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与道德实践
2022年11月08日 09: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1月8日第2525期 作者:彭洋

  自亚里士多德将人的制作活动和伦理实践明确区分开来以后,与技术相关的制作活动事实上就被认为与人的伦理道德实践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在价值上低于后者,因为“实践哲学所谓实践理性(实践智慧)在于凭借丰富的生活经验把握和筹划对自身完整的善;制作哲学的理智作为一种技艺,目的是生成某种物体,属于局部的善。实践哲学所谓实践是目的内在于自身的活动,而制作哲学的制作则是目的外在于自身的活动。实践是无条件的、自由的活动;制作是有条件的、非自由的活动”。此观点与基督教思想结合后,长期在欧洲居于统治地位,即使如今只要一提起“实践哲学”,大多数人仍然首先只想到人的伦理道德活动,甚至根本不会想到在当今以科技活动为代表的制作性实践活动。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最核心的内容和终极旨趣就在于如何促进人的‘自由’和‘完善’,即促进人的德性(潜能)的实现,促进人的生长和完整性”。故而,完全应该把人的各类生产活动与相关的技术物体纳入实践哲学的考察范围。因为各类工具和科技进步在把人类从自身的生理局限解放出来,使之进入更广阔深邃的领域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难道不是技术对人的“自由”“完善”和“生长”最直接的促进吗?进一步说,科技的发展不仅改变着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还在更基础的层面上决定着人的生存模式。人的行为条件以及人的社会性的物质基础,从根本上说就在伦理学的领域之内。所以,技术作为人的延伸应该和人的自由与完善这个伦理学的最高目标联系在一起。反之,不考虑技术条件影响的伦理学反倒是不完善的,甚至是空洞的,因为人的实际行为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环境,而“周围世界一般是由人所造就的技术文明世界”。正如荷兰技术哲学家维贝克所言:“如果我们不将技术如何塑形人类的诠释、实践和决定考虑在内的话,人类也不能被视为完全的道德行动者。”

  技术环境与道德行为

  技术无疑对促进人的自由与完善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如医疗技术的进步不但能提升个人的幸福感,而且可以避免许多人伦悲剧。正因为技术有助于人实现伦理学的目标,技术理应被视为实践道德原则的手段,而“如何能够有效地促使人们遵守道德法则并行善”这个操作性问题一直是以往实践哲学中的一个短板。尽管康德的实践哲学为道德律提供了形式上非常完美的证明,但是在面对以上操作性问题时,即使如康德这样伟大的哲人也仍不免落入基督教那套陈腐的窠臼中。然而,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早已证明任何形式的道德说教对促进道德实践的作用都是很有限的,特别是当现实情况对人的生存构成直接威胁时,绝大多数人都会将自己的生存置于最高的优先性而无视一切伦理道德。比如,以儒家思想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古代中国非常重视“父慈子孝”这种人伦亲情,但当遭遇饥荒战乱时,“易子而食”这四个字在史书上仍屡见不鲜。如果某一抽象的道德律会导致实践它的主体灭亡,那么此条道德律无异于笑话。这就是为什么在著名的“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又称“海滩吃人案”)中法庭虽然判处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死刑,但英女王最终还是动用特权将其赦免的根据。所以,我们必须正视道德实践的环境与条件,特别是物质条件。对此,先贤其实早已明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那么,如何才能做到“仓廪实,衣食足”呢?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生产力飞跃无疑已经给出了答案。

  事实上,人类正是通过技术构造自己的生存环境与物质条件,人生活在自己创造的技术环境中,世界上没有纯粹的自然人,即完全不依靠技术手段、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的人,只有动物才如此生存。其实,技术环境正是区分人和动物的重要特征,因为即使处于最简单原始文明之中的人,他们也在使用长矛、弓箭、草屋这样的技术物品,所以“技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它们有助于塑形我们的行动和体验,给我们的道德判断提供信息,并且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而且道德观念事实上需要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人类自己新创造出的技术环境,因为“技术比文化进化得更快”,道德经常滞后于技术环境的发展,如先有互联网的普及,才有使用网络的道德规范。

