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立场的演进:以国家角色变化为视角
2022年05月12日 09: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5月12日第2404期 作者:徐崇利

  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通常要求作为抽象法律主体的国家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然而,实际上,因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扮演的具体角色不同,各国对待国际法的立场必然存在分殊,且可能处于变动之中。

  中国国际法立场演进的类别化特征

  众所周知,国际法源生于西方,发展至今,其兼具下述两大面向,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对待国际法维护和修正相统一的立场。一方面,因其规则需经各国同意而产生,故构成国际法基底的是各国共同意志的体现。有鉴于此,中国对待国际法总体上采取维护的立场,可表达为中国支持“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另一方面,国际法尚未完全摆脱西方制度霸权的阴影。正因如此,中国主张国际法需做出祛除霸权因素之修正,提出“应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即含此意。如何辩证地对待国际法的这种“变”与“不变”,构成我们关注中国国际法立场演进的一大焦点。

  综观以利益为基础的理性主义“结果性逻辑”和以观念为基础的理念主义“适当性逻辑”两种国际关系理论,一国总是选择结果对自己有利和自己认为正确的国际法立场;相应地,一国利益的变化和观念的变动将带来该国对待国际法立场的演变。在各历史阶段,中国国家利益和观念发生的变化,又与自身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国家角色的变迁密切相关。因此,要梳理中国国际法立场演进的趋向,最终需要聚焦不同时期主要以权力界定的中国角色之变迁这一主线。

  按照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霍夫曼的观点,国际法可分为“政治框架的法律”“共处的法律”“合作的法律”“共同体的法律”。应该说,对于这些不同类别的国际法,因主要以权力界定的国家角色变化引起的中国立场之演变有着共同的脉络,但其具体脉动又非完全相同。

  具体而论,“政治框架的法律”是指用以构建国际体系基本样态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国对待此类国际法之立场,不会因自身国家角色的变化而变化。“共处的法律”是指维持国家间日常交往之所需的国际法律制度,如外交关系法等,本质上属于互惠的国际法,其存在符合各国的基本利益。由此,中国对待此类国际法的立场也不会随着自身国家角色的变化而有大的变动。“共同体的法律”是指超越争权夺利之国家间政治而立基于国际社会共同价值所形成的国际法律制度,即使自身的国家角色发生变化,中国也不会出于一己之利而改变维护此类国际法的基本立场。“合作的法律”本质上也属于互惠的国际法,最典型的是国际经济法。显然,此类国际法项下的“互惠”指向的不仅仅是国家间合作收益的生产性(是否互惠),而更重要的往往是合作收益的分配性(如何互惠),即决定合作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是收益分配的状况能否为各国所接受。然而,在国际合作中,实力(权力)的强弱通常是在利益维度上决定各国收益大小的主要因素;而收益的大小又会牵扯出观念维度上合作是否公平的问题。可见,“合作国际法”虽然以利益为基础,但又事关权力和观念,链接这三大要素的内在逻辑是:权力是可追溯的起点,一旦国家实力发生变化,经由利益变化及其衍生的观念变动两大维度的传导,最终将清晰地影响一国对待“合作国际法”立场的演变。

  中国对待“合作国际法”的立场演进

  与自身历经的“站起来的外来者”“富起来的参与者”和“强起来的引领者”三种主要以权力界定的国家角色相对应,形成了新中国对待“合作国际法”立场的“体系外革命”“体系内改良”和“跨体系改进”三种典型样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刚刚“站起来”,面对西方世界尚处于弱势地位,还是一个没有进入西方主导下“合作国际法”体系的“外来者”。直到改革开放之前,因这种“站起来的外来者”角色而生的是中国对待“合作国际法”的“体系外革命”之立场,最具代表性的是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二战之后,西方主创了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支柱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其遵从的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实力界定收益基本法则,严重损害了积贫积弱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其造成了极为不公的结果。为此,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掀起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高潮。其间,中国虽然是一个“体系外”国家,但对同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之境遇感同身受,因而坚决支持它们进行这种破旧立新式的“革命”。

  改革开放的中国获得了“富起来的参与者”之角色。受益于全球化进程,中国迅猛崛起为“富起来”的世界第一大新兴国家。与此同时,中国成为一个“参与者”,进入了西方主导的“合作国际法”体系,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历史事件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富起来的参与者”,凭借自身实力的快速提升,中国从既成“合作国际法”中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收益,对其收益分配给自己造成不公的认知也随之趋于弱化。于是,中国提倡构建“和谐世界”,对“合作国际法”转而选择更为和缓的“体系内改良”立场。例如,在世贸组织内,中国首先要做的是维护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作,然后在此基础上推动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如支持其获得更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

  时至2013年,中国正式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标志着中国正在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开始扮演“强起来的引领者”这一新角色。与之相应,在如何对待“合作国际法”的问题上,中国遂行的是“跨体系改进”的立场。这里的“跨体系”不但意味着中国将承续以往展开“体系内改良”的做法,而且将破茧而出,在西方主导的“合作国际法”体系之外引领该类别国际法律制度的重构。

  中国拓宽位域构建的“合作国际法”,是对传统“互利国际法”进行升级的一种“共赢国际法”。中国将构建国与国之间“合作伙伴”关系视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途径,而伙伴之间开展的合作必然遵循共赢原则,即秉持“弘义融利”“义利相兼”等理念主义的正确义利观,做到“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无疑,谋求合作收益的公平合理性,不但能够促进更多“合作国际法”的形成,而且也彰显了这种新型“合作国际法”的时代进步性。例如,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内,中国推引建立的亚投行体制就是一大范例。西方国家主创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加权表决制,美国一国执掌对其一切重要事项决策的否决权;而亚投行的治理体制打破了西方的这一陈规,中国虽然拥有该行的一半股份,但自始就拒绝搞“一股独大”。

  最后,需要澄清的是,中国作为一个“强起来的引领者”,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对国际法采取“跨体系改进”的立场,绝不是像一些西方学者污名化的那样,是在构筑另类的“威权主义国际法”体系,而是旨在推动现行国际法律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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