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鼎:走向“创新—治理”协同共生的新型文化形态
2019年04月16日 08: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4月16日第1674期 作者:俞鼎

  科学与治理情境的结合,为创新文化的进一步建构指明了新的方向。事实上,科学的规范性问题已经是一个“治理”问题。“治理”是一个使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科学的客观性主张转向“扩大的利益共同体”后,关于科学的合理性问题就成了一项公众议题,甚至是政治博弈,这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在气候议定、转基因、核能民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原因。

  创新与治理是一对联系失序与有序的辩证概念。创新文化的建构并非一蹴而就,也不是一劳永逸,需要不断打破边界来激发创新生态的动力机制,从而涌现出新的富有雄心、适应性与创造力的文化。

  科学文化应同治理情境相结合

  科学文化是创新文化的基础与内核,后者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危机中的科学文化的拯救与治理,但对治理文化的培育一直没有引起关注。科学文化是一种自治文化,不论是基于真理性的认识论目的,还是造福社会的功利主义目标,都是对这种传统的维系。不过,20世纪以来,由于科学自身的指数级增长与某种程度上的道德责任豁免权,使其陷入了不进则退与公众质疑的困境,开始以外部社会的实践需求为导向,不断扩张自身的层级,寻求新的发展动力,这就有了20世纪中叶出现的创新文化问题。“后常规科学”概念的缔造者拉维兹(Jerome Ravetz)认为,尽管科学能够适应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发生从小科学向大科学或综合科学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危及了基础科学的非正式的质量控制安排,从而导致实践的退化和腐朽。究其原因,科学嵌入了社会秩序后,在不断被打破边界的过程中,在政产学研编织的无缝之网里,反而导致了共同体边界的丧失与负责任主体的缺位,再次回归到了无序性的发展阶段。失序是创新的结构性特征,但在“失序”的社会系统里驱动创新,只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

  科学与治理情境的结合,为创新文化的进一步建构指明了新的方向。事实上,科学的规范性问题已经是一个“治理”问题。“治理”是一个使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科学的客观性主张转向“扩大的利益共同体”后,关于科学的合理性问题就成了一项公众议题,甚至是政治博弈,这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在气候议定、转基因、核能民用方面存在分歧的原因。那么,治理就要为替代了“真理性”标准的“质量标准”提供适应性、民主化的指导框架,解决科技争端。另外,基础研究的复兴是近年来全球科学发展最突出的特征,这也是提出新时代创新文化问题的一个重要契机。

  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创新文化

  以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为代表的西方创新学,其创新逻辑遵循了一个基础科学、技术应用与经济转型之间范式分立的线性驱动模式,谈不上对全球经济与体制机制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国政府大力推动的创新驱动战略,本质上就是以创新机制作为经济增长的动力引擎,并且嵌入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轨迹中,而科学自主性的被重组正是驱动这种机制的关键,这已经不同于传统西方的创新范式。

  以民生问题的社会治理为肇端,再回溯性地展开技术开发与应用的症结诊断,通过引导科学的自主性来培植适应本土的创新基因,这是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创新文化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导向。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经世致用、民惟邦本,与公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业更能激发社群整体的思变热情。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将民生问题提升至国家治理层面,这也是新时代主要矛盾指明的方向。围绕民生事业,就业、教育、医疗、环境、脱贫、安全等现实问题的治理构成了我国新阶段技术创新的框架,也有利于调动企业从事基础研究的积极性与公众的广泛参与。因此,这种“民生问题→技术开发→科学自主性”的创新路径颠覆了熊彼特意义上的“科学自主性→技术开发→利润增长点”框架。当然,民主式创新与多元主体共治的协同发生需要有新的文化形态来引导。

  建构新型文化形态

  目前,“创新—治理”协同共生、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尚不完善,先行展开这种新型文化形态的建构,我们认为有以下三个关键点。

  第一,“创新—治理”文化形态应致力于形成明确的共同体权责分配框架。这既表现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也涉及道德伦理的约束。任何一种文化形态的生成与其建构主体之间存在反身性联结。文化是相对于共同体而言的,作为该共同体赖以成立的价值、规范和实践方式的集合,不过共同体的边界安排也有着“静态”与“动态”之分。科学文化作为一种自治文化,是相对于科学家共同体而言的,具有较高准入门槛,这就是静态的共同体边界。创新文化则对应动态的创新共同体。创新共同体不是现在才有的,在19世纪表现为基于利益共享的科技与产业的协同模式。二战后,这种形式更加普遍,协同的结构与方式也更加复杂,有政府主导的,也有产业界或研究机构主导的。历史上创新共同体的形成有着灵活、多变的准入机制,这固然有利于资源配置与实践效率的优化,但是主体一旦撤出或者项目结束,这里的共同体就不复存在,那么创新主体的权责就无法被追溯。因此,动态的共同体边界仍然需要维持有序的多维度框架,来承担创新的不良后果,否则任何新型文化都难以被真正培植。

  第二,在新型的“创新—治理”文化形态中,创新与治理是驱动未来社会结构转型的双向机制。治理本身就是对“控制与指挥”范式的创新,这种机制存在于与现实情境的适应过程中,因此与创新所强调的民主化、多层级、地方性等特征具有共通性,这就有了弥合创新与治理之间原先存在的“大胆创新,事后治理”的时空断裂的可行性。现实案例中,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促使全球城市向“智慧城市”转型,这里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偏差,认为人工智能是城市治理的有效手段,殊不知任何一项技术创新本身及其对新生态的介入都需要匹配的治理框架,这已经成为大多数城市转型失败的最大障碍。城市治理极其复杂,各种机构与利益攸关方群体的多维生态系统往往受到利益冲突的干扰。因此,城市的智慧化需要一个适当的治理系统来联结所有的原型主体(结构与组织、角色与责任、技术与数据、立法和政策),允许知识转移促进决策,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经济和环境绩效。而在这个过程中,创新机制也在发生,所有原型主体都有被重塑的可能性。

  第三,“创新—治理”文化形态的建构可以嵌入到“小生境”形态的社会实验生态中,进行先行试验。小生境相比其他生态位更为基础,是“原住民”及其活动方式的集合;另外,作为一个探讨演化规律的模型,其理论原则摒弃抽象,强调具体的用法规则(know-how),规范的意义不在于能被证明是普遍有效的,而是在于能否落实在具体场合的行动中。因此,这种默会实践可以作为预防不确定性的有效措施。我们当下培育的创新文化是包括技术、制度、政策、管理、价值观等在内的系统性创新机制,本质上就是在凝练新的规范空间,而科技创新起到了由点到面的串联功能。不过,后常规时代的科学事业需要直接“介入”社会,所遭遇的不确定性、不可逆性、不可预测性等指控已经被证实为科学自身的根本特征,那么在此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不仅是盲目的,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更大的负担。治理与创新在时空界限上的消解就显得尤为迫切。那么,我们有必要将技术创新实验直接引入“现场”试验区进行,技术应用的评估与治理模式、相关法律法规、技术道德场景的生成同步开展,形成一个“小生境”形态的“创新—治理”试验情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创新文化研究”(18VSJ08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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