  虽然康德所构思的纯粹理性道德律在逻辑上是完备一致的,却是纯粹抽象的;也正因为它是纯粹抽象的,才在形式上无懈可击。可是,任何道德行为都是具体的,发生在现实环境之中。如上所述,技术直接构成了人的生存环境,所以人的道德实践从根本上受到技术的界定,技术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并不纯粹是中性的,因为“道德决定通常不是仅仅由人来做出的,而是由人与所使用的技术互相影响来形成的”,如雷达测速设备就是驾驶车辆的道德环境,在没有测速手段的情况下,限制车速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从历史经验和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技术对规范人的行为、促进人们行善,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总的说来,随着当今科技设施越来越精准化、智能化,作恶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高,而行善的风险越来越低但效益却越来越大,因为音视频记录可以还原现场、澄清事实、保留证据。在此条件下,恶行越来越容易用技术手段被追究和谴责,由此形成了对恶行的有效惩罚和威慑。

  技术对道德的奠基与道德对技术的约束

  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不仅是塑造人的生存条件与人的道德行为的背景,同时还为道德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即直接成为道德实践的根据。原始人凭借经验知道近亲生育会产生畸形儿,但因为不明就里,只能将这种事视为神的诅咒和惩罚。因此,无论中外,各文明在初始形成时期,对道德起源的解释总是多少和超自然力相关。道德律令也因此从起源上就带有一定的神秘性,而这种不可解释的神秘性很容易被无知和愚昧抬升为不可更改和违逆的神圣性,原本具有积极意义的道德律令也往往因为无知而僵化为束缚人性和制约社会发展的教条,如在各传统文明中都曾出现的针对女性的过度贞操观等。但是,当现代医学使我们知道了生育的原理时,诸如“男女授受不亲”这样极端的贞洁观就失去了根据;当基因科技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近亲生育会导致畸形儿,乱伦所产生的恶果就不会被诉诸神明的惩罚;当人的亲情与利他行为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被生物学与社会学解释时,道德的来源与依据就被完全祛魅了,人们的道德观念,甚至信仰也就随之改变了。至此,科技不仅可以澄清和解释传承下来的道德观念,在淘汰不合时宜的旧道德的同时,也为新的道德准则提供明晰且坚实的依据,如当烟草的危害被以科学的方法证实之后,在公共场合吸烟就成为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在科技对道德准则之根据祛魅时,也彻底揭去了道德的神圣面纱,因为道德准则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改变,即道德也会进化,它也需要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然而,我们也不可因此就简单地认为道德之于技术是完全被动的,道德只是被动去顺应技术的发展。相反,正因为技术是对人的完善和延伸,而且与人的具体行为密切相关,它就同样像人的行为一样需要受道德与法律的约束,而不可任由其无限制地发展,甚至被滥用。在当今这个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纳米、基因等技术已经可以直接对微观粒子的排列方式和生命的繁衍与发育方式进行设计与改造,数码设备与互联网相结合产生的大数据已经无孔不入且时时刻刻监控每个人日常生活之细节的时代,技术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前所未有的重大且会越来越大。正所谓“力量越大,责任越大”,而“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行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的行动都受道德的检验”。所以,技术也前所未有地需要道德约束和伦理审察,而且这种需要实际上非常迫切,因为现代技术力量已经发展到人类不能完全掌控甚至完全可以由于个别人的疯狂或愚蠢导致全人类的毁灭的地步。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境况,而对科技发展的边界与目的进行审视和追问则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大的伦理难题和道德义务。对于这个问题,儒家传统思想以及康德提供的三条道德形式律令依然有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内容。因为,虽然不可能完全预知未来会产生哪些新科技及其应用方式,但任何一个行为只要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只要它可以是“普适”的且将人作为“目的”,那它就不太可能是不道德的。

