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实习生“劳动者身份” 保护学生实习权利
2023年03月17日 09: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17日第2612期 作者:金劲彪 刘斌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年度立法计划中明确表示,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等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研究工作,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由此提上议事日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为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指明了方向。与民法典一样,编纂教育法典同样是彰显“人民至上”的立法精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进一步保障公民教育权利的重大立法实践。围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而展开,尤其是保护学生实习权利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教育法体系中明确学生实习权利保护内容刻不容缓。这是教育权在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迅速跨入大众化乃至普及化阶段,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日益深化,越发彰显实习权独立设置的重要价值。近年来,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实习经历越来越重视;为满足社会需求,每年高校都会安排数百万大学生走上实习岗位,开展实践学习。如此海量的学生实习实践,特别是校外实习与在校理论学习存在着学习形式、劳动报酬、安全保障、意外风险等多方面区别,学生正当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笔者建议,未来的教育法典应当纳入《职业教育法》相关内容,但相比于《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典编纂应当具有更宏大的视野,具有衔接、纳入整个教育部门法体系的柔性设计。

  一是在立法中明确实习生“劳动者身份”。教育法典的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障受教育权,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秩序的同时,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利。在未来的教育法典中,对重复性内容自当删繁就简,避免竞合;对立法空白或缺失,则应当勇于创新,予以填补和充实。如前述学生的实习权,由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均缺乏相应的规范,教育法典中就应当果断把相关的空白、漏洞补上,对学生实习权及其保护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劳动者”情况的实习生,应赋予其劳动者身份。立法还应力求精细化,明确实习生劳动者权利的内容、实习协议的主要条款、工伤保险、救济途径等。法典的编纂既要注重原有法律的汇编,也应当注重立法的创新,尤其是在涉及交叉法律部门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更应抓住修法机遇,大胆创设所需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晰《实习协议》的核心条款内容。实习协议是适格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彼此法律关系的合同文本。依法成立的实习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份清晰、明确的书面《实习协议》可以为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立法中对其主要条款予以明确很有必要。建议借鉴德国《职业教育法》(2019)的内容,明确规定实习协议应至少包含:实习的形式、内容和时间安排及职业教育目标;实习的开始时间和教育过程持续时间;实践教育机构外的教育措施;每天的常规教育时间;试用期限;报酬支付与金额;休假时长;解除职业教育合同的条件;损害赔偿及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是明确人身意外伤害、职业疾病的赔偿措施。据调查,一些高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会要求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从实践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足以补偿实习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疾病损失。职业伤害和疾病风险等劳动风险是从事劳动带来的社会性风险,以工伤保险方式化解实习生的劳动风险是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通行做法。鉴于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的特点,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体制,通过专设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为毕业实习劳动风险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可在教育法典中增加“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的表述,以完善目前的人身意外伤害和疾病赔偿制度。因此,在教育法典中建议明确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

  四是进一步完善实习侵权救济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理念。我们应该承认实习生的实习工作也是一种劳动。为此,在教育法典纳入新《职业教育法》时,既可要求实习协议明确规定实习内容与时间、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条件与报酬等内容,也应进一步明确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救济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将侵犯实习生基本权利的具体行为纳入其中,加大执法力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允许学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五是适当加大对危害学生实习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理,罪刑应当相适应,刑自罪生,罪刑均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重的处罚亦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的处罚亦轻,这也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显然,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学生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是必要的。因此,新《职业教育法》中违法责任的惩罚力度应当在未来的教育法典中予以适当加强,对责任性质予以扩展。侵害学生权利情节严重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于违规实施劳务派遣等侵权行为的,可以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其违法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罚款”,把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按照其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予以处罚即可。

  (本文系2023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全国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大学生毕业实习意外伤害法律保障研究” (DIA21035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树人学院科研与社会合作处;浙江树人学院经济与民生福祉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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