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经济学创新研究再评价
2024年01月19日 10: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月19日第2819期 作者:周林彬

  法经济学,这一现代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前沿理论,旨在以一种科学的方法揭示法律制度运行的经济原理,并得以检验和推衍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2005年,笔者曾撰文讨论中国法经济学研究重点的转变,即由“国外向国内转变、经济向法律转变、方法向学科转变、理论向实务转变、定性向定量转变、法理学向部门法学转变、英美法系向大陆法系转变、学术向教学转变”。彼时,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方兴未艾,尚未与中国本土理论与实践体系深度融合。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中国法经济学在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方面都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必要对其进行再评价和再思考。

  第一,“国内研究”纵深推进,着力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法经济学起源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8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囿于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的隔阂,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着力于介绍国外法经济学著述。近年来,中国法经济学研究者努力发掘“本土资源”,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法经济学问题,如土地制度与住房问题、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司法体制改革、市场规制与经济发展等,从历史发展的纵深和区际发展的纵横两个向度,探索法律制度变迁的经济逻辑与经验,创造出一批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

  但是,中国法经济学的研究不应居于一隅,还应实现从“中国研究”向“世界研究”的创新性转变。一方面,应推动法经济学发展的“中国经验”向域外推介与宣传,促进不同法域间知识的深度交流与融合,提升我国在国际学科体系中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将法经济学理论与框架中具有国别“烙印”的部分作为研究的重点目标,以“中国社会”和“中国制度”为基点审视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

  第二,“法律研究”成果卓著,提升检验社会制度的实践效能。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在“弱法治”基础上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产生了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关联性不强的“假象”。近年来,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学术界逐渐意识到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保障。因此,中国法经济学从“经济(现象)研究”转向“法律(制度)研究”,研究成果涵盖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社会治理等方面,聚焦数字经济、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等问题,充分体现出我国经济学、法学融合发展的特点。与此同时,“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等会议以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心,为学者提供了学术交流的渠道,催生了一系列“法律研究”的新突破。

  然而,在法经济学向精向深发展过程中,学科壁垒和“重经济轻法律”问题仍然存在。近几年的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中,提交论文和发言的经济学家比例远高于法学家,可能会带来价值一元化的弊端。法律研究需要注入“效率”元素,但也应坚守“正义”底线。现代社会大量繁复的法律与经济问题,并非仅靠“成本—收益”分析就能圆满解决。因此,一方面应提升法学研究者对法经济学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防止“知识掉队”引发学科失衡;另一方面应更加强化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发展、互学互鉴,方能持中守正、不为偏废。

  第三,“学科研究”成效初显,助推前沿交叉学科的创新发展。

  中国法经济学研究起步较晚,在早期同时受到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束缚,从而呈现出或从属经济学研究、或从属法学研究的特点。十余年来,中国法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呈现出将经济学和法学知识体系互相融合,并纳入统一的理论框架的交叉学科趋势与特色。通过对诸如“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混合经济理论体系的制度分析、行为经济学和行为法经济学的交叉研究,法经济学愈发独立于传统经济学和法学的学科体系,成为一门对我国法治与经济建设的新特点、新趋势、新问题进行深入阐述与创造性解读,旨在寻找“中国式发展道路”的前沿学科。

  但与此同时,因历史沿革、学者结构、学科基础理论的“外植化”,我国法经济学也存在着重效率而轻公正、重阐释而轻解构、重表象而轻机理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加强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基于我国社会制度与实践经验构建中国本土的法经济学知识体系;另一方面应注重吸收法学与经济学领域的前沿知识并有益结合,实现法学与经济学学术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实务研究”如火如荼,孕生解决实践问题的中国方案。

  由于教义法学的束缚以及案例收集渠道狭窄等原因,传统法律人更注重研究书本上的“静态之法”,而非生活中的“动态之法”。法经济学的发展使中国法律人的目光由文本转向实践,开始探寻潜藏在裁判文书字里行间的“实践理性”。十余年来,中国法经济学者对农村土地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履行和救济、刑法实施机制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开创性和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作出了贡献。

  从唯物辩证法来看,中国法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共同促进该学科的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这要求“实务研究”在纵深发展的同时,也应注重吸收普适经验,充盈“理论研究”的知识谱系。一方面,实证研究应从表象深入机理,在进行相关性分析的同时,注重协变量与因变量的因果推理。另一方面,要将零散的现象整合起来,归纳一般性、普适性的理论,推进中国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创新性发展。

  第五,“定量研究”愈发精深,增进研究成果吸纳转化成效。

  法经济学为法学研究引入定量的分析方法,破除了规范分析的路径依赖,形成了一种筛选样本、选取指标、使用定量工具、分析结果的“标准化”进路,其清晰、可验证的特征具有自然科学面向,符合立法者和决策者的信息偏好。十余年来,中国法经济学者对“定量研究”方法的运用越发精深,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犯罪与量刑、损害与赔偿、侵权与惩罚等多元维度命题,并借助线性回归、逻辑回归、双重差分等统计工具实现了研究的标准化与可视化。自2013年以来,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实施与《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等刊物的创办激励着越来越多年轻学者投入到定量研究之中,为法经济学的发展注入“源源活水”。

