坚持继承和创新并重、综合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坚持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人工智能国际对话交流合作。
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数字资产作为独立市场要素的价值实现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的数字资源作为独立的权益资产也因此得以实现商业化。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艳认为,当前NFT数字藏品是一种新兴且有效的尝试,它为艺术家们在数字时代将自己的作品货币化提供了可能性。有了NFT和合法的版权,3D模型可以被“标记化”,并创建可以进行交易的数字所有权证书。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易玲提出,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与创新需要对传统版权法原则进行重新解读,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创意保护的特殊内涵,同时建立司法、行政、行业协同保护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与会学者认为,促进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需要完善有关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科技伦理等领域的立法,推进人工智能的伦理治理。在人工智能时代,文化法治需要不断适应技术发展的步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和可控,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
论坛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等单位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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