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辩证法的再认识
2021年07月29日 09: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7月29日第2218期 作者:王南湜

  毛泽东的辩证法具有极大的独创性,但这种独创性长期以来却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其所以被忽视,当又缘于对于马克思辩证法的法国唯物主义式阐释和黑格尔主义式阐释。在这两类阐释中,由于毛泽东辩证法的一系列独创性的概念无法被纳入其中,便只能“削”其独特之“足”以适既定之“履”了。然而,毛泽东这种极具独创性的辩证法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巨大创新性贡献,更为马克思主义深度中国化,创造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开放了一个极其宽广的理论视域。对于现今正在奋力探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之路的国人来说,这是一份不可多得的理论宝藏,亟待重新探查认识并予以深度开采。

  毛泽东辩证法是一种实践智慧辩证法

  毛泽东辩证法的独创性之所以长期被忽视,被强行纳入法国唯物主义阐释和黑格尔主义阐释之中,其根本缘由在于毛泽东的辩证法乃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而既往对于马克思辩证法的阐释,无论是法国唯物主义式的,还是黑格尔主义式的,都是囿于传统的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视野。这样的流行阐释视野自然也就无法理解毛泽东辩证法的独特性,从而只能对之施以某种削除,以方便纳入流行阐释之中。诚然,近年来亦有不少论者讨论毛泽东的实践智慧辩证法,但这类讨论往往过于笼统宽泛地谈论实践智慧,而没有将实践智慧与理论智慧加以区别,所谈论的实践智慧辩证法与理论智慧辩证法的区别也就仍然处于模糊之中。显然,这种笼统的讨论远不足以澄清毛泽东辩证法重大的创新性及其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之视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澄清毛泽东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这又须从关于实践智慧与理论智慧的区别开始。这两种智慧的明确区分始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把人类活动划分为思辨或理论、实践、创制或制作三种基本方式。其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象域的不同:思辨或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永恒的东西”,与之相对的活动方式“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但鉴于在近现代哲学中,特别是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哲学中,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与创制之间的等级性区别(前者的目的在活动之内,后者的目的在活动之外)不再成立,创制或物质生产劳动被视为最基本的人类实践方式,则亚里士多德的人类活动三分法便可简化为理论与实践的两分。这样,便更显明了理论与实践基于其对象之永恒性与可变性之间的对比。既然理论与实践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对象的永恒性与可变性之别,那么,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之间的根本性区别自然也就根源于此。理论的对象既然是永恒不变的,则理论智慧作为对于这种对象之把握,其把握方式即范畴或概念自然也就是永恒不变的;而实践的对象既然是可变的,则实践智慧作为对于这种对象之把握,其把握方式自然也就必须具有某种可变性或非永恒性。换言之,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就是以不变的范畴对于永恒性对象的把握;而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就是以某种方式对于可变事物的把握。

  明了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看出毛泽东的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与作为理论智慧的辩证法截然不同的、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这里从毛泽东辩证法之集中表达的《矛盾论》看起。根据亚里士多德基于对象之永恒性与可变性而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区分,我们看到,《矛盾论》正是首先设定了一个可变的世界。这一点是由阿尔都塞称之为毛泽东矛盾辩证法的“三个十分值得瞩目的新范畴”,即“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别”“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以及“矛盾的不平衡发展理论”而显现出来的。既然“一个大的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包含着许多的矛盾”,那么,这便显明,《矛盾论》作为其对象的世界,是一个不能归结为“一”或单一的整全的“一—全”的“多”或“杂多”的世界。因为只有在异质性的“杂多”世界中,才可能有多种矛盾并存,才会有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分别,才会有矛盾主要方面与矛盾次要方面的分别,才会有由于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变化,导致的“矛盾的不平衡发展”亦即事物的变化。而如果与之相反,设定其对象为“一”或“一—全”,则任何真正的变化在逻辑上都是不可能的。

