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鼎
2021年08月26日 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26日第2238期 作者:杨曙明 文/图

  1975年2月2日,陕西省岐山县京当公社董家村村民在平整土地时,无意间挖到了一个窖穴,透过洞口往窖穴里看,可以隐约看到里面横七竖八地摆放着很多青铜器。闻讯赶到的考古工作者对窖藏及时进行了清理发掘。这个窖藏略呈椭方形,挖筑比较草率,四壁没有经过修整,窖穴口小底大,共出土青铜器37件。考古工作者将其命名为岐山董家村窖藏。

  出土的青铜器中,最为著名的是“裘卫四器”,包括一簋、一盂、两鼎。四件铜器的主人裘卫生活在周穆王、周恭王时期,在恭王时担任周王室的司裘。根据《周礼》的记载,司裘的职责是供给王室皮裘及其他有关用皮。裘卫分别于不同年份制作了上述四件青铜器,并铸铭文记事,学界称之为“裘卫四器”。

  卫鼎是裘卫四器中的两件青铜鼎的总称。其中一件是裘卫在周恭王五年所作,命名为“五年卫鼎”;另一件为裘卫在周恭王九年所作,命名为“九年卫鼎”。两件卫鼎同坑出土,形制、纹饰、大小基本相同,但铭文内容不同。

  五年卫鼎亦称五祀卫鼎,通高36.5厘米,口径34.3厘米,腹深19.5厘米,重11.5千克。柱足,折口沿,立耳,腹部下垂而外侈,器腹较浅。口沿下装饰一周雷纹填底的窃曲纹。外壁和底部有一层烟炱,说明这是一件实用器。1996年,五年卫鼎、九年卫鼎被国家文物局鉴定组确定为国宝级文物。九年卫鼎收藏于岐山县博物馆,五年卫鼎于1991年被征调,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

  五年卫鼎腹内铸铭文19行207字,铭文“余执恭王恤功”中的“恭王”是周恭王在世之称,加之铭文所记年、月、月相,日干支俱全,结合铭末纪年,《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简本)断此为周恭王五年所铸,被学界认为是西周青铜器断代的标准器。

  五年卫鼎腹内壁所铸的铭文是一篇田地出卖后重新勘界的记录。大意是讲,周恭王五年正月,一个叫裘卫的人为了在昭王的太室东北营治二川(泾水和渭水),与邻人邦君厉之间发生了土地纠纷。他把这件事情报告给刑伯、伯邑父、定伯等大臣,这些执政大臣向厉讯问。在邦君厉同意偿付并有誓言的情况下,经三有司(司徒、司马、司空)和内史实地勘察、划定地界,裘卫以自己的土地五田(五百亩)与厉的土地四田(四百亩)作了交换,而了结了官司。

  这篇铭文和裘卫四器中的另外一件器物——卫盂铭文一样,是研究西周中期社会经济和土地制度的宝贵资料,对史学界和法学界都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九年卫鼎形制和纹饰与五年卫鼎相同,有铭文19行195字。鼎高37.2厘米,口径34.5厘米,腹深20厘米,重12.25 千克。腹内铭文为一篇林地交换的契约,比田地交换的契约简单些,但封边定界还是一样的。周恭王九年正月,王在驹宫将举行盛大的接待礼,接见眉敖的使者肤。矩伯为参加这次礼典,向裘卫商要了一辆好车、车的配套设备和若干车马饰具,裘卫还给了矩伯的夫人姜六卷帛。矩伯把自己的一片林地给了裘卫作为交换。但林地里,有一片是矩伯的下属颜家族的。裘卫又送给颜家主人陈两匹大马、他的夫人姒青黑色服装一件、管家商寿貉皮袍和罩巾。矩和濂命令商寿和意踏勘移交林地,确定四周范围,堆土垄为界,裘卫还给了其他参与此事的人员若干礼物。

  铭文中的器主裘卫的“裘”本意是皮衣,在这里是官名,类似于《周礼》中的司裘。据《周礼》载,司裘的职务是:“掌为大裘,以共(供)王祀天之服。中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季秋献功裘,以待颁赐……凡邦之皮事,掌之。”司裘的属官有掌皮,掌皮的职务是:“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逐以式法颁皮革于百工;共(供)其毳毛(鸟兽的细毛)为毡,以待邦事。”由此可知,裘卫是西周王朝一名掌管裘皮生产的小官,类似《西游记》中的“弼马温”。虽然裘卫只是养殖马匹、加工皮革铠甲之类的小官,但作用却不容小视。因为马是冷兵器时代的军事力量战略投送的重要保障,而皮革铠甲则是重要的战略物资。

  从裘卫诸器看,裘卫掌有大量皮货,与矩伯的两次交易都出现了大量的皮货,送给颜氏之妻及其下属的礼物也尽是皮货,因而我们可以认为裘卫是一名主管皮裘生产和贮藏的官吏,但他又绝不只是司裘那样的一个小官,这也许只是他执掌的职责之一。从这几篇铭文可以看出,他能够和其他贵族用皮毛、车马等进行交易,可见不只是个一般的贵族,还是经营皮毛业的工商业者,同时他还可能兼做营造工程,如“营二川”。矩伯虽是周王室的贵族,却穷得向裘卫家借贷。裘卫虽然身份卑贱,却成了富甲一方的人物。裘卫作为贵族又是工商业者,因而就离不开剥削,当没落的贵族不得不以牺牲土地向他求援的时候,他以价值较低的东西换得矩伯的田地和林地。于是,裘卫很可能又把自己变为土地贵族,同时兼营工商业,这样新兴贵族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中叶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西周早期,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周王把土地和劳动力分封、颁赐给诸侯,即“授民授疆土”。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受封的各级贵族成为封地的实际占有者或使用者。因此,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买卖,即“田里不鬻”。西周中期以后,由于新兴贵族的崛起,土地所有制开始发生变化,“田里不鬻”的格局被打破。

  从这两件卫鼎的铭文来看,西周中期土地不仅可以在奴隶主贵族之间进行转让,还可以用来抵偿债务,以物易物;王权和礼制受到很大冲击,土地私有的现象已经出现,但名义上仍归天子所有。因而,在形式上必须得到王室的同意,土地转让交易还须得到王室执政大臣和有司官吏的参与,这说明奴隶制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向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转变,生产关系已开始发生变化,孕育了封建制度的萌芽,而王室执政大臣及三有司官吏的具体参与操作,实际上体现的就是那个时代的民事法律制度。

  五年卫鼎和九年卫鼎的铭文内容涉及西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等各方面的变化,提供了研究西周社会史极其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有利于从侧面窥见西周中后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

  杨曙明  文/图

责任编辑:张月英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