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理论性质的卡尔纳普解读
2023年01月18日 09: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18日总第2575期 作者:袁野

  法理论的一项核心议题是说明法的规范性,即人的行事选择如何受到法的限制和指引。20世纪分析法哲学集大成者、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核心成员哈特(H. L. 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专门阐释了这一议题。他提出“接受论证”,通过人们对法体系中的承认规则的内在接受来说明法的规范性。几十年来,理论家们围绕这一观点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辩,形成了分析法哲学的主线。然而,这些论辩中潜存着对哈特法理论性质的误解。为澄清这一点,本文提出一个学界尚未讨论的思想脉络关联,即哈特对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的借鉴,通过比较、呈现两种论证在诸多方面的一致性,以此重新理解哈特法理论的性质。

  接受论证与法的规范性说明

  哈特将法律界定为社会规则。作为社会规则,法律向人们提出关于如何思考、判断和行事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实践也因此是一种社会规则实践,其存在依赖于人接受法律为行事依据,形成一套固定的行为模式。例如,甲通过学习交规,了解了“红灯停、绿灯行”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行车的指引。哈特称这种思维方式为法的内部视角,即人对法律的接受和自愿遵循。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一种不接受法律的外部视角,这类人多以趋利避害的态度对待法律,只在面临惩罚的威慑时才选择不违法。然而,将法律奠基于人的接受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实践模式将导致一个问题:不接受法律的人是否就可以逃避法律的义务?这涉及接受论证中的另一个重要元素。

  根据哈特的观点,接受的对象不是任何指引具体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则,而是一种被社会所普遍遵循的“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是关于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的终极判断标准,帮助人们将法律从道德、体育规则或行业标准等不同规范类型中区分出来。承认规则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呈现在法律识别的惯常方式中。在成文法国家多见于宪法性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对立法主体的限定,让人们知道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才是法律。在普通法国家则常见于司法习惯之中,例如英国法官普遍将议会通过的规则和法院的判例视为法律。承认规则是哈特对一种普遍社会行为模式的抽象,用以阐释人们在生活中如何识别法律的实践惯例。只要有足够、适格的社会成员接受了承认规则,使得一种依据法律行事的社会实践模式得以产生,我们便可据此主张“红灯停、绿灯行”这一法律义务的存在。

  接受本身是一种心理,接受的对象是承认规则,而接受承认规则这一心理活动的产物是法的内部视角,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联是哈特接受论证的内在逻辑。然而,随着学界对接受论证探讨的加深,人们逐渐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作为惯例的承认规则是一种社会事实,而接受则是一种心理事实,两种事实都属于实然范畴。批评者因此指出,内部视角只能回答社会中存在哪些为人们所实际遵循的规则这一实然问题,而法理论所需回应的是我们应当如何行事的应然之问,这就涉及承认规则本身的规范性问题。哈特的主要理论对手德沃金和菲尼斯都曾就此发难,批评哈特将规范性奠基在社会心理事实之上,违背了休谟原则对实然与应然的两分。然而,这一批评中包含着对哈特法理论性质的误解。要澄清这一问题,需要在理论方法论层面将哈特与其同时代的一个重要哲学论证方法关联起来,这便是卡尔纳普语言框架论证。

  语言框架与抽象客体的存在说明

  哲学界存在关于数学客体是否具备本体实在性的争论。我们知道,数与数字的不同在于后者是前者的符号化。最小正整数既可作阿拉伯数字“1”写于纸上,也可作英文“one”印于书上,还可作中文“一”朗读出来。作为具象客体,数字总在一定的时间和物理空间中获得延展。相比之下,数本身则是没有时空延展性的抽象客体,其存在不依赖于任何符号象征。抽象客体的存在形态一直是重要的理论议题。有论者认为,承认抽象客体的本体实在性将带来认识论上的难题。如果数是抽象客体,我们难以解释它如何与存在于时空中的人发生因果关联,也便难以解释我们如何获得关于这些客体的知识。但现实中我们的确掌握着大量的关于数的知识,那么根据溯因推理,我们最好把抽象客体还原成非抽象客体的存在形式,以避免认识论难题。也有论者指出,自然科学理论无法离开数的存在而开展工作。例如,在物理学上,测量一个物体的移动速率就离不开数的帮助。而对数最好的理论说明就是肯定其本体实在性。为应对这一难题,卡尔纳普在50年代初提出了一种对抽象客体的独特说明,将我们在讨论某些抽象客体时所使用的词项视为一套描绘、解释外部世界中与这些抽象客体相关之现象的语言框架。

