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人摆脱相对贫困的家庭路径
2020年12月16日 13: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16日第2070期 作者:吴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这意味着,2020年后我国贫困治理的工作重点将由消除绝对贫困转向解决相对贫困的“持久战”。在相对贫困人口治理中,农村老年人作为易返贫群体与边缘群体,成为治理的重点。家庭是贫困治理的基本单位,及时探究、深度挖掘家庭在构建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构建相对贫困治理新格局,是巩固脱贫成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落实家庭基础责任,牢固治理根基。家庭是构成社会的细胞,通过人口的繁衍和提供个体融入社会的环境来维系社会的延续、发展和更新。家庭作为最初级的社会组织,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最基本单位,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最基本单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家庭一直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在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机制中,家庭无疑是基础,是治理机制得以顺利运转的基石。与此同时,长期以来,我国建立起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模式。家庭充当了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屏障,是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的基础单位。进一步强化家庭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生活的保障作用,是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以家庭为基本单元,通过构建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可创新农村老年社会救助制度,筑牢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根基。

  强化家庭主体地位,发挥“家庭自治”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和抚养”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明确了家庭在老年人赡养与抚养中的主体地位与作用。

  但是,在城镇化与人口流动常态化的快速推进中,农村家庭养老式微,传统的孝道观念也开始淡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力弘扬孝赡养老的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浓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孝道文化进农村、进家庭,让孝道文化渗透到农村每一个家庭,可以使孝敬老人成为每个农村家庭的自觉行为。发挥孝道文化在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作用,可推进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子女尽孝的养老模式。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强化家庭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经济支持的力度、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的责任。另外,鼓励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孝善养老基金,创新孝道赡养方式,杜绝把农村贫困老年人的赡养推向政府的非正常现象,可实现农村贫困老年人口在家庭中的“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发挥家庭纽带作用,聚集社会治理力量。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聚集各方合力。以家庭为纽带,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的强大合力,构建起“家庭为核心、全社会参与、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农村老年人贫困治理格局。

  进入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识别将以收入为标准转向包括收入、健康、能力、心理等在内的多维贫困的精准识别。识别过程可以家庭为平台,引导村民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评议,保证数据翔实可靠。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通过产业扶贫、项目扶贫等提供社会救助型工作岗位,激发农村家庭内生脱贫动力。另外,有针对性、前瞻性地开展潜在老年贫困群体发生贫困的预防,可阻断家庭贫困的发生和贫困的代际转移。除此之外,有序推进乡村治理,以家庭为单位,将农村贫困老年人组织起来,培育贫困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可发挥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特长。通过宣传教育及家庭间互帮互助的形式,增强农村贫困老年人维权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创新家庭协同作用,提升治理新境界。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使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加之劳动力流动,农村出现大量的“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家庭的结构和养老功能已经发生改变。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贫困治理将从消除绝对贫困向缓解相对贫困治理转变,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也需要向物质扶贫和精神扶贫并重方向转变。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也要沿着这一方向,转变扶贫思路。

  面对家庭结构和扶贫思路的同时转变,在构建农村老年人相对贫困治理机制中,要创新家庭的协同作用,以家庭为中心协调家庭新变化与扶贫新思路,提升治理新境界。发挥家庭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保障作用。积极引导外出务工群体尤其是农村贫困老年人子女返乡创业,地方政府应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创业培训服务,采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等支持政策,拓宽这部分群体收入来源渠道,保障贫困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同时,地方政府也应为农村贫困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假期,护理期间的待遇不予扣减,鼓励子女定期照护,满足贫困老年人对家庭物质赡养、精神赡养的渴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中国方案研究”(19CSH07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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