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数据要素市场相关制度建设日益提速,相关配套措施不断落实,数据要素的可用性得以具象化,成为新发展格局下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大突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更是将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作为“十四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提出要基本建成数据资源体系,显现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成效,有序开展数据的确权、定价、交易,探索建立与数据要素价值和贡献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据权属待明确。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困境,在本质上是数据权属的确认问题。当前,原始数据公认归用户所有,但经过数据处理者加工后具有实际商业价值的部分,权益该如何认定归属,其客观估价仍然存疑。由于权属形态的不稳定,缺乏明确且统一的交易单位,数据要素价格评估主观性过大;相较于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传统要素,可供客观比较的财务项目过少,导致数据要素权属不明、价值不清,这将从源头上对数据要素交易产生影响。二是监管机制待优化。当前,数据要素市场上企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容易造成明显冲击。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交易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有效开展,故符合数据要素市场运行特征的监管机制不可或缺。三是解纷能力待提升。随着数据交易频次和体量的增加,很可能导致交易纠纷不断增多。然而,如今数据要素的交易纠纷解决整体效率偏低,作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的兜底与保障机制,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愈发凸显。
我国是数据要素禀赋较为丰富的国家,数据总量约占全球的20%,若无法有效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可能阻碍数据要素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难以充分激发海量数据中蕴藏的巨大价值。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应不断健全完善相关规则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以消除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各种障碍。
设计和规范数据权属规则,活化数据要素交易价值。一是以“平等、合理、非歧视”为基本原则,在行业政策与法律法规设计层面搭建数据权属制度,平衡“用户—企业”“企业—企业”“企业—政府”等多主体间数据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以“安全合规+应用场景”为必要条件,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准确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三是以“一数一码,全域可查”为标准交易形式,设立全国公认的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与首发数据产品说明书,实现可登记、可统计、可阅读、可普查。
优化多元协同监管,促进数据要素交易公平与效率。一是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垄断行为的相关市场界定,构建动态运转、灵活高效的竞争法规范体系。二是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和规范健康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环境和市场交易秩序,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开放,提升政府数据开放的数量和质量。三是统筹多方利益,激发行业自律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在合规监管框架之内自主、自律地开展市场竞争。
丰富争议解决机制和工具,保障数据要素交易安全。一是结合权威性试点的有益经验,逐步规范各区域内数据要素市场同类型争议问题的解决流程,保障数据跨区交易的安全底线。二是聚焦数据要素价格透明化、市场化改革,引导行业构建要素价格公示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便数据要素纠纷定责,提供可信、可查、可诉、可罚的依据。三是健全数据要素应急交易等辅助机制。在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特别是跨境交易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核心技术、关键设施等敏感问题时,需及时纳入应急管理,防范交易风险。
当前,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随着资产估值、市场竞争、多重保障等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必将推动数据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与效率的最优化。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19JJD820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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