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与知识产权法学发展
2023年03月31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31日第2622期 作者:易继明

  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知识产权法学更是突飞猛进。继知识产权法纳入法学核心课程体系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更是支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和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党的二十大报告从科教兴国角度强调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支撑、从全面依法治国角度提出法治中国建设、从文化自信自强角度铸就中国文化新辉煌、从新发展格局角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处处都彰显知识产权的存在及其价值。

  法学教育第三次转型中的分化和涅槃

  1952年院系调整,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第一次转型,仿效苏联教育模式进行法学专门人才的培养。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法学教育重塑,也是第二次转型,形成了以“五院四系”为基础的二元模式。在高等教育扩张之后,这种二元模式教育组织结构被打乱。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法学教育开始探索新的二元结构,即在探索法学职业教育基础上,逐渐形成以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为基础的新二元结构。2006年法律硕士教育转正,确立新二元结构,是中国法学教育第三次转型的标志。随后,法律硕士的教育规模日益扩大,学术学位教育规模逐渐缩小。发展至今,新二元结构开始新的分化。两个标志性走向:一是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二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国际法律人才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总是交织在一起的。不过,这里姑且不论国际法学的发展。2021年知识产权学科的勃兴,是法学教育第三次转型中的凤凰涅槃。法学教育第三次转型的主线,是从强调法学素养的提高转向法律职业教育,即为法律职业群体提供基本的教育和职业训练。知识产权学科发展亦是如此,它促进知识产权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该群体进行以实践为基础的培养和教育。所以,从法学角度而言,这是涅槃重生,因为受到考验的首先是法学教育自身的包容性,继而带来传统法学知识更新和教育革命。

  知识产权法学是媒介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之下,不能独立,这是从私权角度出发的。行至今日,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否接受知识产权学科的独立?就法学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法已经从“小学科”“边缘学科”逐渐走到法学教育的舞台中央,成为法学中的“显学”;同时,人们逐渐发掘出法学框架下知识产权学科的独立品格。这不仅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重要性,还因为知识产权对于其他行业也具有控制力。以标准必要专利为例,专利权不仅以权利为基础,还会对产业链形成控制力。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比起传统权利样态,权利构成更为复杂。因此,尽管我们可以理解知识产权仍在法学门类及法学学科之下,但其独立品格日益凸显,并交融其他学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党的二十大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点在于创新驱动发展,其实就是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对外开放、突破美国遏制中国的“技术封锁”或者“卡脖子”等,其战略支撑点就是知识产权要素增强。与我们通常认知范围内的私权、产权交易、自由贸易等理念不一样,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具有较为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版权事业发展,也是如此。文化内容创新的内核是版权作品的创新。最近中央提出的发展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文化法学等,其核心内容就是知识产权的创造。

  知识产权法学:“权利+”客体之创造与运用

  知识产权学科是什么?可以将其解释为在法学原有的基础上,即在权利的基础上做加法,“权利+”权利对象(客体)之创造与应用的研究。从法学维度看,产权属于经济学范畴,知识产权可以分解为知识和知识财产;知识作为财产,在创造基础上形成,故有知识财产和知识财产权。

  讨论知识产权法学时,我们不得不讨论知识学或知识财产学。知识产权把知识作为一种财产、财富,在权利基础上增加了知识的创造与运用。解构这些概念,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法学包括研究知识的演进规律,以及知识演进与文明形态具有的关联性。比如地理标志具有历史性,似乎与知识创新无关,但地理标志产品如金华火腿,与当地的水土、气候、自然环境、饲养技术、制作工艺及历史、饮食、人文等特征,均有关联性。环境变化,产品理化指标差异,风土人情变迁,生活方式与文明形态息息相关。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有一种重要的标志就是与此相关的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这些元素共同构成了中国式文明形态的某种表征。

  知识的演化构成了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知识演进过程中,除宏大叙事之外,也要分析具体知识的创新和运用,包含理工农医、人文社科等意义上的具体分析。在理工农医领域,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权利或知识创新管理的专门训练,很难对自我创新加以较好地维护。同时,对创新后续的延展性,即基础与应用研究中的产业技术运用及规模化、市场化等环节,无法加以系统衡量。人文社科领域亦是如此。比如网络文学创作及其创作链,从网络文学到影视化,再到场景应用和商品化的利用,以及游戏或者主题园区的开发等,均为内容创新,其核心是版权。但后续的序贯创新,存在一个长长的产业链。这种对知识的融贯、续贯及其通融,理工农医、人文社科是相互交融的。知识的创新总是与传统学科形成张力,从而推动知识的不断演进。这就需要交叉、协同与合作。例如,我们研究人工智能或者数字法学,如果缺乏工科基础,总有隔靴搔痒之感,很难取得原创性成果。因此,知识产权学科的定位是“权利+”,特别是加上知识的创造与运用作为研究对象。

  知识产权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专业化,就是要契合知识产权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职业分类大典中,共有八种相关职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其中,科技工作者、科技管理人员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教育。事实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审查人员源自理工科专业,需要进行大约两年到两年半的专业培训。以专利审查为例,一般来说,需要半年的岗前培训、一年的师傅带教和一年的师傅指导,逐渐才能独立开展审查业务。目前,技术审查官的专业技能训练,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才岗前培训体系完成;而这种培训,本应在知识产权的专业学位教育中完成,这是大学教育的缺失。

  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检察官、知识产权法官,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相对固定的职业群体。最高检及其省级检察机关体系下,开始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相关的检察综合业务(包括知识产权公益诉讼)逐渐展开。就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而言,在德国,技术类的法官和普通法官有不同的设置和要求,可以借鉴。最近即将开始运行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亦有此考量。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而言,除传统的知识产权事务和法务人员之外,大型国有企业还在推行知识产权专员。考虑到技术、行业及领域特点,很多的企业、行业需要引进知识产权专员。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教师。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体系下的行政管理人员,大量从专利审查人员中产生,专业技术性强,缺乏对知识产权媒介产业、经济及社会关系的认知。高校知识产权教师,以法学教育为主,缺乏交叉学科的训练;甚至传统法学院引进人才时,很难从多学科、多维度视角审查知识产权教师,从而陷入法学“内卷”的生态之中。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职业群体存在着具有共性的职业伦理道德、共同的操守和信仰,以及共同所需的知识结构。诚然,在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中,也需要考量衍生职业,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手工业者,包括传统知识、中医药领域等的从业人员。

  (作者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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