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障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2023年08月15日 14: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8月15日第2713期 作者:张敏 杨红霞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数字化转型是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保障,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

  以企业数据安全为中心

  民营企业对本企业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和数据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民营企业有着小、散、弱的特点,尤其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大多数民营企业面临资金、技术、人才都较为匮乏的难题,部分民营企业疏于对数据安全的管理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而面临着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首要问题是统筹安全与发展,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各环节均要以企业数据安全为中心展开,将数据安全贯穿于数据处理活动的各环节。

  民营企业应按照《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数据安全措施,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会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一系列活动。首先,民营企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树立正确的企业数据安全观,秉持以数据安全保障数字化转型的原则开展工作。其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存储、处理网络数据量较大的民营企业,应将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的职责纳入现有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在企业内部设立数据安全部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各层级合规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职责,对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权限管理。再次,民营企业还应当重视组织开展网络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避免数据泄露的风险。最后,民营企业要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企业数字化转型趋势、安全攻防形势和自身软硬件水平构建防护设施。对于重要数据,还要明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的具体指引规则,指引民营企业数据安全的具体工作。一方面,本着审慎的原则,规范民营企业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如要求民营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严格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同时,可通过抽查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对数据安全风险或者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过高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本着包容的原则,避免过分严格监管,在时间方面、处罚力度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一定的空间,允许民营企业逐步健全数据安全机制,顺利实现数字化转型。

  以企业数据权益保护为推力

  数据涉及的法益是人格性法益与财产性法益的复杂结合,对企业而言,数据所承载的是科技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数据的集成化、产业化、商业化应用所衍生的财产性法益。企业数据一方面来源于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收集整理,另一方面来源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数据,既包括企业收集的原始数据,也包括企业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匿名化、加工等处理后形成的衍生数据。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形成的企业数据,亦是民营企业的数据资产,保护民营企业数据权益是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推动力。

  《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引致条款对数据保护作了概括性规定,现有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强调“安全”。总的来看,当前针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立法仍需完善。立法上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数据确权问题。无论是原始数据还是衍生数据,均考虑民营企业实际投入的财力物力,合理构建数据产权确权方法,在立法中明确数据权益归属。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数据权益的侵权规则和侵权情形,综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多种方式对数据权益提供全方位保护。此外,在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之后,围绕数据获取和利用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网络平台间的数据竞争纠纷成为纠纷的新趋势。在“2023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发布的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5例为抓取数据类案件。因此,以公正司法保护民营企业数据权益也不容忽视。

  以数据要素供给为路径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明确数据和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均是生产要素,将数据要素纳入收入分配体系。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基础。数据规模越大、质量越高,数据中蕴含的经济价值就越高,数据投入生产后创造出的经济效益也越高。数据要素的大规模、高质量供给是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动力和基础。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中,无论是产业数字化还是数字产业化,均无法脱离数据要素作为生产资料的支撑力量。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保障数据要素供给的重要方式,平台交易模式是实现数据有效流动和充分发挥要素价值的重要模式。培育发展数据交易平台是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应当加快有关数据交易的立法。通过立法确立数据交易平台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明确数据交易平台的地位、性质和义务。数据交易平台作为数据交易的场所,应当构建平台管理规则和数据交易规则,发挥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交易中维护交易安全、推动交易开展等作用。明确数据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数据交易的违约责任,尽量减少数据交易争议发生,促进数据交易纠纷解决。

  同时,要围绕数据要素供给构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生态服务法律体系,确定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中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公平竞争关系,规定以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之间在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体系中的合作竞争关系、权利义务配置。打击数据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良性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交易安全视阈下大数据交易监管法律研究”(18XFX01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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