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长效机制
2022年06月22日 09: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22日总第2432期 作者:杨飞虎 占佳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第一驱动力,中国信通院测算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高达38.6%,但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并未有效建立。构建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长效机制,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体制机制,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市场支撑体系,探索和确立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典型模式等路径。

  发展现状

  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生产要素,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以及不同生产要素协同效应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运行效率显著提升,经济增长倍增效应明显。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前提是数据要素的价值化。数据要素的价值由凝结在数据要素里的数字劳动决定,具体数字劳动和抽象数字劳动分别决定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数据要素价值化实现要求必须在数据要素市场完成商品化的关键一环。

  以数据技术为引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看清社会发展变化的趋势,抓住社会变革的契机,把握更好的发展机遇。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标准更新迭代的速度远超以往任何时期,创造性毁灭的潜在风险进一步凸显,导致一些数字化信息和知识产品无法完成从产品向商品的转化,从而沦为数字垃圾。这些无效数字劳动由于价值不能市场化实现,难以进入收入分配环节。同时,由于发展和技术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数据要素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中配置失衡,引发数字鸿沟。数据要素极化配置可能加大收入分配风险,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包容性发展。拥有数智技术的数量、质量和结构差异,导致大量非数字劳动从业人员和数智技术落伍的数字劳动从业人员很容易被数智技术替代,引发了对就业问题的进一步担忧。保障所有群体共享数字经济增长的福利和红利,才能体现数字经济发展的合理性和公平正义。

  构建原则

  构建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长效机制要以社会福利最大化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创新引领、效率优先、共享发展、模式优化的构建原则。

  创新引领。数字经济的生命力和动力源自持续创新,创新引领下的数字经济发展是做大做优经济蛋糕的源泉和动力,收入分配机制应正向激励有效数字劳动,激励数字技术及运营理念、模式不断创新,引导数字经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从而最大化推动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及价值实现。

  效率优先。在当前数字经济的成长期及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期内,数据要素的初次分配环节,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市场化分配导向,让提供高质量数字劳动的经营者、劳动者及数据要素投资者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坚决摒弃平均主义分配倾向,充分激活市场主体创造价值的动力。

  共享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享发展理念,但共享不是均享。数字经济时代全民应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共享形式应通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环节实现,再分配机制不能影响数字经济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数字劳动和贡献的数字精英及劳动者应享有更多份额。

  模式优化。在不同的市场与政府关系、分配实施环节、分配主体主导、所有权特征态势下,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模式体现和具体实施有明显差异。如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所对应的收入分配机制在效率和公平正义上有显著差异;所有权特征下收入分配机制应体现出市场原则和社会契约的和谐统一。不同分配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分配场景,模式演变具有政策性、时代性、动态性、自我优化性。

  实现路径

  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体制机制。首先,要制定《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规划(2022—2027年)》,通过规划的实施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从而消除阻碍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因素。其次,以政务数据公开为导向激活数据要素市场。要打破制度性数据孤岛,改变公共数据的“行政部门所有制”,建立互联共享的公共数据应用系统,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和市场开放,引导企业数据加快入市以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再次,立法推动数据要素交易的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应完善数据要素市场运行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消除数字垄断和非法数据要素交易现象,形成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秩序和规则,从而合理合规实现高质量数字劳动价值。最后,要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体系,要立法保障数据要素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各个环节、各个主体的合法利益。初次分配环节坚持效率优先、正向激励,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环节应利用税收调节和政策导向实现数字经济发展成果的包容共享。

  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市场支撑体系。首先,健全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夯实数字劳动和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市场基础。要构建全国统一、功能齐全、成熟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不仅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软环境和支撑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的数据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还要完善国内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循环并积极参与国际要素市场流动的大循环。其次,加强数据确权和数据要素价值评估问题研究。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构建科学、开放、动态的数据产权体系,数据确权导向以激励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要素价值创造为主旋律。要进一步加强数据要素价值评估和分配问题研究,探讨对数据资产和价值及收益进行确认的理论与方法。最后,加强和完善新型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要素和数据资本需要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支撑和支持,在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的新型数据基础设施存在短板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数据要素价值市场化实现不切实际。要构建可持续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支持机制,以政府资金为先导,撬动民间资本投入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私合作的、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支持机制,是数据要素价值市场化实现并参与收入分配的关键。

  探索和确立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典型模式。有效的数字劳动生产数据要素价值,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权利必须以数字劳动的有效性和市场认可为前提。从事数字要素生产和配套服务的数字劳动者在获取常规的工资和绩效奖励之外,还可以通过基于高质量数字劳动的收入分配形式获得报酬。短期而言,工资和经营绩效奖励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中长期而言,完善高质量数字劳动者的价值认可和实现机制更具激励作用。国家层面要完善数字劳动贡献的支持政策及制度,包括数字税收支持、数字人才津贴、数字技术科技奖励等;企业层面要完善数字资本收益分配、数字技术入股、数字人才持股计划、期股期权制等。

  在上述具体形式基础上,逐步由市场确立和优化数据要素所有权主导下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典型模式。在劳动者占有模式下,劳动者根据数字劳动贡献共同分享数据要素收益;在数字投资者占有模式下,数字投资者享有数据要素收益索取权和分配权;在数字劳动者和投资者共享模式下,数字劳动者将根据数字劳动的质量和实际贡献与投资者分享收益;在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模式下,数字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数字资本经营者获得经营绩效,数字投资者则获得剩余收益,收入分配份额取决于契约和经营绩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与策略研究”(20ZDA04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字经济时代超级网络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研究:理论与实证”(7186301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江西财经大学协同创新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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