  而既然实践的对象为可变的“杂多”的世界,则作为对其进行把握的实践智慧辩证法便是对于对象的现实事物变化的条件的把握。而既然对象是可变化的,则对其进行把握的方式也就相应地须是适应这种可变化性的。这里须注意的是,实践智慧辩证法对于可变的对象的把握,并不是与理论智慧辩证法之以永恒不变的范畴概念把握永恒性的对象相对,而以变化的范畴概念把握对象。因为这会使表征概念的词语失去确定性,从而无法实现对于对象之把握。因而,适应对象的可变性,所需要的便不是概念自身的变化,而是让具有确定意涵的范畴概念能够容纳对象的变化。这便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这两对对应范畴及其在发展中“互易其位置”的“不平衡发展”所表示的。我们看到,不同于理论辩证法中的普遍与特殊、本质与现象、必然与自由等只适应于描述不变对象的诸对立范畴,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以及矛盾的不平衡发展这类概念范畴正适用于描述事物的发展变化的。正是借助于这些对应范畴概念之间“互易其位置”的“不平衡发展”,事物的变化也就被呈现了出来。

  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自然并不满足于只是描述事物的变化,而是通过对于事物变化条件的认识,寻找介入事物变化,以便达致以改变世界为鹄的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使命。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于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关系的分析,特别是对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间“互易其位置”的“不平衡发展”的分析,正是为中国革命的实践主体提供的一整套用于指导改变世界的行动的实践智慧的方法论原理。

  显然,只有在上述意义上,我们才能够说毛泽东的辩证法是一种区别于理论智慧辩证法的实践智慧辩证法。

  毛泽东辩证法的中国思维方式根基

  在西方哲学史上,虽然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实践智慧这一概念,并对之做了颇为系统的描述(在某种意义上亦可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分析也是一种实践智慧的辩证法),但在西方哲学史上,特别是近现代哲学史上,占支配地位的却是理论智慧的辩证法。与实践智慧所设定的可变性世界相反,在柏拉图以来的主流西方哲学中,作为其理论智慧辩证法对象的是一个归根到底为“一—全”的世界。无论是柏拉图作为本原的“理念”,基督教创世的“上帝”,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都是独一的本原性存在,而现实的“多”的世界则被归结为那“独一”存在的派生物。在这种辩证法的支配下,即便是面对实践领域,亦是以理论辩证法的方式来建构的。这样一来,便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毛泽东的这种实践智慧的辩证法何以会出现在源于西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序列之中?

  对此问题,答案似乎只能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深度中国化。若果如此,则意味着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与实践智慧辩证法有着某种切近性,或者说,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较之西方的思维方式,更为适合于把握变化的对象,更适合于构成具体性的实践智慧,而不是抽象性的理论智慧。关于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或不同,人们已多有论述,但张东荪说法似更为精当些:中国哲学“注重于讲Becoming而不注重于Being”;由此造成的是“西方人的哲学总是直问一物的背后;而中国人则只讲一个象与其他象之间的互相关系。例如一阳一阴一阖一辟。总之,西方人是直穿入的,而中国人是横牵连的……中国人的思想以为有象以及象与象之间有相关的变化就够了”。一为“直穿入”,一为“横牵连”,这一对比可以说十分形象地表明了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既然“西方人的哲学总是直问一物的背后”的“直穿入”的,那么,这一追问便必定是要将呈现为“杂多”的万事万物之本原归结为某种“一—全”,如“理念”“绝对精神”等,而将万事万物视为是为这“一—全”的派生或“建构”。显然,这正是理论智慧辩证法把握对象的基本方式。而中国思维方式既然是“只讲一个象与其他象之间的互相关系”的“横牵连”的,则这一思考的前提便只能是多种矛盾或事物并存的“杂多”的世界,而思考的目的也不是将之归结为不变的某种存在,而只是为了把握其变化,即“Becoming”,以便把握时机,顺势而为,以有效地改变世界。不难看出,毛泽东的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以及矛盾的非平衡发展理论,正是根源于以上描述的中国思维方式。而这也就说明了何以实践智慧辩证法在西方未能得到发展,而在中国哲学之中,特别是在身兼政治家与哲学家的毛泽东那里获得了巨大发展。

