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扶贫战略中的重要补充
2020年09月16日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16日总第2012期 作者:刘美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在我国脱贫攻坚任务即将完成之际,我们应该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工作中,使其参与国家战略、发挥扶贫优势,助力脱贫攻坚。

  营造良好的慈善扶贫氛围

  打赢脱贫攻坚战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只有在全社会形成慈善扶贫的良好氛围,才能提高人们参与慈善扶贫的热情和积极性,厚植慈善扶贫的群众基础,进而推动慈善扶贫实践的发展。第一,树立现代慈善扶贫理念。传统意义上的慈善是建立在宗族血缘基础上的理念,带有家族性和地域性,是一种“小慈善”。现代慈善是建立在友善基础上关爱弱势群体的一种理念,是一种超越了血缘、种族、地缘关系、没有远近差别的“大慈善”。当前,在中国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我们需要摒弃传统的慈善习惯与慈善理念,将由对亲人、族人的慈善扩展到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的慈善,将扶贫作为公民个人、社会企业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第二,发挥大众传媒的推动作用。大众传媒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培育慈善扶贫理念的重要手段。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提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因此,慈善扶贫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通过电视、报纸、杂志、扶贫网站、爱心公众号、微博、微信、抖音等线上线下、新旧媒体广泛传播慈善扶贫的法律、政策和相关知识,加大对慈善扶贫的宣传引导。第三,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队伍中来。自古以来,扶贫济困就是中华民族慈善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扶贫”也在慈善含义之首。可以说,参与扶贫活动,是慈善事业的传统内涵,也是慈善事业当前的首要任务。我们要在肯定阿里巴巴等大型企业扶贫成绩的同时,引导、激发各类中小企业与社会团体以及一些草根慈善组织的慈善扶贫热情,在全社会形成热心慈善、参与扶贫的大格局,全力营造良好的慈善扶贫氛围。

  推动慈善扶贫与政府扶贫形成合力

  随着国家精准扶贫、脱贫战略逐步接近尾声,政府作为脱贫攻坚任务的主体力量,应继续在脱贫攻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挥主要作用。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等慈善力量要充分发挥灵活方便、简单快捷、易操作等优势,与政府扶贫形成合力,推动贫困问题的彻底解决。首先,建设全国信息共享平台。统筹脱贫工作,政府要主动作为,建设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收集、整理贫困信息,随时进行贫困信息的动态更新。同时,将慈善组织等相关资源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为整个脱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其次,建立慈善力量与政府扶贫的沟通联动模式。在当前扶贫实践中,政府要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与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建立起一种更加规范、便捷且有效的合作模式,实现彼此之间的沟通联动。一方面,政府可以利用所掌握的扶贫信息科学分析与合理论证,筛选出适合慈善扶贫的贫困地区与贫困人口,将目标精准定位;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将有扶贫能力和意愿的慈善组织等社会慈善帮扶资源引流与汇聚到具体贫困县、贫困家庭,集中力量完成脱贫战略的最后一步。最后,健全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之间协调服务机制。实现精准扶贫、脱贫,需要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健全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之间的协调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扶贫战略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使之分工协作共同扶贫、互帮互助合力扶贫,从而形成科学、合理、有序的扶贫局面。

  建立慈善扶贫长效机制

  2020年是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之年。然而,脱贫攻坚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建立慈善扶贫长效机制,以持续推进脱贫成果的巩固、防止贫困人口再度返贫。首先,健全政策激励机制。一是要健全税收支持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健全金融支持政策。对于审核合格且有意愿参与长期扶贫工作的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并予以相应的减息、贴息扶持。三是要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表彰激励政策,对长期帮扶且成效显著的慈善组织、企业、个人等给予表彰,帮助其树立慈善品牌意识,激发其社会荣誉感、事业成就感。其次,建立定点帮扶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慈善力量可以与一些贫困地区签订长期帮扶协议,设立定点帮扶贫困点,可以选派驻点帮扶负责人与志愿服务者,负责管理该贫困点的具体帮扶事务,做好该地区的脱贫善后工作,防止因发展后劲不足出现返贫现象,影响脱贫成效。最后,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2020年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也是不断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之新起点。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帮助弱势群体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和损害,从而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助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引慈善伦理研究”(15BK1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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