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全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20年06月05日 08: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5日第1941期 作者:

  编者按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为了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近年来,我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此背景下,采用多元视角探讨当代中国司法理论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拓展视野、砥砺新知,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司法改革理论的发展与繁荣。

  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实践主义哲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系列部署和举措,均源自于中国司法实践,并直面中国司法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所秉持的基本哲学,可称之为实践主义的司法哲学——这种“以实践为出发点,并最终回归于实践”的司法哲学,是一种“正在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其对于司法改革之要义有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此,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成为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这是司法系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和全局性影响,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深远意义。

  司法改革话语的建构与流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在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的重要提法。这些重要提法可以称为司法改革的话语。这些话语的使用,不仅仅是用来归纳、描述司法改革的思路和任务,同时还是司法决策者权力意志的展现。本文选取法院司法改革中的四种提法进行解释,揭示背后的权力机理和相互关系。

  行政协议助推行政诉讼构造变革

  行政协议作为公私合作的新形式,既是公私法融合的标志,也是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的必然产物。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诉讼纳入受案范围开始,各界关于行政协议诉讼的讨论不断升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也受到高度关注。行政协议的发展及其引发的诉讼结构的变化,并非仅仅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增加了一类行政诉讼案由,而是意味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全新变革。

  行政争议调解的“能”与“不能”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与其说是面向法院、原告和被告诉讼活动的一种引领,不如说它是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一种国家治理策略。若行政争议能通过调解加以解决,以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看,大多数人都是可以接受的。即使从专业角度看,也是可以肯定的。“实践证明,诉前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而言更偏重于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只评断法律关系的是非曲直,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也从更有效解决问题、消解对立情绪的角度提供了更优处理途径,对缓释官民矛盾,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价值。”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因为调解模式在纠纷的个案解决方面虽然有许多优点,却很难形成一种稳定的知识系统,因此往往是个案化和地方化的”。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处理好行政争议调解与行政裁判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中保障诉权与控制滥诉的平衡

  长期以来,“起诉难”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最近几年,行政诉讼“滥诉”似乎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新问题。“起诉难”与“滥诉”并存,折射出行政诉讼制度在司法供给与当事人需求之间的不平衡。面对这种制度供给与权利需求之间的不平衡,需要在继续扩大司法救济供给的同时,理性认知和反思对“滥诉”的界定及应对,对符合法治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的诉讼需求,应改进“接近正义”的制度和技术,同时对真正构成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抑制。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法理与理念

  民事诉讼发端于起诉,终结于执行,故而民事强制执行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关。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执行实践发展日新月异,执行规则建设徐徐前行,执行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却付之阙如。为此,2018年9月,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并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为标志,中国民事强制执行开启了新纪元。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是推进国家执行治理体系和执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与必然要求,而立法需要以规范的法理为根据、以先进的理念为指导,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最终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常规且重要的职能,从微观层面对特定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运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评价。评查结果通常会纳入法官年度审判绩效考核,作为法官司法业绩评价、法官等级晋升、司法能力评价的主要指标。由此,案件质量评查又成为反映法官审判能力的评价机制。

  完善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民事诉讼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旗帜鲜明地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标志着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新起点和新征程。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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