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诉讼状况研究新进展
2023年11月29日 14: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1月29日第2783期 作者:王志强

  《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是作者多年用功的成果总结,也是法律社会史领域近年来可圈可点的上乘之作。在早先认知中,中国被认为具有以和为贵、非讼止争的传统。近三十年来,随着文献利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档案文书、地方志书和官员日记等史料中展现出另一幅关于中国社会诉讼状况及相关观念的新图景。从厌讼非讼,到健讼好讼,法律史和社会史学界对中国传统社会中诉讼形态的描绘呈现明显逆转,其中的复杂性值得深思。

  

  《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尤陈俊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以清代为中心进行综合性思考 

  本书的突出贡献在于以清代为中心,对中国传统社会诉讼现象和话语背景进行综合性思考。一方面,本书全面梳理和利用了目前海内外学者对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清代诉讼状况的研究,对清代诉讼的数量、标的和费用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实证研究,揭示了诉讼过程诸多面相的实态,更全面地展现出基于不同时期、地域和阶层的差别而存在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本书在法律社会史的方法引导下,进一步追问和阐释时人描述以上诉讼状况的话语体系何以形成。作者将正统观念、经济考量、财政体制和官员任期等丰富的多重因素纳入研究视野,并从官方与民间对讼师观念构建的个案视角,深度展示了观念形成的复杂背景,以及意识形态与社会控制的关联机理。

  本书揭示了诉讼状况及其话语等现象背后的立场、利益等各种深层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对传统理解的简单化刻板印象,同时也将引导进一步的追问和深思——作为核心的指标性概念,何为“健讼”?日本学者夫马进将东汉以后的中国定性为“诉讼社会”,采用的是绝对标准,即结合时人的描述与客观的数据,认为当时讼案数量相当可观。本书采取的是相对标准,认为健讼的表述“可被视为当时官方司法体制与民间词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的话语呈现”,即相对于司法资源供给的不足,社会呈现出好讼的状况。从更广阔的视野看,不同空间的对比或许可以提供另一种思路。某个特定社会是否健讼,还可以与其他社会相比而言,例如,17—19世纪的清代中国可能比同时期的日本社会更健讼,但远远不如当时的英国社会。健讼之风或诉讼社会,作为一个具有定性意义的概念,在对内比较(与制度供给相比)和对外比较(与其他社会相比)的意义上,才能更清晰地认定。

  探究话语背后的深层原因和可通约性 

  比较后的定性只是起点。根据本书所展示的方向,阐释话语背后的原因更为重要和深刻。与内部的制度供给相关,本书分析了财政体制和官员任期等制度对诉讼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但并未深入探讨诉讼中程序制度设计及其实践所可能导致的制约。对外比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一定的思路和解释。相关研究显示,1830年在英格兰中央和主要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总量达到38.7万件,其中中央法院约9万件,平均每十万人提起诉讼 2767件。相比而言,同治年间在巴县新起诉的案件年均在1100—1200件,每十万人不超过260件,明显居于低位。从案多人少的角度说,1670年前后在英格兰民事高等法院和御座法院两个中央法院,进入审理阶段的案件数量约3万件,而当时这两个法院总共只有个位数的法官,显然比当时的中国具有更突出的案多人少压力和危机,但并未出现对好讼的普遍抱怨。这恐怕需要从诉讼制度和技术的比较角度进行更全面的阐释。

  同时,本书主题所描述的“聚讼纷纭”的诉讼状况及其应对,不仅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在相当程度上具有通约性的当代实践问题和一般理论问题。在本书附录“‘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中国的比较研究”中,概括提出了对该问题的思考。更进一步,案多人少的古今比较在何种意义上具有通约性,进而可以提炼出一般的规律性理论?该附录部分提出了类型化的分析思路,包括制度资源和话语资源的使用,但由于篇幅所限,并未在这一可能具有更深刻理论意涵的问题上充分展开论述。而且,与制度资源的重要作用相关,除了压制性使用和扩充性使用两种运用方式,具体诉讼程序的设计往往也至关重要,是司法理念和制度实践的具象表现。另外,法律人作为制度的操作者,在秉承理念、践行制度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这一群体从传统的官僚、吏役和讼师,过渡转型为近当代体制中的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律师和法务等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者,这一转型在诉讼状况的应对中有何意义?这恐怕同样是需要纳入视野并进行理论整合梳理的要素。

  部分矛盾性表述有待进一步解释 

  本书探究传统中国诉讼观念话语表达的内在逻辑,总体上梳理出比较明晰的框架,不过在具体论证中,仍有一些具有潜在矛盾性的表述需要提供更充分合理的解释。例如,当时为了吓阻告讼者,官方往往夸张其辞:“衙门之中,暗无天日,大抵以词讼为利途,以富户为奇货。百姓一入公门,如同自投罗网,自供鱼肉。”作者认为,此类表述旨在彰显士大夫阶层与衙门吏役阶层的对比,并威慑潜在争讼者。但衙门的主导者正是士大夫官员而并非吏役爪牙,无论在制度还是实践层面,吏役都应该受制于官员,否则就是后者的失职;如果这种情况趋于极端,将造成统治合法性危机乃至制度崩塌。在一个全权全责政府的理念和制度语境下,“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父母官为政一方、造福一方,为民解困听讼理应是官府的道义责任。衙门的这种自黑化表述,如何自圆其说?进一步追问下,可能还有更全面的新解。

  总之,当代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亟需更多清晰直观而发人深省的理论关怀,本书延续法律社会史研究的传统,史论结合,启发上述各种追问,正是其理论意涵的反映。正如同行学者在对本书的推荐短评中普遍指出的,本书将对诉讼现象的实证考察与对话语背景的结构阐释深度结合,着力于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深层互动,旨在“重新构建一种兼顾历史真实性与理论启发性的研究范式”,将有助于推动法律史研究的深度转型。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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