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2022年10月19日 09: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0月19日总第2511期 作者:郭云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将“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党中央为了进一步缓解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生育率长期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于2021年7月宣布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并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是自“双独二孩”“单独二孩”与全面二孩政策后我国促进人口结构健康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在现有老龄化背景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优化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放缓老龄化速度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各地均将落实“三孩”配套政策列为今后发展的重点政策内容之一。

  国家层面的人口增长对于每个家庭来说体现为孩子的出生,然而孩子的出生只是一个起点,后续还需要长时间和高成本的养育和教育。因此,为提高生育水平,不仅需要放开生育限制,还应从生育、养育、教育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入手,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

  民众生育、养育、教育需求方面获得重大保障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在满足民众生育、养育、教育需求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

  在生育方面,积极推进妇幼健康全程服务,提高孕产妇与婴幼儿健康水平。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各年度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从2017年的19.6/10万下降至2021年的16.1/10万,婴儿死亡率从6.8‰下降至5.0‰;生育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日益健全完善,未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解决。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享受生育保险保障的女性人数从2017年的8428万人扩大至2020年末的1.03亿人。

  在养育方面,降低育儿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改善育儿环境。全国多地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性生育假和男性陪产假时间,为家庭提供更充裕的时间养育子女;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降低家庭养育子女的经济成本;推进实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目前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已在深圳、上海、成都等地启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也已确立试点社区,并发布了相关建设规范。

  在教育方面,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进一步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各年度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幼儿园数量从2017年的25.5万所增长至2021年的29.48万所,其中普惠性幼儿园达24.47万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水平持续提高,在校生人数从2017年的1.45亿提高至2021年的1.58亿。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从2017年的93.8%提升至2021年的95.4%。

  婴幼儿照护领域的民众需求仍然旺盛

  虽然国家在生育、养育和教育支持政策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仍需看到,我国在婴幼儿照护方面目前仍存在短板,0—3岁婴幼儿的照护资源仍难以满足民众需求。目前,我国0—3岁婴幼儿的照护主要依赖于家庭提供,而依靠家庭提供的婴幼儿照护也面临诸多困境。0—3岁婴幼儿的照护在儿童阶段整体中养育成分高于教育成分,且需要成年人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从家庭视角出发,如在家庭中老年人身体尚处健康状态时可依赖代际合作的方式照护婴幼儿,而伴随生育年龄延后等变化,在子女生育下一代时老年人的身体状态在负责照护婴幼儿方面已经力不从心,更有可能出现老年人自身也需要照护的情况。叠加目前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女性多为独生子女,使得本就不多的家庭照护资源在面临一老一小的照护问题上变得更加捉襟见肘。而在家庭外部资源供给方面,目前市场上所提供的照料服务仍然存在价格高、选择少等问题;而提供儿童领域相关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与专业从事其他领域的社会组织相比数量相对有限,且在城乡之间分布不均匀。面对现实的照护难题,不少女性在生育后选择放弃就业,独自承担照护婴幼儿的责任,出现人力资本浪费等问题。研究发现,0—3岁婴幼儿的照护资源紧缺制约着家庭的生育选择。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司数据,2020年我国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有4.1%,截至2021年底,全国每千人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2.03个。家庭中照护资源短缺的问题在国家放开生育三胎限制之后将会变得更加明显,为提高人民生育水平,不仅需要放开生育限制,还需要在0—3岁婴幼儿照护方面给予家庭一定的帮助,解决0—3岁婴幼儿的照护问题,使有生育意愿的家庭能够减少后顾之忧,生育数量达到理想水平。

  为了应对上述0—3岁婴幼儿的照护难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业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5月发文,提出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扩容普惠托育服务,并对每千人口拥有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作出了规定,从2020年的1.8个提高至2025年的4.5个。

  多举措提供积极生育支持

  为了让更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到积极生育政策之中,更好地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构建积极生育政策制度保障体系,2022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7部门发文,提出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方面,笔者认为有如下三点需要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着重解决。

  首先,聚焦解决婴幼儿照护需求,满足婴幼儿照护需求,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在满足婴幼儿照护需求方面,应从多方面入手满足婴幼儿的照护需求。在保证时间方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抚育者提供时间方面的便利;围绕家庭外的托育资源,支持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为抚育者提供更多选择。继续通过税收减免、收入补贴等措施,减轻养育者经济负担。在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方面,可通过信息化手段普及育儿知识,提高抚育者婴幼儿照护技能。

  其次,注重积极生育政策与劳动就业保障政策的协调推进。生育行为是民众的主动选择,但其往往会带来生活成本的显著提高。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将大大影响家庭生育决策。一方面,应继续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降低失业率,保障就业者的岗位稳定性,使有生育意愿的群体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现生育从意愿到行为的转变;另一方面,应落实劳动法,杜绝违法超时劳动,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拥有用于生育、养育、教育子女的时间与经济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障落实积极生育政策的同时,特别保证女性在就业领域不遭受歧视,维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最后,在积极生育政策中融入家庭生命历程视角。由于生育年龄延迟等因素的影响,同一家庭可能同时面临养老与育幼的压力,应从家庭视角出发,注重实现积极生育政策与养老政策的联动。尤其我国曾实施三十余年独生子女政策,现有育龄妇女多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群体在面临养老与育幼两方面责任时缺乏家庭成员相互分担,应采取必要的社会支持措施,避免阶段性家庭照护压力陡增。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为优化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和生育友好型社会,应抓住一切方式推进和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在实现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人民拥有更多获得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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