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会与非道德主义者做朋友吗
2020年12月22日 09: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22日第2074期 作者:刘甘霖

  在《非道德主义者》这篇短文中,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将非道德主义者描述为将自身完全置于“道德”之外的人:他做事不带有任何道德动机,不具备任何道德观念,拒绝被任何道德标准评价与衡量。总之,他会撇清自己与道德的一切联系,拒绝自己的一切被“道德化”。不过,威廉姆斯却对非道德主义者抱有一种有趣的乐观态度。他指出,非道德主义者和精神变态者之间的最大差别,是后者不具备前者所拥有的关心他人的能力,因而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通过拓展非道德主义者的同情心,最终将其改造成为具备正常道德观念的普通人。有意思的是,威廉姆斯眼中非道德主义者的典型代表,恰恰是电影中常见的热血匪徒——他是个好儿子、好丈夫、好父亲、好兄弟,却难以将对亲近之人的有限关心推至他人。

  普遍道德与偏私性友谊之间存在张力

  显然,在威廉姆斯的定义下,能否与非道德主义者做朋友构成一个问题。当代伦理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与他们对友谊的认识相关。一般来说,当代伦理学家将友谊视作一种非道德性的善,他们关注的重点是道德的普遍要求与友谊的部分道德要求之间的张力:对友谊的道德要求低于道德的普遍要求。一些学者如迈克尔·斯托克(Michael Stocker)与伯纳德·威廉姆斯,将此视作道德普遍理论的瑕疵。另一些人,如彼得·雷尔顿(Peter Railton) 和大卫·维尔曼 (David Velleman),则在承认这种张力的基础上对道德理论或者友谊概念进行了修正。总体说来,他们寻求的都是道德的普遍要求与友谊的部分道德要求之间的统一,如斯坎伦(T.M.Scanlon)所言,“与普遍的道德要求相一致是友谊本身的价值所在”。

  但事实上,人们似乎对友谊并没有那么高的道德要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恶意杀人这种罪行对我们的道德冲击过于强烈,我们必然不愿意同恶意杀人者成为朋友。然而,若某人是替亲人、朋友报血海深仇而杀人,那么情况又另当别论。对于这种情形,即使杀人者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人们似乎在道德上对其要宽容得多,甚至有时杀人者还会受到民间舆论的热捧。有学者指出,我们能否与非道德主义者做朋友,取决于非道德主义者对我们所认可的道德规范的违背程度,这中间有一个“不道德”(immoral)和“非道德” (amoral)的区分:“不道德”比“非道德”对于道德规范的违背程度更重,我们不能接受“不道德”,却可以接受“非道德”。但显而易见,这一区分与人们成为朋友的实际状况不符。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成为朋友的原因多种多样,绝不仅限于道德考量。友谊成因的多样性,彰显了人性本身的复杂。

  亚里士多德区分两种友爱

  在西方思想史中,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全面思考友谊的哲人。与中国人将友谊视为朋友之间的情谊不同,亚里士多德理解的“友爱”不限于朋友之间,还包括家庭成员甚至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喜欢和爱护。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对友爱的定义、成因、条件、种类作了系统的梳理。我们不禁要想,作为一个对友爱有着深刻理解的人,亚里士多德将怎样看待“能否与非道德主义者做朋友”这一问题呢?

  亚里士多德按照友爱的对象划分友爱的种类。所谓友爱的对象,即把人们联系起来的可爱之物,人们因发现彼此身上的可爱之物而成为朋友。可爱之物有三种:其一,能带来快乐的;其二,能带来功利的;其三,善,即好的德性。与此对应,友爱可以分成快乐友爱、功利友爱和德性友爱。功利友爱因互相给予好处或利益而产生,多出现在成年人之间,是最普遍的友爱。快乐友爱因人们共享快乐而产生,多出现在年轻人之间。德性友爱产生于有德性的人之间,他们互相欣赏对方的德性而成为朋友。在三种友爱中,快乐友爱和功利友爱可以存在于所有人之间,好人与好人、坏人与坏人以及好人与坏人之间都可找到这两种友爱;而德性友爱只能产生在好人之间,作为朋友的双方都必须是有德性之人。