  以算术体系为例,通过确立最小的自然数、继数原则和归纳原则等皮亚诺算术法则为基础规则,我们就获得了一套关于算术的语言框架,并可以依据这套框架判定哪些实体存在于框架之内。卡尔纳普称这种问题为内部问题。而针对皮亚诺法则自身正当性的问题,实际上等同于问为什么应当接受这套语言框架。卡尔纳普称这些问题为外部问题。外部问题不是算术问题,而是关于算术本身的哲学问题。算术法则能在算术体系内部自我证成,但无法超越体系做外部证成,外部问题因此无法在框架内部获得认知性解答。卡尔纳普对外部问题的回应策略是诉诸语言框架的实用性。他认为语言框架的正当性取决于其是否能提供一套解释相关现象的思路,以帮助人们理解世界。这样一来,即便不说明抽象客体在本体上是否实在,只要语言框架能够自洽,我们也一样有足够的实用性理由去讨论抽象客体。

  承认规则作为理解法律实践的语言框架

  根据前述,承认规则的功能是为一条社会规则能否算得上法律提供终极判断标准。转换为卡尔纳普的话表述,就是依据语言框架(法律)的基础规则(承认规则)来判定哪些实体(社会规则)是该框架的内部成员(属于法律规则)。有了框架,人们在面对要依据什么规则行事的问题时,就能依据框架的内部视角来获得确定的答案。哈特是在这一意义上界定了法律的规范性,可称为内部或局部的规范性。对接受承认规则之正当理由的外部追问,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于法律的问题,无法在框架内部做认知性解答。这一思路在哈特将承认规则比作米原尺的论述中尤为清晰。根据哈特,米原尺的存在即规定了一米有多长,更界定了“一米”究竟是什么。当这种界定被接受后,以米为单位的公制度量体系就形成了,人们得以在体系的内部视角上判断哪些物体的长度是一米。但米原尺本身并不解答为什么要接受公制而非英制的外部问题,正如承认规则不解答为什么要接受承认规则。实际上,无论度量、法律还是算术,框架的基础规则都无法自我证成。

  至于人们为什么会接受一套语言框架的外部追问,卡尔纳普指出,人们对算术的接受大抵是在早年成长中无意识完成的,而非理性思考后的选择。哈特在谈及为什么接受承认规则时,也否认了基于道德理由的认知性接受的必要性,并专门提及了“未经内省的从众心理”这种非认知性接受。两位理论家都只在经验层面描述了接受的可能过程,而没有去证成接受。哈特对此指出,他的法理论是诠释性的,旨在说明人们如何识别和依据法律行事,至于接受本身的证成,那是道德和政治哲学的任务。批评者正是误解了这一点,才认为哈特对规范性的说明不完备。实际上,正如卡尔纳普区分内部和外部问题,任何理论都不可能穷尽说明一切,框定理论的边界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工作。

  卡尔纳普于1950年提出语言框架论证,早于《法律的概念》11年。作为那个时代的哲学巨匠,他所代表的逻辑实证论对哈特的牛津日常语言学派有着深厚的影响。此外,无论是术语选择、论证逻辑还是理论目的,两者的高度一致性都显现着哈特对卡尔纳普的重要借鉴。因此,回到卡尔耐普的语言框架重新考察接受论证,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哈特法理论的性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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