  毛泽东辩证法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巨大贡献

  毛泽东根基于中国思维方式对于实践智慧辩证法的创造性发展,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视域。这一扩展不仅意味着为之增添了实践智慧辩证法这一根本性的重要方面,而且更意味着基于这一贡献还可能创建一种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这一断言自然需要说明。

  理解这一断言的关键首先在于澄清马克思《资本论》的辩证法性质。毋庸置疑,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指向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然而,《资本论》的辩证法却并不直接就是一种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而是一种唯物主义地改造了的黑格尔的理论智慧辩证法。此话怎讲?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这种辩证法承认“实在主体”或现实世界之为多种矛盾并存并发展变化的世界“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而从抽象到具体所达到的“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这就意味着这里“思想具体”或“一—全”只是思维的构造,而非实在自身的“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的哲学是指向改变世界的,但它所指向的是“有效地改变世界”,而不是不论后果的胡乱行动。这便要求改变世界的行动具有客观的科学依据。而科学则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于现实世界的抽象把握,即抽象地把握对象的本质性规定。《资本论》所要把握的世界无疑是现实的“杂多”的世界,但对于这样的“杂多”世界,科学是无法直接地把握的,而必须用“抽象力”将之建构为一个数学化的理论模型,方能够对之进行科学描述。具体对于《资本论》所要描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马克思先是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普照的光”从多种生产关系并存的状况中抽象出来,进而以“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为标准,将“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变革”从“意识形态的形式”中区别出来,以便能够在最为单纯的条件下建构起一个数学化的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体系。建构起这样一个抽象的理论体系之后,再将先前抽象掉的因素逐步增添进来,并基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普照的光”再行重构。这便是《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理论智慧辩证法之运用。

  这样一种理论智慧辩证法的把握对象的方式,所追求的目标是以精确的方式抓住事物的本质性规定,然后逐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达到对现实复杂事物的全面性把握。但这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进程,对于现实“杂多”性的对象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全然的具体更是难以达致,且更为要紧的是,即便能够达到比较具体的把握,也需要十分漫长的时间。《资本论》的创作历经近四十载,而尚未完成,便是明证。当然,科学是可以逐步地推进的,但现实实践却不可能等待科学的整全性理论的完成,而是往往迫在眉睫地需要行动方案。在这种条件下,便只能以实践智慧辩证法的方式去把握对象,形成行动方案。这是因为实践智慧辩证法并不是在抽象出本质规定后再行重构对象的方式,而是直接把对象视为多种矛盾构成的复杂存在,从中找出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并进而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采取相应的介入手段以实现改变世界之目标。在这当中,科学的抽象理论亦可以某种方式构成某种客观性的界限。显然,对于以有效地改变世界为鹄的的马克思主义来说,这样一种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是对于《资本论》中的理论智慧的辩证法的一个意义重大的补充。

  这样一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便有了两种辩证法:理论智慧辩证法与实践智慧辩证法。这两种辩证法一者适用于科学理论建构的领域,另一者则适用于现实的行动方案形成的领域,因而,两者虽然不同,但却并不矛盾,而是构成了一种协同互补的结构。不仅如此,两种智慧辩证法之间还具有相互规定、相互促进之效果关系。一方面,理论智慧辩证法所构成的科学理论,对于实践智慧存在一种界限或限定作用,亦即理论智慧对于实践智慧存在某种建构作用;另一方面,实践智慧辩证法对于复杂现实世界的把握,可能构成理论智慧辩证法进一步抽象考察之基础,亦即可将理论智慧视为实践智慧之抽象构造。因此,基于这种相互规定、相互促进的关系,我们就能够建构起一种包含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由于实践智慧对于理论智慧的基础性地位,且由于毛泽东所发展的这种实践智慧辩证法的中国思维方式之根基,这样一种辩证法体系便是一种中国式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体系。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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