  亚里士多德指出,两人成为朋友必须满足一些条件:第一,因为朋友自身缘故而真心希望朋友好;第二,朋友之间的爱或好意是相互的;第三,彼此都意识到互相之间的好意;第四,长期在一起生活。这四个条件中,前三者是亚里士多德判断两人是否为朋友的主要依据。从上述条件来审视三种友爱,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德性友爱是最完满的、无条件的和持久的,而其他两种友爱是有条件的、程度较低和不稳定的。理由有两点:其一,在德性友爱中,朋友之间因朋友自身的缘故而爱对方,而在另外两类中,友爱的产生是由于对方所能带来的好处或快乐,一旦这个好处或快乐消失,友爱也随之消散;其二,德性友爱既是有用的也是令人快乐的,而其他两类友爱则不必然。

  于是问题来了:若我们严格遵照成为朋友的条件,会发现快乐友爱和功利友爱似乎与之相冲突。首先,快乐友爱和功利友爱依靠的是快乐或功利的共享,而这种共享是以满足自我的快乐或功利为前提条件的,这违背了“因为朋友自身缘故而希望朋友好”这项条件。其次,快乐友爱与功利友爱存在于所有人之间,但我们很难相信坏人之间存在好意,更是难以想象他们彼此间意识到对方的好意。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友爱的分类和成为朋友的条件之间的矛盾呢?答案就在友爱的定义之中:“友爱是一种德性,或者伴随于德性。再者,它最为我们的生活所需。”在这一定义中,亚里士多德实际上区分了“应然”的友爱和“实然”的友爱:前者是“一种德性,或伴随于德性”,后者“最为生活所需”。

  “应然”友爱与普遍道德一致

  “应然”的友爱是亚里士多德心中理想的友爱,它在亚里士多德的整个伦理学框架中有着重要地位——是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将幸福定义为“灵魂符合德性的活动”。在此意义上,理想的友爱作为幸福生活的一部分,必定是一种德性——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德性友爱。只不过,这种友爱极难获得,它是最严格意义上的完满的友爱,只存在于极少部分有德性的人之间。亚里士多德对成为朋友的条件的限定,是就德性友爱而言的。“实然”的友爱则是最为生活所需的快乐友爱与功利友爱,蕴含着亚里士多德对现实世界的深刻理解。在这个世界上,德性友爱毕竟只是少数有德性之人的专享。大多数人面对生活的苟且,功利与快乐是人们最现实的生存所需和最易寻到的安慰。因此,建筑在功利与快乐之上的友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普遍性。并且,人性的复杂之处在于,我们既可与好人为伴,亦能与坏人为伍,连接好人与坏人的既然不可能是德性,就只能是现实性的需要。如此,我们也就能理解快乐友爱和功利友爱不符合亚里士多德对友爱的条件设定,它昭示的是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在理想层面,亚里士多德高举旗帜提倡德性友爱,并列出达成理想的条件;在现实层面,他也不得不作出妥协,对快乐友爱和功利友爱予以承认。

  知晓了这一点,亚里士多德怎样看待“与非道德主义者做朋友”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站在应然的立场上,亚里士多德会严厉拒绝与非道德主义者做朋友,要求与有德者为友;从实然角度看,只要某人与一个非道德主义者有互利的可能,在一起很快乐,他们就能发展出功利友爱或快乐友爱。当代伦理学对“能否与非道德主义者做朋友”这一问题的讨论,总是过分纠结于道德的普遍要求与友谊的偏私性的矛盾。然而,从这一矛盾出发的讨论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一开始就对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它假定人们都会非常在意朋友的道德水准,或者一定要在道德观念上达成某种一致,才会成为朋友。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与朋友交往的过程是由浅入深的,一段友谊开始的原因往往都是分享共同的快乐或拥有共同的利益。我们当然会考虑普遍的道德要求,但它似乎不是一段友情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关于友谊的事实更加凸显了亚里士多德的洞见:道德并非友情产生的最重要先决条件,而只是众多原因中的一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亚里士多德《欧德谟伦理学》与《尼各马可伦理学》比较研究”(17BZX09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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