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去安徽省桐城市,会看到当地有一条古风犹存的小巷,旁边的石碑上刻着“六尺巷”三个字。2007年4月,六尺巷被列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成为象征中华民族谦让美德的实物标志,背后凝聚着“无讼”思想的智慧,是推进当下诉源治理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
清康熙年间,这里发生了一起争夺地界的诉讼案件。原告叶秀才(有的文献记载这位秀才姓吴),被告张英。张英是当朝“宰相”,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明清两朝虽然废除了宰相职位,但大学士却是皇帝手下最大的官,级别为正一品,在人们心目中相当于过去的宰相。案件起因于张家要盖房子,因地界紧靠叶家,便沿着叶家墙根砌起了围墙。叶秀才提出要在两家中间留出一条通道以便出入,张家却认为,自家的地契上写明“至叶姓墙为界”,按地契砌墙是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就坚持不让。眼看张家直接把墙给砌上了,叶秀才很生气,就一纸诉状告到了桐城县衙。张家见状,立即写了封信,派仆人送往正在京城办公的张英,信中内容无外乎请他这位一品大员给地方政府打招呼。张英接到家书,挥笔写了一首诗作为回信: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诗中意思表明,张英对这场官司的态度是退让。主人有吩咐,家人自然照办,便去告知叶秀才,说自家准备拆掉围墙,后退三尺重修。叶秀才以为是戏弄他,根本不相信这是真话,直到看了张英的亲笔诗,才感叹地说:“宰相肚里好撑船。”第二天,张家果然动手拆墙,后退了三尺。叶秀才莫不感动,也把自家的墙拆掉,后退三尺。这样,两家之间就形成了一条百来米长、六尺宽的巷子,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六尺巷”。于是,一件斤斤计较的法律争讼烟消云散,一桩和睦谦让的美德佳话代代流传。
法律视角的解读
依照今天的法学知识,六尺巷的争议属于“相邻权纠纷”。根据当时的律令规定和案件情况,受理此案的县衙大概率会梳理出如下三个应对策略:上策等待转机,看当事人双方能否自行和解;中策诉内调解,劝解双方各让一步,既不得罪宰相,也不得罪秀才,摆平就是水平;下策依法判决,如何判决呢?则有两种办法。
第一,判张家胜诉合法但不合理。张家的地界有地契为据,上面载明:“至叶姓墙为界”,因此张家紧靠叶家墙修围墙,是合法行为。当时立地契要向官府交税,官府要盖红印,叫“输钱印契”,所以地契又叫“红契”,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判张家胜诉,坚持的是依法办事原则。然而,邻居之间留出过往通道是最朴素的道理,再大的法律也无法改变和破坏这个道理。
第二,判叶家胜诉合理但不合算。两家比邻修房,中间留一条通道,既方便别人,也方便自己,是善良风俗的体现。张家紧靠叶家修墙,不留过往通道,违背了这一风俗。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张家败诉、叶家胜诉也是可以的。然而张家贵为宰相,而叶家穷为秀才,双方势力悬殊。因为一个小小的判决而“得罪于巨室”,恐怕会有潜在的风险。
对当时桐城县令具体如何办理该案,《桐城县志》以及其他相关史料没有记载。但从整个案情发展来看,张家把信送到了北京,张英的回信也被带回了桐城,在没有现代交通工具的小农时代,其间应该耗去不少时间。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却没看到桐城县官有何动作,说明他在等待。可能令他都没想到的是,张英身为一品高官,却选择了不去打这一场有把握的法律之战。
一百多年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写了一本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至今还深深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人,形成在利益面前绝不言退的观念。用这种观念来衡量,张英的选择简直难以理解:难道是法律意识低下?深层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文化深处的追问
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古人形成了“无讼”的法律观念。无讼观念最早来源于易经。《周易》“讼卦第六”说:“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思是人在遇到纠纷时,最好能忍辱负重,用温和的调解方式来进行化解,如果非要涉讼不可,尽量保持平和的心态,做到“中”,也就是不偏不倚、不温不火,还算是吉兆;如果追求过度,非要把官司打到底,或者像耶林说的那样“为权利而斗争”,就会变成凶兆。这种“无讼”的思想,在后来的历史中从三方面得到了发展。
一是思想上加以弘扬。《易经》中将打官司视为不吉利之事,这样的观念,在孔子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扬。《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听”为审理之义,西周有“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孔子的意思是,审理民事财产案件,我和别人差不多,但我的追求是让人们不要为财产争议来打官司。对这种不推崇诉讼的思想,各级衙门往往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如贴告示、张榜文等。有的还用门联来劝民息讼,其中清代山西平遥县衙的大门楹联最具知名度:
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
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作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古人无不把无讼当作是一种人生态度。明代科学家徐光启在《经筵讲义》的一句话,集中反映了这种民族性格。他说:“一家不争便是家齐,一国不争便是国治,天下多不争便是天下平。”这种不争的性格,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就是人与人之间彼此的谦让,即使在今天也能看到这种文化遗产。比如中国人在接受别人礼物时,总是会反复推让。而这种不争的性格,落实到法律生活中,就形成了不喜欢打官司的观念。
二是制度上加以完善。国家提倡无讼,是不是对民事纠纷就不管了呢?非也。古代社会将田宅、户婚、债务等一切小事,叫作“民间细故”,要求先进行调解处理。实在调解不成,再到官府来告状。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国家在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一方面,民间调解可以采用强制手段。如在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众推荐公直老人在申明亭负责纠纷调解工作,并报官府备案。“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调解时可用竹篦责打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增强调处的威慑力;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记入“和簿”,不得反悔,调解结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将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朱元璋在“教民榜文”中曾规定,不经调解而直接到官府告状的叫“越诉”,当事人要打六十大板,“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量断”。只有先经调解而没有解决问题的案件,才能告到官府。
三是司法中加以引导。对诉至官府的案件,办案官吏多用调解之法解决,培养民众的无讼意识。明朝赵豫任松江太守,“患民俗多讼”,对当地民众喜欢打官司的状况非常担忧;凡遇有人来告状,往往耐心劝说道:“明天来嘛明天来。”周围的人都笑他迂腐,传出“松江太守明日来”的民谣。殊不知有些为鸡毛蒜皮的纠纷就来打官司的人,常常是赌一口气。等他回家过了一夜,气就消了大半;或者被亲友劝阻,第二天就不来了。赵豫作为一方司法官员,对人性和心理的了解是很透彻的,所以用“明日来”的策略来化解诉讼。据史料记载,赵豫在松江做太守十五年,当地政通人和、百姓拥护。由此看来,赵豫独创的“明日来”断案法并非一无是处。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不可能事事称心。一旦遇到什么挫折纠纷,不妨也来它个明天再说,防止冲动。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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