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技术变革法律传播模式
2024年03月01日 14: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3月1日第2843期 作者:赖明东

  法律传播是传播者通过一定的方式、渠道向公众传播法律信息、法律知识、法律规范以及法律价值等内容的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要重视法律传播的效果。自1985年我国开展大规模普法活动以来,信息技术发展推动传媒业不断革新,已然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主导的传统媒体时代,发展到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时代。如今,以人工智能、数字虚拟人和推送算法技术为代表的智能媒体时代的悄然到来,可以说,媒介技术变革使得法律传播模式发生了转变,积极拥抱新媒介技术并恰当运用传播学理论方法,是实现良好法律传播效果的前提。

  中心广播模式

  法律传播的中心广播模式类似于科学传播中的传统科普模式,即国家和政府通过大众传播工具向社会传送信息,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

  我国大规模开展的普法活动就是中心广播模式的典型体现。普法活动的实质是由政府主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形式主要包括举办法制讲座、创办法制类报纸、编撰法制图书出版物、制作法制影视作品以及在广播电视台开播法制新闻栏目。长期以来,普法活动传播范围广泛,深入社会成员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公众学习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并通过对具体司法案件的评析,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使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从传播学角度看,法律传播的中心广播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方面,它缺少受者向传者的反馈,缺乏有效互动沟通,是传播学通常所说的“说教式、灌输式、居高临下式”的单向传播。政府作为传者的官方身份容易引发受者的防备心理,受者的主观能动性没有被调动起来。由于没能建立起真正的沟通桥梁,受者在接受普法教育过程中的疑问也不能直接获得答案。另一方面,该模式可能促成“知识沟”现象的产生,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经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二者间的知识鸿沟就越明显。在现实社会中,不仅是社会阶层的差异,个体选择法律信息的兴趣和动机也存在差异, 这也加剧了“知识沟”的形成,会出现运用法律能力的相对强者和相对弱者。这种能力差异会导致后者较难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度。

  公众参与模式

  法律传播的公众参与模式指的是公众通过社交媒体参与法律传播过程的传播模式。该模式更加尊重社会公众的态度,并适度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

  在互联网时代,对法律事件评价和讨论的平台逐渐从官方媒体扩展到社交媒体,并产生诸多热点议题,比如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否过轻的问题。公众为更好地参与讨论,会主动从多场景、多平台、多渠道获取法律信息,讨论后一般能够初步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实现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学习的转变。当然,普通网民并不是合格的法律知识传播者,大多缺乏足够的法律素养,因而在表述上习惯使用日常语言替代“学理概念”,而且由于不熟悉完整的法律规范,只能就事论事,其观点往往缺乏系统性。不过,网民的讨论很大程度上也体现出他们对社会正义、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及民生议题的态度,代表了一种互联网民意,值得立法者和法律学者重视。例如,近几年多起普通家庭毕业生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网民普遍认为法律对冒名顶替者的惩罚力度不够大,相关舆论获得立法机构关注,最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冒名顶替”入刑。

  但与此同时,群体极化是一种该模式下值得警惕的社会现象。一部分网民并未全面了解事件原貌便参与讨论,受情绪影响较大,容易形成负面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性。例如,在对张扣扣案的网络讨论中,个别媒体的“选择性”信息披露使一些网民对部分事实的因果关系认知错位,加之受到中国传统礼法文化中“血亲复仇”观念影响,在“朴素正义感”的驱动下催生出许多片面甚至偏执的观点,对司法系统的权威性构成了挑战。要防止网络舆论极化,就要求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争议性事件,并积极引导公众疏解消极情绪,培养他们对我国法律和司法的情感认同。

  智能传播模式

  法律传播的智能传播模式即传播者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向社会大众传送法律信息。该模式考虑到了受众的差异化,既可以向感兴趣的人传播,也可以向需要纠正观念和态度的人传播,是一种精准传播方式。

  智能传播关注特定受众,先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特定受众的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等进行分析,再整理并推送有针对性的法律信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这种差异化的传播策略能够提升法律信息传递的效果,并有利于弥合法律层面的“知识沟”。比如,农民工“维权难”问题与此类群体缺乏劳动法知识密切相关,对此,可以运用智能传播模式,以手机短信或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的形式向其推送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方法,由此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的能力,并在事实上保障其劳动相关权利。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智能传播模式对网络热点法律事件进行舆论引导或干预。近年来,社交媒体上出现大量由算法生成的社交机器人,它们在社交媒体上向人类用户发送特定信息并与其进行互动,成为影响用户认知、干预社会舆论的重要手段。有证据表明,海外社交平台Twitter上就有大量社交机器人,并在俄乌冲突的舆论战中扮演重要角色。舆论干预并不一定是对于言论自由的侵犯,也可以是具有积极效应的正面引导,关键在于这一工具性手段如何运用。针对网络热点法律事件中的群体极化观点,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抓取特定用户信息,获取他们的认知图式,再通过社交机器人与之互动并有针对地传播干预信息,潜移默化地影响其认知态势。社交机器人参与法律传播体现了国家和政府意志的扩张,但在引导民意的同时也要关切到民众的需求,要向网民传达推进改革完善法治的决心,不能回避或掩盖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法律传播的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都可以发挥其独特价值和作用。中心广播模式虽然较少考虑到受众的主观需求以及个体差异,但能很好地发挥法治宣传的评价示范功能,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在发展较为滞后的地区仍然大有可为。公众参与模式虽然有可能产生群体极化现象,但公众获取法律信息的主动性是其他模式所不具备的,该模式下产生的网络民意对政府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智能传播模式中的相关技术目前还不成熟,且存在着传播者不当干预舆论的风险,但它能够精准地关注到用户的差异化需求,并拥有弥合“知识沟”的潜力,兼有中心广播模式和公众参与模式的部分优势。

  (作者系宁波大学现代传播研究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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