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一部“绿色”的环境法典
2023年10月13日 11: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0月13日第2750期 作者:吕忠梅

  有“绿色法典”之美誉的环境法典,为绿而生、向绿而长、因绿而荣、聚绿而成。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典,是环境法人的光荣与梦想。2023年9月7日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编纂环境法典的安排引人瞩目。我国环境法典编纂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立改废释纂”新要求的明确举措进入立法程序,在我国立法史、环境法治史乃至世界环境法治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前,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应立足于“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绿色目标构建制度体系,准确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色内涵创新法学理论,充分回应“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需求设计绿色制度,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轨道,为世界环境法典编纂和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明确法典目标:推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环境问题根源于人类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忽视,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过度、不当追求,表现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国际社会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回应环境问题的新思路;中华民族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文化和“诸法合体、寓道于术”的法律文化,也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化指明了方向。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全面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高指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立场。环境法以应对环境问题为直接目标,但是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系统、社会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整体目标下进行审视和应对,绝非直观、单向度的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就可以解决。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环境法典进行制度构造的视野不能仅局限于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应将环境问题置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的框架下进行考察,全面协调环境保护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推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同时实现。

  一方面,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应当以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为直接目标,建立有效的预防、救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基本制度,储备充足的直接制度工具。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确定合理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寻找适当的经济发展路径,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策。因此,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要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过程的规范和约束,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制度与消费制度,为从根本上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持。

  总体来看,建立高水平保护的制度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在目标、性质、机制上有所区分,但本质上相互统一、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支撑起绿色法律制度的体系架构。

  创新法学理论:夯实法典编纂的理论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代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定位、绿色基调,其实现需要全面的制度革新以及相应的法理创新。质言之,环境法典要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需要拓展乃至创建法律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传统法律集中关注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虽有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但并非其关注重点,而且有意将人与物的关系转化为人与人的关系进行制度规范。而环境法需要在更直接的意义上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特定的人与自然关系仍可以转化为人与人的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但“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再是次要的、附带的问题,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制度构造的核心、直接目标,需要新的法理支撑。具体来说,将人与自然关系纳入制度设计范围,需要创新发展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概念,以新的内涵、新的形式超越原有的规范架构,构建“人—人”“人—自然”双重和谐的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对法律主体的理解要超越主客体对立的观念,确立法律主体承认、尊重和保护客体的基本立场,并内化到法律主体制度的设计之中,赋予法律主体概念新内涵。其次,在重新认识法律主体的基础上重构法律关系的概念,不仅承认主体对主体的义务,更要承认主体对客体的义务;扩展、充实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上将人与自然关系纳入法律关系的规范射程。再次,要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视野下创新发展法律责任理论,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对人的责任,也包括对自然环境的相对直接责任;生态环境修复等新的责任方式需要在人与自然关系的视野下进行审视、确认和规范,并在环境法典中进行整合、提升。当然,环境法典的制度设计仍然要遵循基本的法律制度结构,新理论的创建要立足于传统法律概念的基本内涵,而不是脱离法学历史积淀的随意创新。

  贯彻绿色理念:实现绿色法律制度体系化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拓宽了环境保护立法的视野,指明了法律规则革新的方向和定位,环境法典的规则设计要充分体现这一理念,将绿色要求落实到条文层面。为推动和实现法律制度的绿色变革,不仅要创制、发展环境保护的新型法律制度,更要将“绿色理念”“绿色价值”“绿色原则”注入传统法律体系之中。环境法典要以绿色法律制度体系化为导向,统筹协调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规制与自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一方面,要发展绿色的民事、行政法律制度,即保留传统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在具体规则设计中注入绿色理念、体现绿色要求,并通过适当的衔接条款,将绿色理念引入刑事法律制度。这是环境法典制度设计的主要方面,需要在制度创新的同时注重与既有制度的衔接,包括与《民法典》相关内容以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度的衔接。另一方面,要创建和完善环境法上特有或特别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承载力预警制度等等。

  当前,启动环境法典编纂是我国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环境法典应当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示范性法典,致力于构建绿色法律制度体系,以“绿色”为基调设计、整合相关法律制度,形成内部逻辑融贯、外部衔接顺畅的制度体系。我国的环境法典可引领中国法律制度的绿色转型,为世界各国树立绿色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典范,并为全球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出中国方案、作出卓越贡献。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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