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把握与积极优化数字治理伦理
2022年08月16日 09: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8月16日第2471期 作者:陈翔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治理已深入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数字治理不仅具有实质效益,更具有深刻的伦理蕴涵。面对数字治理所带来或蕴含的种种伦理问题,我们要对现有的伦理观念和规则进行优化,回应人类社会在数字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伦理挑战,使其在时代的道德框架内实现“数字向善”,引领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数字治理的伦理内涵

  精准化水平塑造了数字治理的伦理精神。数字治理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对社会问题进行精准监测、预警和研判,以期获得最佳应用效能和社会效益。数字治理精准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伦理精神的合异:各种治理主体之间的价值满足;同一民族的文明内部传统文明与现代数字文明之间的价值契合;现代治理文明体系中各种因子(如经济、政治、伦理)之间的价值适应。数字治理能够通过精准化水平敏锐捕捉到这种伦理精神的合异,发现在历史与现实之间、不同的文化之间,存在的各种竞合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从而导致“何种合理性”的价值追问。显然,在作出这种追问后,伦理精神的合异趋势不但没有减弱或消逝,反而更加凸显。

  系统智慧方式建构了数字治理的伦理逻辑。数字治理可以通过大数据实现线上线下联动,或者推动线下向线上聚集,形成以系统智慧为特征的决策和执行网络,从而在更高层面和更大范围对治理过程进行管理。伦理在数字治理中的运作逻辑是社会互动。伦理的作用,遵循的是社会互动原理;伦理的智慧,是社会互动或者社会交互智慧。数字治理通过数字技术把人与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其伦理逻辑所带来的互动是社会彼此之间的感通。互动即影响,伦理是人们在共同的数字信息作用下,遵循某种公认的文化原理,在文化与价值上交感作用,并在行为中交互影响。

  多元主体参与提升了数字治理的伦理活力。数字治理主体,由政府单一主体逐步过渡到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等构成的多元主体。数字治理凭借开放、便捷的特性,能够满足多元主体的参与要求,每个个体可以通过网络社会这一虚拟场域进行实时互动与交流。多元主体参与的创造和积淀,不仅体现出治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普遍性,而且体现出不同参与主体的具体性。正是这种创造和积淀,使得古—今、传统—现代之间的对话、交流、沟通、融合成为可能,造就出数字的时间之流和空间之维中伦理的活力。在人类生活越来越走向数字化的时代,伦理的活力显得更为重要。由深沉向活力的转换,不仅是思维方式的变革,更重要的是数字治理主体具备这个时代的文化使命所需要的品质。

  数字治理的伦理限度

  引发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是指在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个体等之间,由于对数字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而带来的鸿沟。当前,数字鸿沟已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正在成为一个伦理问题。位于鸿沟中弱势的一方,意味着更少的机会参与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工作生活学习,意味着获得较少的参与教育、培训、娱乐、购物和交流等机会。而掌握数字技术的主体,则能够通过数字创新、数字重组甚至数字垄断获取“先行优势”,从而占据数字社会的制高点。数字鸿沟的伦理限度不只是对人与数字之间关系的反省,更深刻的是对治理的公正性、人在数字世界中的地位以及数字治理合理性的反省。数字鸿沟动摇了人在世界中的主宰地位,这要求我们以一种新的数字治理伦理处理人与数字之间的关系。

  消解数字安全。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字安全问题逐渐上升为困扰全社会的伦理问题。一方面,人们的隐私权不断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织融合,整个世界或显示出前所未有的脆弱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诚实”是基本的美德。而数字传递的现状却是,虚假的数字已成为数字治理中难以消除的顽疾。数字治理是为了建立一个意义世界,意义世界的建立是为解决各种矛盾。但是,数字治理是一个开放型的治理结构,在这个治理结构中,必然有许多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难以避免的安全问题。如果这些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数字治理则难以“安身立命”。

  造成数字极化。数字极化指的是过度强调数字技术在治理中的极端作用,使得数字技术与伦理出现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或导致数字治理越来越强调数字技术,而伦理学则被置于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的位置上。作为指明人的行为方向和协调人的行为的数字治理,数字技术与伦理不能长期处于紧张关系。数字治理需要二者之间的契合。伦理—数字治理的生态复归,就是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努力。

  数字治理的伦理优化

  超越治理技术的人文伦理。数字治理使人类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改善自身状况,促进人的幸福。同时,传统治理关系的改变,影响了社会关系的形态,也影响了治理的人文情怀。人文伦理的基石是“共同的道德行为”,数字治理的人文伦理强调自制、适度、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在这些标准中,包含自主选择、创造性、伦理评判、成熟的动机、合理性和实现个人最大才能等品质。人文伦理也强调数字治理对人类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数字治理不应只要求满足数字技术的进步,而是应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包括在应用数字技术时处于劣势的人。我们应发展一种利他主义的关心,尽最大可能关心每一个群体,包括在数字技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群体的利益和需要。因此,数字治理虽然一直呼唤数字技术的升级提高,以摆脱那些老套的治理技术,但同样也在捍卫着道德人文情怀。

  提高治理效能的责任伦理。数字治理的责任伦理突出表现为,数字治理的伦理理念和理想、数字治理的伦理原理和机制、治理主体的伦理素质以及对治理效能的评价。对治理效能的评价,在以往的责任伦理论述中经常被忽视乃至被批判。然而,事实已说明,治理效能对保证数字治理的价值属性、提升数字治理的伦理品质、防止数字治理走向人性的反面,具有重要意义。对数字治理主体而言,不能只具有消极被动的责任意识,而应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以未来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在确定数字治理的目的、手段、结果都无害以后,才致力于治理效能的提高。

  规范治理模式的科技伦理。科技伦理是对科技观念和道德的规范,在数字治理中则是指从观念和道德层面规范应用数字技术的行为准则。其核心关切是,数字技术不能损害人类的生存条件和生命健康,而是要保障人类的切身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科技伦理对数字治理的全程监控、对数字治理风险点的准确把握、对数字治理冲动力的伦理预警、对数字治理危害的积极防范、对数字治理后果的及时矫正以及对数字治理共同体的道德约束,能够确保数字治理成为一种崭新的现代治理模式,成为增进人类福祉的活动。当然,我们强调规范治理模式的科技伦理,并不是要让伦理阻碍数字技术的发展,而是使伦理以一种积极的力量促进治理主体在应用数字技术时进行自我反省,提醒治理主体思考关乎科技更关乎人类长远发展的价值问题,将科技伦理的要求贯穿数字治理的全过程,从而更好地引导数字治理的向善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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