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代国防教育法治化创新
2020年12月03日 10: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3日第2061期 作者:傅达林 梁毅雄 徐斌

  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国防教育推出一系列战略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改革,出台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改革意见,修订《全民国防教育大纲》,设立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建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强化新闻媒体国防宣传,创新国防教育内容、形式和手段,中国特色国防教育迈上新台阶。

  新时代推动国防教育创新发展,应当注重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筑牢全民国防意识,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强大力量。

  法制化为国防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国防观念的强弱,关乎国家与民族的兴衰存亡。自近代孙中山在《建国方略》续篇《国家建设》中首次提出“国防教育”以来,提高国防观念、挽救民族危亡、争取国家独立就成为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1955年《兵役法》等,为开展国防教育奠定了法制基础。

  改革开放后,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与国外的经济、科技、教育等领域联系日益紧密,需要我们加强国防教育法治化建设。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漠不关心,人们的国防观念与忧患意识不断受到挑战。为此,我国更加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普及国防教育。1988 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明确规定对企业职工加强国防教育。1997年《国防法》专设第七章“国防教育”。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教育需要,2001年我国第一部《国防教育法》问世,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迈向规范化法制化。2006年和2011 年,我国相继颁布施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促进《国防教育法》全面落实。

  改革开放的春风,促使我国国防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形成了以《宪法》《国防法》为根本依据,以《国防教育法》为基本法,以《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较为系统的国防教育法制体系,为国防教育提供了可靠法律依据和有力制度保障。

  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跨越

  面对复杂的国际斗争环境和全面依法治国需求,新时代国防教育法治化建设亦需突破瓶颈和困境,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跨越。

  一是升级国防教育法制体系。与时代要求相比,现有国防教育法律制度、国防教育内容、方式的规定难以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针对青少年群体心理特点的教育有待完善,对政府部门和特别行政区国防教育有待加强。另外,各地方缺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立法的经验,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立法对具体执法机构、执法监督、责任规范等规定不清晰,看似丰富的国防教育立法在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明显,直接影响到法律制度实施。因此,必须从整体上对国防教育法律制度进行诊断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升级国防教育法制体系。

  二是完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国防教育法》从宏观上确立了政府主导、军队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但由于长期存在“军队办国防”的传统,立法上设置的国防教育体制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演变为“军队为主、地方为辅”的体制。这一方面造成地方政府国防教育职能萎缩;另一方面也造成军队职能泛化,在对地方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时掣肘颇多。通过对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防教育条例的比较分析发现,有23个条例规定了由国防教育委员会或国防教育领导机构领导本级国防教育工作,但没有明确机构的具体组成和职能,国防教育领导职权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承担的对应部门。

  三是优化国防教育运行机制。国防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军地通力合作、部门紧密协同、多领域多行业相互支撑,这要求在不同层级建立顺畅高效的运行法律机制。在国家层面,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完善高效的军地协作机制;在省域层面,发挥好国防教育委员会和国防教育办公室的功能,健全完善多方力量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在高校、社区和企业等末端层面,构建完善协调保障、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国防教育组织实施中的运行机制,划清职责权限,统筹资源力量,实现有力监督。

  四是强化国防教育监督保障。国防教育是一项投入多、收效慢的长期投资,但仍需强化保障和监督力度。如《国防教育法》规定国防教育经费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但没有明确所占比例或经费数额,对经费拨付渠道、拨付时间、使用管理方式等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导致各地国防教育经费投入差异较大。而地方性立法对国防教育活动的检查评估、监察督导、奖惩激励、责任追究等缺乏刚性规定,因此少有单位或地区将国防教育纳入各类干部及领导班子的考核范围,对国防教育工作中表现消极的单位和个人缺乏明确具体的问责办法。

  开创国防教育良法善治新局面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推动新时代国防教育创新发展,必须着眼于“良法”与“善治”有机结合,构建完善的国防教育法治体系。

  增强法贵必行的国防教育法治理念。推进国防教育法治化,首先需要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培塑法贵必行的国防教育法治理念。从个体角度看,应在全社会牢固确立“接受国防教育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强化公民的法治观念;从单位角度看,应当根据不同单位属性确立严格执法、一体守法意识,强化自觉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意识,进而形成国防教育法治实施的良好环境。

  完善统一高效的国防教育法制体系。强化顶层立法设计,对国防教育法制体系进行一体化、整体性重塑,根据“良法”标准优化国防教育法律资源,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创新、权责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制体系;创设创新法律制度,结合新时代国防教育主体、内容、形式、保障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增加国家行政机关国防教育立法规范,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国防教育立法,依法推动国防教育文创项目孵化工程等;提升地方立法质量,针对一些省市国防教育条例重复性立法、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加强立法审查和评估,走出一条符合省域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实在管用的国防教育地方立法道路。

  创新军地一体的国防教育体制机制。寓国防教育于国民教育,是当今世界国防教育的普遍做法。通过法治方式促进国防教育与国民教育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军队协同的领导体制,优化完善军地一体的组织运行机制、力量统筹机制、行为协调机制和执法监督与激励机制等。重点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理顺军地在开展国防教育中的工作关系;明确各级国防教育办事机构的统一设置,落实人员编配和军地合署办公制度,明确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职责,防止各部门之间“踢皮球”。

  拓展立体开放的国防教育内容方式。在当前国际关系格局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国家间的战争越发倾向于全方位全领域的“总体战”。近年来,外国国防教育逐步摆脱传统军事国防观念的束缚,代之以更完善更丰富而且全民的、全方位的、立体的、开放的、现代化的大国防观念。为适应新时代国家安全需要,国防教育应拓展内容、创新方式,全面强化普通民众的大国防观,引导全社会意识到经济之中有国防、文化之中有国防、网络之中有国防,不断充实国防教育内容,实现国防意识新升级。

  强化全民参与的国防教育责任监督。明确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国防教育法律制度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和国防教育办公室的执法督察职责,建立以行政首长为主的执法责任制,健全相对人不履行国防教育义务的惩戒措施和执法体系,强化各级人大对政府开展国防教育情况的监督,建立政府多部门参与、军队和人大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参加的执法检查机制,充分激活媒体、舆论和公众监督力量,推行国防教育动态督导,让国防教育在全民参与的监督中开花结果。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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