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
2023年03月08日 09: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8日总第2605期 作者:蒋月

  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在不同时期,立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规则变化较大,其中最大区别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断缩小,引入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保护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保护也在增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双方利益平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凡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从中国社会文化及心理建构角度考虑,绝大多数的夫妻都是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7条确定的范围相同,仅是在列举中增加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两种类型财产,这是因为从事劳务获得报酬和投资收益的情形比20年前更常见了,有必要予以点明。

  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配套实施的,是个人特有财产制。《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将这五类财产划归个人所有,既考虑了配偶任何一方作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总有其个人财产利益诉求,又考虑到随着经济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厚实,将这些财产剔除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不会对婚姻家庭共同需求产生较大影响。

  鉴于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法律允许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从约定,当然不同于法定共有范围了。夫妻财产制约定不需要履行公证、登记或报备等程序,故全国有多少夫妻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无从获知,但社会观察和离婚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从一个侧面证实采用约定财产制仅是极少数人所为。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哪些权利 

  第一,平等所有权。夫妻的婚姻家庭地位平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配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相同,不分伯仲。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上是一个完整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享。其次,夫妻双方是该所有权的平等所有权人,他们均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不区分份额。共同共有是指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考虑对共同财产积累的直接贡献或者间接贡献大小,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其三,该平等所有权不受姓名是否登记在权属证书的影响。在很多家庭中,以夫妻一方名义购置的不动产或者大型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而非双方名下,这不影响未显名所有权人共享所有权。最后,鉴于处分权是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中最重要的一项,我国历部婚姻法到《民法典》都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以示强调。

  为保障已婚妇女的平等财产权,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联名登记使得夫妻双方姓名都记载在权属证书中,将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平等所有权,因为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显名所有权人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只要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便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夫妻双方共同列名为所有权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无法处分该财产。应注意的是,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6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通常发生在三种情形下。首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审判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相关司法解释,已开始实行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或经济争议通过合理切割财产利益的办法化解纠纷,将有利于保全婚姻。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的分割原则,但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等原则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照顾女方。其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法院判决时,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利益,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后,配偶一方死亡时,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来归生存配偶所有,剩余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也应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各方均有权协商分割。

  未来展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纠纷也日益多见。一方面,随着独立自由的价值观深入人心,个人利益诉求日益趋强,个人财产保护意识和要求显著增强,婚姻脆弱化现象呈现;另一方面,个人财富不断增长,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商业活动日益常见,加之离婚、再婚增多,从而引发家产分配时利益主体多元和分配方式多样化。不过,无论社会如何变化,万变不离其宗,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平等合作,妥善处理彼此间的财产关系。遭遇经济矛盾或者财产纷争时,应当理性对待,避免因财积怨甚至激化矛盾冲突。钱财乃身外之物,夫妻共同营造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才是根本。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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