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来源
2024年02月22日 10: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22日第2837期 作者:张小帅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以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一方面不断推进党的纪律的法规化、制度化,使党的纪律的表现形式逐渐科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并且通过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依托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明确了党的纪律对党内法规实施的保证作用。

  党的纪律的表现形式

  党的纪律在本质上是政治性、义务性、职责性的内容,对于全体党员而言呈现为政治责任和党内义务,对于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组织而言呈现为政治职责。党的纪律作为一种内容,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呈现出来,这种形式主要就是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就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属于高级形态,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党内法规的规范领域也是明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构建的党内法规保留原则,创设党组织职责、党员义务、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制定党内法规。

  党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党的纪律的表现形式。与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的特定性不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都可以制定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的各级组织都承担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都可以通过制定党的规范性文件对党组织的党员提出相关的纪律要求。当然,以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制定党的纪律,必须遵循党内法规保留原则。

  除了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党的纪律之外,党在过去一百多年奋斗历程中所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属于党的纪律。不过,随着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已经部分地写进党内法规或者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正是依托于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党的纪律才能够保证党内法规的实施。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不仅是外在强制的结果,而且是内在认同的结果。其中,外在强制表现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惩戒措施的惩戒性,内在认同表现为入党时的自愿性。因而,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有认同性、组织性与惩戒性三个来源:认同性来源是入党时的自愿性,组织性来源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惩戒性来源是党内惩戒措施所具备的惩戒效果。入党时的自愿性既是党纪刚性约束力的认同性来源,又是组织性来源和惩戒性来源的基础。

  入党时的自愿性

  党员对党的纪律的自觉遵守,来源于入党时的自愿性。当一个公民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党组织的重重考察,成为正式的中共党员那一刻,意味着其对党的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就需要根据社会革命的形势和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此来不断地以伟大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的社会革命。这就需要党必须始终通过严肃党的纪律,一方面来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以巩固和增强党的组织力量以便进行自我革命,另一方面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团结和动员人民群众以便引领社会革命。因此,当一个人加入中国共产党,就代表着认同党的远大理想,愿意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认同社会革命的规律,愿意为不断推进社会革命而努力奋斗;认同党的团结和统一,愿意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认同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愿意通过对自身行为的严格约束乃至必要时献出生命来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成为党章所规定的“先进分子”和“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基于此,公民入党时的自愿性表明其认可和接受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愿意通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来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以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因此,党章总纲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对党的纪律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

  其一,民主集中制构成党的纪律刚性约束力的组织性来源。早在建党前夕,党的创始人在讨论建党原则之时即强调了党纪的严格性。当时,少数人主张党应该实行地方分权制。针对这种观点,1920年9月蔡和森在给毛泽东的通信中说:“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年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为了确保党的组织为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除了在理念上予以明确和强调之外,还必须构建相应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为此,陈独秀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中制”的政党,从而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防止分散主义,警惕瓦解党组织权威尤其是党中央权威。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民主集中制中,集中是目的,民主是手段,发扬民主是为了更好地进行集中。后来,民主集中制的内涵逐渐完善,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核心要义即“四个服从”,也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基于“四个服从”,对党组织尤其是党中央制定的党的纪律,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和全党必须绝对服从之。实际上,“四个服从”本身就是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即设立“纪律”专章,并在该章明确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等等。可以说,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既是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构成党的纪律刚性约束力的组织性来源。

  其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效果会影响党的纪律的质量,进而影响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使得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同时,党的纪律如果在科学性、合理性方面欠妥,会抑制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基于此,党的纪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全面从严治党和调动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之间取得平衡,而在党的纪律的制定过程中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对于达至这种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发扬民主的目的是尊重广大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主体地位,保障其民主权利,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行正确集中的目的是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决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党的纪律既能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又有利于调动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党组织在通过制定党的纪律来从严管党治党过程中,要充分地听取党员、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从而确保所制定的党的纪律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党内惩戒措施

  所谓党内惩戒措施,是指对实施违纪行为的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党组织的党内权益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党内措施。从终极意义上而言,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来源于党内惩戒措施;离开了党内惩戒措施对违纪主体党内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就谈不上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力。党内惩戒措施本质上属于党内法规责任,并且属于其中的消极责任,即党组织或党员因实施了违纪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基于此,党内惩戒措施就应当能够对惩戒对象的党内权益造成一定的限制乃至剥夺,否则,就不属于党内惩戒措施。

  党内惩戒措施针对的是违纪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违纪行为并不一定会诱发党纪处分。党纪处分属于党内惩戒措施中惩戒程度最严重的措施,只有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并且很多情况下违纪行为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招致党纪处分。除了党纪处分之外,违纪行为还可能会诱发其他党内惩戒措施。从类型上而言,党内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党的问责措施、组织处理措施和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相关规定,党的问责措施包括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之相关规定,党的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相关规定,党纪处分种类包括对党组织的改组与解散,对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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