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当代价值
2021年07月07日 09: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7月7日第2202期 作者:金若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最初尝试,苏区法律制度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产生的摇篮。建党100周年之际回顾探讨苏区法制建设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第一,苏区法制具有相当的完备性。一方面,苏区法律制度在法律渊源上相当多样。苏区既有普遍性的法律、条例、章程、细则、办法等法律形式,如《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婚姻条例》《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雇农工资办法》(鄂豫皖苏区)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革命年代特有的大纲、决议案、通告等法律形式,如《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海陆丰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没收土地案》《鄂豫边特委关于征收累进税问题的通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另一方面,苏区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基本涵盖各部门法领域。公法方面,有根本大法《宪法大纲》,有宪法相关法《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等;还有众多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如《土地法》《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等;经济法方面有《暂行财政条例》《暂行税则》《国家银行暂行章程》等;社会法方面有《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劳动法》等;民法方面有《婚姻法》《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债务办法》(鄂豫皖苏区)等;刑法方面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湘赣省苏政府自首自新条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等;程序法方面则有《司法程序》《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等。

  第二,苏区法制具有较高的统一性。一方面,早期根据地苏区法制建设为共和国法制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井冈山、赣南、闽西等根据地是较早开辟的革命根据地,这些地方的法制建设直接为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提供了制度资源,进而形塑了共和国法制的基本样态。闽西苏维埃政府1930年2月6日颁布《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该条例共4章20条,对选举资格、代表产生、选举手续、代表任期与撤换等作出规定。在闽西选举制度基础上,“一苏大”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于1930年9月12日通过《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并于1930年9月26日制定《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和《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反动统治区域选举法公函》。继而中央执行委员会又于1931年11月27日制定《选举细则》和《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实现了国家选举制度常态化。

  另一方面,各根据地苏区在法制建设上主动与共和国保持一致。共和国在中央苏区宣告成立后,鄂豫皖、湘鄂赣、闽浙赣、川陕、陕甘边等根据地苏区都依据国家法律深入开展法制建设。陕甘边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全国硕果仅存的完整根据地,为党中央和红军提供了落脚点。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于1934年成立后,参照共和国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一系列法令政策。仿照共和国选举制度,陕甘边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办法是“按照选举地区单位人数比例产生代表,并照顾工人、农民、军人、妇女等各个方面,然后在代表大会上民主选举产生苏维埃政府委员”。

  第三,苏区法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一方面,苏区法律制度敢于刀刃向内,对公权力运行作出严格规定。共和国有反腐肃贪的专门法律,包括《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份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份子问题》等。各根据地苏区也有官员廉洁自律的规范,比如《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琼崖苏维埃政府通令——组织财政支销检查委员会》《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问题决议案》等。陕甘边苏区《边区廉政法令》更是作出史上最严规定。

  另一方面,苏区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苏区新闻舆论监督力道强劲,《红色中华》《赤焰》《突击》等报刊设有专栏对干部不良作风尤其是贪污腐败进行揭露。苏区专门检察机构——工农检察部经常组织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工农检察部下设控告局,接受工农群众对政府人员的控告,并形成在人口集中地悬挂控告箱的惯例。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裁判部(科)等司法机关更是不畏强权,相继查出一大批贪污腐化分子。尤其是“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于都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部长刘仕祥、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等,由于贪污经公审后被判处死刑。

  第四,苏区法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一方面,苏区时期共产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或发动起义或“反围剿”,军事法制建设都是当时重中之重。苏区制定了许多军事特别法,“一苏大”通过《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和《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和《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等,为解除红军战士后顾之忧,苏区还特地颁布《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此外,在一般法、其他特别法中对军事也多有涉及,比如《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就苏维埃代表大会中的红军代表、军队的组织指挥、军事人民委员、革命军事委员会的设立等一系列重大军事问题作出规定,《婚姻法》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问题作出规定,《惩治反革命条例》中有大量军事刑法内容。

  另一方面,苏区时期土地革命开展得如火如荼,让土地革命有法可依,要依法开展土地革命,用法制巩固土地革命成果,是这一时期的鲜明特征。共和国成立前,各根据地苏区就制定了许多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比如《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土地法》(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峡江县土地暂行条例》等。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层面有《土地法》《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议》等,各根据地苏区有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江西省苏维埃制定《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赣东北省苏维埃制定《土地分配法》,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制定《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暂行条例》等。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苏区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萌芽,其宝贵经验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大价值。苏区时期是革命时期,各领域建设仍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根据地苏区彼此隔离、相距遥远,仍然保持全国法律秩序的统一;革命思维占主导,仍然不放松对权力的制度化监督;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年代,仍然发挥法制的重要作用。新时代,我们更应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应做到依法立法、统一裁判,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更应直面“权大还是法大”这一真问题,紧紧将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更应在民主、安全、环境等方面发挥法律制度作用,促进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已成长为百年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面向未来,我们更应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党的最新法治理论成果为指导,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建党100年党的领导法规建设历程与经验研究”(19KDC0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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