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3年04月26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4月26日总第2639期 作者:赵晨羽 崔金琳

  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从共享型服务的发展态势看,2021年在线外卖收入占全国餐饮业收入比重约为21.4%,同比提高4.5个百分点;网约车客运量占出租车总客运量的比重约为31.9%。虽然共享经济平台下的新就业形态所体现出的灵活性、包容性特征较为典型,且这种典型特征使该群体日益壮大,但其给我国传统就业形态带来的冲击以及给相关法律法规带来的挑战巨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第一,现行法律法规覆盖不足。从1995年和2008年起我国分别实施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一直沿用至今。它们主要是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基本框架建立的,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与传统雇佣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用工模式更为松散、弹性、灵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更加多样、复杂、多变。现行法律只是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如临时工、学徒工、非全日工、劳务派遣工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可以精准适用于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模式。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这也使得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维权难度较大,维权步骤繁琐复杂。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劳动者,其上下班时间和工作量具有显著的自主选择性,他们与平台企业之间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建立符合传统标准的劳动关系,平台企业也不会为其缴纳社保,当劳动者身患疾病或因风险事故等而使人身受到损伤时,往往在对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证明时举证困难,其自身职业安全等权益难以保障。

  第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当前,传统就业模式仍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流,而新就业形态较传统就业模式而言特征新颖、独特,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理念、标准、尺度不统一,尤其是救济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同样的情形给出的裁判结果却各不相同。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对适用部门法的选择不一致,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和民法均有与之相对应的调整内容,而劳动法和民法之间关于权益保护则存在差异。劳动法遵循的是倾斜保护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更倾向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民法遵循的是公平、平等原则,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很少出现倾向保护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同法官的法律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实践经验等存在差异,且法官本身具有自由裁量权,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程度、范围、标准等无法形成统一共识,也会导致裁判结果有所偏差。传统司法裁判理念无论对于任何就业形态只认可客观事实,即“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新就业形态与之有很大区别,仅仅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认定标准,远远无法实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亟待更新法律思维。

  第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比例明显低于在职职工,其中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比例更低。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平台企业为避免用人风险、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刻意规避劳动合同,仅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有的还通过第三方外包公司招聘,层层外包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而且普遍不承认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虽然能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但“五险一金”里的“住房公积金”无法以个人名义缴纳。三是即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也会面临户籍制度的壁垒,如外地户籍在北京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北京的社保,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中大部分是异地就业。四是部分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认识不足,鲜有主动缴纳的意识,还有部分劳动者不了解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更加艰难:在遭受失业时用人单位不会对其进行补偿,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和标准;在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也较为困难,更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只能在民法规范下通过调解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而民法对赔偿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相差甚远,无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权益保障。

  鉴于此,首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化的保障,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关键因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打破了传统用工关系中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劳动者选择的“灵活性、自主性”特征凸显。对此,相关法律制定也应针对灵活、多样化的非传统劳动关系作出适时调整和完善,为司法确立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亟待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针对性修法,将司法实践中以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作为实质性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酌情调整为以单一人格从属性特征为主、综合考量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范,基本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情形,当前亟待将这一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位阶,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机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覆盖率较低。政府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系统,以此提升他们的参保意愿及参保能力。社会社保机制可推行“网上社保”,通过个人账号直接缴纳,打破单一僵化的单位代缴部分社会保险的传统做法,让全民都享有平等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能够享受与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同等的社会保障,为建立人人可参与、人人可享受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最后,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工会是职工的代言人,承担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的基本职责。其一,工会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问题,推动相关文件的制定出台,引导并规范平台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的问题,依法积极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的建会入会方式,如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等,进一步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的积极性,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其二,充分发挥产业、行业或地方工会的职能,针对新就业形态所涉及的相关产业、行业及区域内的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平台进入或退出规则、工作时间、奖惩制度等问题,相关工会组织要与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等进行积极的平等协商或民主恳谈,并对平台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其三,可以通过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充分收集劳动者的意见诉求、沟通劳资双方的意见,探索适合其群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民主管理实现形式,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民主政治权利提供切实保障。其四,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素质能力建设,以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的实际需求、职业特点等为依据,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劳动竞赛活动以及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整体职业素质、维权意识及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工人出版社;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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