  应当注意到,规范分析仍然是传统法学领域的主流范式,而且“定量研究”方法本身也有局限性。一方面,应促进“定量研究”与传统法学领域的融合发展,通过对统计模型的充分解释降低“理解门槛”,避免知识壁垒引起的误解与隔阂。另一方面,应促进“定量研究”在法律经济学内部的范式构建,形成标准化的研究方法、验证流程等,这不但能保证学者交流“同频”,也能有效检验和遏制数据捏造、数据操纵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部门法研究”全面展开,法经济学宽领域纵横发展。

  从历史脉络来看,法经济学是作为一种法哲学思潮被介绍到中国的,“理性经济人”“财富最大化”等观念最先对法理学产生了深刻影响,随后才逐步延展到具体部门法上。十余年来,我国法经济学研究突破了法理学领域的藩篱,在各部门法领域“攻城略地”。以2023年“第二十一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为例,参会论文不仅包括传统的公司法、金融法、合同法等领域,还包括数据与信息法、法治文化、家庭法、劳动法、环境法等领域,宽领域的纵横发展使得法经济学真正成为一个相对独立、完善的学科。

  但是,部门法研究的全面铺开也导致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中国法经济学的创新发展,需要在“法理研究”和“部门法研究”中掌握平衡。一方面,应依循时代发展潮流,关注数据法、信息法、法律伦理等领域的实践问题,促进法律经济学和新型法学领域的融合发展。另一方面,促进“法理研究”与“部门法研究”的双向互动,将部门法研究中的普适经验上升为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经济学理论与实践范式,进而指导实践,将法理学意义上的研究成果供给各部门法领域。

  第七,“大陆法研究”初具雏形,法经济学与成文法传统交融。

  法经济学最早产生于英美法国家,其基本理论与分析框架也都源自于英美法系的社会制度和治理结构,这使得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自始便受到理论和研究范式的限制。十余年来,中国法经济学者致力于解构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框架,以大陆法系独特的社会治理结构与成文法模式为基础,探索法经济学研究的“中国范式”。相较而言,英美法国家的法经济学是法官在作出衡平判决时的思考工具,因而更注重个案的经济分析;而我国学者则注重分析法律规范的经济效率,例如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地产权安排的规范展开分析,这同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是一致的。

  同时,也应注意到近些年来英美法与大陆法立法、司法的融合发展态势,表现为英美法国家法典(如商法典)的编纂、大陆法系国家案例指导制度的普遍推行等。因此,不同法域中法经济学的理论与结构在全球化浪潮下产生了融合的趋势,中国法经济学的研究和创新性发展也应吸收不同法域的有益成果,注重视野的拓宽和理论的融合,而非人为制造藩篱。

  第八,“教学研究”持续完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学体系。

  相较于学术研究,我国法经济学的教学研究起步较晚,明显滞后于前者。十余年来,中国法经济学研究教学体系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图书出版方面,《法经济学》《法的经济解释》《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等教材和专著努力搭建了中国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通识性介绍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法经济学基本范畴,为我国法经济学教学提供了范本。而《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法经济分析:方法论20讲》《法经济学范式》等专著更是从部门法或方法论的维度探讨了法经济学的进阶知识,为法经济学研习者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学习路径。在人才培养与课程设置方面,除较早开始培养法律经济学专业硕博研究生的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学校以外,越来越多的学校在其法学院(或经济学院)的一级法学(或经济学)学科下,设置了法律经济学方向的硕士和博士授予点。此外,国内各高校及科研院所普遍开展了法经济学的课程教学工作,课程涵盖本硕博各个阶段,并积极打通同部门法学、经济学课程间的桥梁,促进法经济学教学研究的创造性发展。

  同时应当看到,法经济学是一门教学门槛较高、实践面向较强的前沿学科。一方面,应加强法经济学课程设计的研究,融合经济学基本理论和高等数学的基本方法,为法经济学的教学奠定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促进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案例分析、田野调查、数据统计和分析量化等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训练与应用,拉近“书本上的理论”与“实践中的法律”的距离。

  总之,法经济学经过数十年的蓬勃发展之后,已经在法学和经济学理论研究领域,以及社会经济和法律实践领域,显现出日益强大的影响力、生命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在我国学术界引起了一场理论范式革命。数十年来,中国法经济学逐步发展为一门立足于本土经验与实践,旨在探寻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探索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的前沿交叉学科,亦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中国自主经济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中国法经济学在研究基点、研究模式、研究范围等方面需要取得新的突破,这有赖于中国法经济学的研究者、研习者与实践者共同努力、不懈奋斗。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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