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法律感”的理论价值
2020年12月30日 09: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30日总第2080期 作者:冉利军

  格尔兹(Clifford Geertz)在《地方知识:比较视角下的事实与法律》一文中,避开了诸如“是否所有社会都有法律”和“西方法律概念能否用于非西方社会的分析”等法律人类学经典议题,围绕“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展示了一种阐释人类学的法律研究进路。此文提出的“地方知识”概念十分流行,“法律感”概念却被忽略了。事实上,格尔兹以“法律感”(legal sensibility)为行文主线,比较了三个社会的法律感知与想象,讨论了全球化过程中不同法律传统相遇后可能出现的法律图景。

  格尔兹首先讲述了一个“法律感”如何发挥作用的案例。巴厘岛上瑞格瑞的妻子离他而去,但没有人帮他找回妻子,于是他拒绝当村议会轮值主席。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触犯了村落传统规定,是自绝于村落,他的亲人也不得不抛弃他。尽管国王主张为瑞格瑞平反,但国王离开后,村民仍不许瑞格瑞回到社群之中。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到,“事件、规则、政治、习俗、信仰、情感、象征、程序和形而上学”等都受到了“法律感”的影响。“法律感”拥有外在的社会强制力,具有坚固的“自我意识”,对人们关于“事实与法律”的判断有总体、全面的影响。

  格尔兹随后比较了三个不同社会的“法律感”。他以伊斯兰的哈克(haqq,真理)、印度的达玛(dharma,义务)和马来的阿达特(adat,习惯)这三个概念,阐释不同社会中“法律与事实”的关系。在伊斯兰社会中,事实与规范是合一的,事实就是规范性的。人们琐碎、具体的真实有赖于道德、信仰的见证,所以需要见证人口述证词,司法体制也就特别重视“规范性的见证”(normative witnessing)。在印度社会中,“法律感”的明显特征是“某人的权利与义务视其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而定,而某人在社会秩序中的位置则是被先验地决定的”。君王在司法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达玛试图把事实构建为法律,而“君王的正确性”决定着其命令是否成为法律。在马来社会中,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根据阿达特进行的程序、说辞,促使大家达成没有异议的和谐、合理状态。格尔兹只想表明存在关于规范与事件相互联系的上述三种观念,但并不想证明它们本身是否为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格尔兹是用三个概念来阐释“法律感”的。

  格尔兹认为,在全球化语境中,哈克和达玛能与外来法律传统局部共存,阿达特式的法律感也由于能“扎根于地方社会组织、适应地方环境、以地方性的象征呈现、又受到地方上卫道之士的悉心照顾”,未丧失地方性,维持尚好。不同法律感具有各自的地方性,在历史上具有顽强的持续力,这也造就了全球化中法律的差异性、多元性。在格尔兹看来,新的法律移植进入后,经过一段“法律语言的混淆”时期,最终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感”。

  要深入理解“法律感”,还应理解格尔兹阐释人类学视野中的“法律观”。首先,在格尔兹这里,“法律”像神话、宗教、艺术、家庭等概念一样,是一种“文化体系”,是社会行为的一类“符号”。这些具体的“文化体系”或“符号”的意义,只有放入其所处的社会文化中才能得到阐释和理解。其次,在阐释人类学视域中,法律是一种意义,参与编织了人们的“意义之网”。法律的意义需要“深描”,而不是在心智结构中寻找。最后,法律是一种“地方知识”。“法律”的“地方性”在于,当地的人们基于共享的意义,把“地方”看作一个文化整体,而不考虑社会内部的差异。所以,阐释人类学的法律研究注重社会层面的法律意识。它通过“意义结构”和“象征与象征体系”来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想象,进而开展跨文化的比较分析。

  格尔兹没有直接定义“法律感”,但我们可通过相关论述获得如下认识。首先,“法律感”是一个社会关于正义的明确意识,可被视为涂尔干意义上的“集体意识”。其次,不同社会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感”,它可以是复数,可凝结成本土核心概念,而且是比较分析不同社会“法律之文化基础”的首要关注对象。再次,“法律感”弥散于各类社会制度和观念之中,进而影响社会实践,所以可通过社会实践来感知“法律”和阐释“法律”的意义。最后,“法律感”具有“地方性”,具有持续影响,这也是多元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简而言之,法律感是一个社会或一种文化共享的有关法律的集体意识。在现实社会中,“法律感”主要有社会性、地方性、整体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

  “法律感”可为法律民族志田野调查提供理论指引。“法律感”作为一个中层概念,连接着微观个体层面的“法律意识”和宏观层面的“法律文化”,是法律人类学比较不同社会法律文化的基础概念。“法律感”有助于我们理解同一文化区域内的法律实践,也有助于将本土文化纳入世界范围内进行比较。这种比较不能仅仅关注特殊性,也应关注可能带有的普遍性。

  需要注意的是,格尔兹强调“地方知识”而不是“法律感”,是因为其研究目的在于以法律为例讨论人们如何理解不同社会的知识,也即“或多或少地领略我们是如何理解非我族类的知识”。他要回应、反思的是西方知识论传统。相对于“地方知识”而言,“法律感”的理论价值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挖掘。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感”将会呈现出更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获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藏族传统社会习惯法及其文化研究”(CX2017BS02)资助)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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