  技术的意向性与道德责任

  技术物体作为人的身体的延伸与意志的外化,直接体现着人的意向。“技术有‘意向’,技术不是中性的工具,它们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发挥着主动性的作用”,“意向性能通过技术物而展开,意向性可指向人工物,并且意向性甚至可以以人工物为背景”。虽然技术物体没有自由意志,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行动者,但它可以体现和凝固人的意向性,如减速带向司机发出减速的要求,检票闸向乘客发出购票的要求等,这个意义上的技术物体是道德命令的发布者,而不仅仅是一个工具、一个人类意志的中介。因此,技术物体事实上体现和具备了行为的动机,即人的行为动机的外化和固化;所以,技术物体本身也可以从动机和功能的层面去分类和评价,即正面、负面、中性的动机。比如,减速带这样的技术物体,其动机和功能就是正面的,而生化武器的动机和功能是负面的,因为它最初的目的与所能产生的功能对人类只有害处。因此,像制造生化武器这样的技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另外,还有在动机上是正面但在功能上是中性的技术物体,如菜刀之类。

  技术物体虽然是人的意向性的外化和凝固,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它为人的行为开辟了可能性,任何技术物体的意向性事实上都“不能被完全还原为设计者和用户的意向”,“没有任何人能预见到节能灯泡的引入,事实上导致人们使用了更多的能源”。而高跟鞋最初被设计出来是为了方便骑士骑马,甚至连卫生巾原本也是用来为受伤的士兵包扎伤口。所以,我们不必像海德格尔那样过分忧虑“人性”以后会被“技术”完全控制。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技术对人性中固有的邪恶本能所具有的诱发与放大作用,因为有些技术物体更多地是为罪恶创造了可能性而不是造福于人,如枪使杀人变得简单高效,为杀人创造了便利,就会引导人的意向性,正如李鸿章所说:“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所以,没人能否定美国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与泛滥失控的枪支之间的联系,因为“枪并非仅仅是一个工具、一个人类自由意志的中介;枪因其为行动提供了具体的可能性而促进情境和行动者的界定。枪将持枪人变成了一个潜在的杀手,将他或她的对手变成了一个潜在的死亡受害者”。从这方面来说,枪在犯罪行为中并非完全无辜,技术物品有它自己的道德责任,人们在设计和利用技术物品时应该考虑到这方面的责任。孟子曰:“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焉可等闲视之。”这就提示人们在发明新工具时要考虑到它可能的后果,以及其使用范围是否要有限制。

  此外,当核电站事故可以污染整个海洋时,当基因技术可以“定制胎儿”时,当大数据对个人的监控无孔不入时,“世界本身已经成了实验室”,每个人都成了被控的实验对象。在现代社会,科学早已不是与现实无关的纯理论问题,因为“科学的任务逐渐受外在利益而非科学本身逻辑的决定”。亚里士多德对第一哲学与第二哲学的区分此时同样也不适用了。事实上,自现代以来,思想和行动在程序上彼此渗透,因此理论与实践的分野已经土崩瓦解。而当科学理论作为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力服务于实际目的,甚至只是经济目的时,那么理论探索实际上就是一种行动;而行动就意味着后果,“因此,‘纯粹’科学和‘应用’科学的传统区别无论如何也过时了”。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科学曾经所享有的那种不受限制的自由豁免权当然就失效了,因为任何行动都在道德价值的评判范围内,而对行动的价值评判必须与其背后的意图相结合,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科学理论。

  当一种理论本身就是源于某种邪恶意图而被发明(如社会达尔文主义),或者可能被资本为了自身利益而应用于某种邪恶意图时,如曾经在美国流行一时的“假性成瘾”(Pseudoaddiction)理论被用来为臭名昭著的普渡公司所生产的阿片类止痛药的欺诈性宣传和滥用背书时,它就不能再以仅描述和解释事实为借口来为自己所应负的道义责任开脱。尤其是在这个资本与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不断为人类制造出新的消费需求的时代,更要警惕表面为“科学理论”、实则为营销手段的歪理邪说背后的险恶用心。正如约纳斯早在半个世纪前就指出和倡导的那样:“研究的自由不可能是无条件的”,“我们这个完全没有了禁忌的世界,鉴于其新型的权力,必须自愿确立新的禁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新兴增强技术的人文主义哲学研究”(20&ZD04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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