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实践的不断推进,刑法中体现的协调、互鉴及文明碰撞的国际化趋势会更强。刑法如何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保障,如何在日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顺势而为,刑法立法采取何种立场介入社会治理以及全球治理,值得学界深思。
刑法立法观不断向“积极”方向倾斜
刑法立法观的转向是由现代国家的刑法立法现状和立法需求决定的:从注重结果到注重行为本身、从惩治传统犯罪到规制新兴犯罪(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生物安全犯罪、生态犯罪)、从注重事后惩罚到强化事前惩罚、从社会保护优位到人权保护优位的价值选择等等。德国从1969年到2019年间通过不同的形式修订刑法典,总次数达到了202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刑事立法也极为活跃,刑法典被频繁修改,新增的罪行条款众多。我国晚近刑法立法以及相关修订也很密集,体现了刑法介入早期化特征,在保护人权以及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呈现积极态度。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以犯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技术上倾向“共犯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正犯化”,对恐怖活动中的准备、资助、煽动等行为以正犯论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危险作业罪,将过去由其他法律规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各国在刑法立法观上不断向积极方向转变,缘由如下。
一是风险社会的挑战。无论是恐怖主义、基因编辑、环境污染,还是病毒、核辐射、人工智能事故等等,现代社会的风险体现出人为性、难以预测性、法益不可恢复性等特征。这些风险相应地促使刑法立法观转变。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加了胚胎克隆以及基因编辑等罪行条款,以积极刑法立法预防可能存在的技术性风险。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不断借鉴、吸收国际领域创新性立法,使本国刑事法律规范呈现出人类社会先进的刑法文明成果。
二是国家职能的转变。现代国家在防范社会风险、有效应对诸多危机、促进秩序的持续生产方面承担更多新的职能,这也推动了工具主义刑法观的兴起。从刑法理论发展与社会形势变化的关系来看,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增加,以刑法提前干预社会治理、重点防控社会风险、维护安全秩序已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目标,社会治理背景下刑法的工具属性将更加突出。毕竟,人类安全是世界各国刑法共同关注的价值目标,这促使刑法立法观向积极倾斜,不断契合国家职能的转变。
三是刑事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社会问题时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将不断推动刑事立法观的革新,进而加速刑法立法的“活性化”。现代刑法应与时俱进,在国内犯罪规制和参与全球犯罪治理中找到恰当的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其诸多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无疑是对已经发生并引起社会热切关注的社会失范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高空抛物,侮辱、诽谤英烈,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的回应。从规范供给的角度看,如果现行刑法规范能够准确评价现实行为,则无需修改刑法。只有当现行刑法规范不能满足这一评价要求时,才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相应的修改,以此增强规范的包容度和涵摄力。
辩证看待刑法立法观的扩张与谦抑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核心是预防法益侵害的风险,通过积极的刑事立法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使刑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的需要。消极刑法观则主张立法应具有稳定性,认为频繁增设新罪会导致国家权力恣意扩大,进而致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限,不利于彰显刑法的人权保护价值,甚至会从根本上动摇刑法作为“最后法”的地位。另外,消极刑法立法观反对象征性立法,认为大量新增的罪名实际上带有宣示性、象征性,即为了满足和平、秩序、安全、人权等价值需求而新增、修订或调适刑事立法罪名,实际上是为了回应公众舆论对于犯罪治理的呼吁和压力,宣示性大于实用性。
不同刑法立法观之争,实际上也反映出刑法立法的扩张与谦抑之辩。就法律来看,其有价值平衡功能,不管犯罪化抑或非犯罪化,都需要协调与平衡诸多价值。例如,在打击恐怖主义或维护核安全上,与之相关犯罪活动造成的后果是毁灭性的,因此刑法立法在规制此类犯罪时所做的“干预”需要前置;又如,对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以及保护的限度问题,也就是面对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处于开放、自由状态的情境,个人对于特定信息的获取权及其限度,尤其需要平衡个人隐私的利益、经济繁荣以及专有权上的社会正义。
事实上,积极刑法立法观并不当然违反刑法中的谦抑原则。就刑法立法而言,是法益保护的一种方式而绝非唯一,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规范以及社会规范,也能够对法益进行保障、对秩序进行维护。刑法国际化语境下刑法立法观必须明确一点——刑法始终作为保护人类共同法益的最后手段。尽管刑法谦抑主义特征仍然需要予以重视,但并不意味着对于某些关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法益,如人类和平发展、人权与人的尊严、全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益保护,刑法要保持消极甚至是无为的状态。
谦抑为本 扩张为需
刑法国际化语境下立法观的选择需立足主权而又超越主权,从人类整体的利益、福祉和命运出发来确定,同时必须契合人权保障价值理念。于刑法而言依然只能担当“最后法”角色,而这一角色仍然只能建立在弘扬法治的价值基础之上。所以,首先,应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部分极其恶劣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需结合犯罪手段和行为人主观恶性,来考虑死刑配置的适当性;而诸如食品安全犯罪,若仅是出于逐利的犯罪目的,死刑配置既背离了犯罪治理的初衷,又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死刑尽量少用或不用。其次,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据统计,我国轻微犯罪的比例已超过80%,在缓刑适用较高的国际趋势下,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既符合我国犯罪治理现状,又与轻重分离的刑法国际化趋势契合。最后,弱化犯罪标签效应。对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犯罪标签带来的就业限制条款进行适当调整,排除对过失犯的职业限制,逐步取消职业资格的无限期限制,降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难度。
对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法益的保护,比如关系人类生命健康、国际和平安全、生态环境资源等,应适当选择积极的刑法立法观。现阶段我国刑法还处于“小而重”状态,即犯罪圈狭小、刑罚过重。未来刑法立法的趋势应是对犯罪圈进行拓展,同时推动刑罚的宽缓化,当然拓展犯罪圈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现阶段国内刑法结构的实际状态是“厉而不严”,相应地严密法网并不否定刑法的最后手段特征,也不否定刑法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要求,因而对于刑法具备的谦抑性要求也就不会构成否定。所以,刑法国际化语境下我国刑法立法观应保持总体谦抑,在重点领域以积极刑法立法观为指导,严密刑事法网,不断解决刑事法律规范评价缺失或评价不足的问题。刑法国际化语境下立法重点领域的确定,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例如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持久和平”层面,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统筹考虑刑法与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的衔接配套;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普遍安全”层面,加强刑法对非传统安全的积极介入,增设诸如生物安全犯罪等罪名,修订旧有罪名的犯罪构成,扩大刑法的调控范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清洁美丽”层面,探索独立的环境刑法,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国家的做法,将危害环境犯罪划分为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资源犯罪,对现有罪名分解规整。
刑法国际化除了要求在制度层面的刑法规范不断与国际接轨之外,更要求体现在精神领域的刑法立法观的国际化。坚持总体谦抑、重点领域积极的刑法立法观,有助于加速我国刑法向兼顾社会保护与人权保护的角色转变,推动国内刑法机能的升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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