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审时度势的立法干预
2023年06月21日 10: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6月21日第2676期 作者:谢潇 张蔚然

  《民法典》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颁行的一部深切关系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中最引人关注的新规则,莫过于离婚冷静期条款,即《民法典》第1077条。该条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而使合意离婚不再立即发生离婚效力,而仅使婚姻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甚至可能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撤回离婚申请而使婚姻关系得以继续维持。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遏制轻率离婚

  就立法意图而言,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之目的在于防止轻率离婚。具体而言,一旦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则可以使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形成离婚合意后,暂时使婚姻终结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倘若双方于冷静期内出现夫妻离婚不合意之情形,则可转而使离婚效力彻底归于消灭。在立法者看来,离婚冷静期制度之确立,可以使夫妻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对离婚合意享有反悔权,从而使婚姻关系得以存续,避免婚姻关系完全破裂。尽管设置离婚冷静期对婚姻自由构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立法者做出如此干预,却具有深刻的历史与社会考虑。

  自古以来,我国民众大多认为,婚姻应当具有稳定性,故而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俗语传世。不过,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我国离婚数量却开始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由《中国统计年鉴》截至2019年的统计数据可知,在2017年至2019年之间,我国离婚人数一直维持在400万对以上,2019年甚至超过470万对,创下历史新高。由此可见,立法者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而是敏锐地注意到了离婚数据的变化,力图借由制度创新以干预与缓解离婚人数与离婚率双高的局面,以维系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增进民众福祉。

  众所周知,婚姻与家庭的稳定性与社会乃至国家的宏观运行之间具有微妙而深切的关联。在传统意义上,我国民众一般讲究“成家立业”,无论男女,皆应在适婚年龄与他人缔结婚姻,组建家庭,而后生儿育女,为家庭成员与家庭的整体利益努力拼搏,最后在年老之时,得享家庭所带来的天伦之乐。因此,仅以传统观念而论,拒绝进入婚姻与组建家庭,以及拒绝生儿育女的行为,似有违反人伦之虞。而在国家现代化治理理论视域内,民众普遍处于稳定的婚姻家庭状态,亦构成良好社会秩序的根基,其缘故在于,传统观念的家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具有抚养儿童、赡养老人、劳动力再生产等极为重要之功效,传统意义上的家庭,不仅有利于生产、消费与人口更替,亦可为国家带来治理红利。譬如,有研究表明,离婚率与犯罪率呈现正相关关系,其缘故在于,离异家庭对于子女教育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离异家庭子女因缺少全面而细致的家庭教育而相对有较大概率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因为如此,国家亦对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持赞同与支持态度。

  有鉴于此,立法者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便呼之欲出。在微观层面上,离婚冷静期可以增加合意离婚的难度与烦琐程度,从而达到防止轻率离婚,使婚姻关系得以维系,以使家庭免于解体之效果。而在宏观层面上,离婚冷静期所具有的遏制合意离婚效力发生之功效,亦可降低离婚率,提高我国人口中结婚人口的比例,减少离异家庭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以增强国家现代化治理层面上的稳定性。

  在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从实证数据来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具有遏制离婚人数增长、降低离婚率的功效。譬如,根据青海省民政厅的统计数据,2020年青海省登记协议离婚人数高达13536对,而在2021年,青海省登记协议离婚人数下降至8089对,协议离婚率呈骤降态势。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未来:徒法不足以自行

  审慎考察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要义,其本质是对婚姻自由强有力的立法干预,即使这项制度具有温情因素,但仍旧蕴含浓厚的法律父爱主义因素。尽管在传统观念上,离婚率的攀升可能会引导社会往不利方向发展,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当前离婚率高企,或许只是经济社会条件变化下的自然结果。

  众所周知,传统社会观念认为,无论婚姻抑或家庭,均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团体色彩,个人一旦进入婚姻家庭,在法律上,尤其是在道德层面上,均负有清晰的义务,诸如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等。如果从这个角度审视,那么传统婚姻并非完全对个人是有利之事物,毋宁说,传统婚姻天然构成要求个人必须做出一定牺牲的生活模式。而与传统社会相比,在现代社会模式中,婚姻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却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其一,我国女性地位在现代社会中的广泛崛起使婚姻的团体性质逐渐减弱,与此同时,婚姻的契约属性得以相对上升。具体而言,伴随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女性开始大规模进入社会生产活动,职业女性成为我国女性的主流,家庭主妇在我国反而并非具有普遍性的女性形象。而由于劳动参与度高,我国女性普遍拥有一份得以安身立命的工作,这使得她们在婚姻难以维系时,不会因为担心离婚后的经济问题,而选择忍气吞声以勉强维持婚姻,反而会更加勇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以追求个人生活的幸福。

  其二,子女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现代社会中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转变。在传统农业社会条件下,多子多福的观念之所以大为盛行,主要原因在于子女不仅能在生产上发挥辅助作用,而且兼具养老功能,故而子女越多的家庭,越具有经济与社会保障上的双重优势。反观现代社会,由于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时间越来越长,养育子女所投入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也越来越高,但未成年子女却不再具有生产辅助功能;并且伴随国家层面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成年子女的社会赡养功能在经济上又被相对削弱,养育子女由兼具情感与经济属性的行为逐渐转变为纯粹情感行为,故而部分年轻人开始转而主张生儿育女并非福报,并且认为以生儿育女、组建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亦属可有可无的事物。

  其三,在现代社会模式中,部分民众犹如马尔库塞笔下“单向度的人”,沉浸于无尽的工作与娱乐之中,而为现代性所异化,特别是部分年轻人在“内卷”的社会氛围中感到窒息,开始质疑婚姻家庭与生儿育女的价值,转而认为与其承受婚姻与家庭所带来的经济与情感负担,不如率性而为,自由一生。此外,部分不良婚俗也导致部分民众结婚积极性不高。对于当今社会中的部分年轻人来说,购买婚房、支付彩礼等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也极大地抑制了他们的结婚欲望。

  由此可见,尽管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推行可以借由法律的强制效力,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离婚率高企的社会问题,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倘若意欲使社会中结婚人口处于较高比例状态,则须在保障女性权益、降低子女养育成本、营造健康的婚姻观念等方面形成系统性合力,进而营造有利于民众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生儿育女的社会环境。

  令人欣喜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已经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应对之道。譬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应当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着力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个人认为,伴随民众生活品质的提高、子女养育教育成本的降低以及社会保障条件的改善,离婚率过高的社会性难题或许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

  一言以蔽之,仅仅依靠离婚冷静期制度解决离婚率高的问题是不够的。理由在于,在不改善既有社会条件的情况下,单纯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反而可能导致结婚率逐渐走低,甚至最终使婚姻不再成为年轻人的首选生活模式——国家统计局编著出版的2022年度《中国统计年鉴》所统计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初婚人数仅为1157.8万人,比上一年减少了70万人左右,这是我国多年来初婚人数首次跌破1200万人,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就离婚率高企的社会问题而言,仍须引入系统思维加以妥当应对,而不可将法律视为万能的灵丹妙药。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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