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合力
2023年05月17日 09: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5月17日第2651期 作者:边飞飞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举措,其关键之举在于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汇聚起社会治理多元协同的合力。这就需要从培育合格的社会治理主体、建立健全主体间的协同机制以及推进治理成果多元共享三个环节加以推进。

  培育合格社会治理主体

  社会治理创新是一个广泛吸纳各类主体参与并持续激发主体活力的过程,这就需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培育合格的社会治理主体。

  树立“人人有责”的主体责任意识。由于我国社会治理长期依赖单一的行政干预手段,这使得公众主体责任意识未得到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的社会参与积极性。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也是迈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节点,新旧社会问题叠加、多方利益交织,单一治理力量无法全部有效应对。只有汇聚起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各类参与主体相辅相成的治理体系,才能有效打通治理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人人有责”强调社会成员应树立社会治理的自觉性,深刻认识社会治理与自身的关联,具有参与治理、与其他主体合作的意愿。为此,应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主人翁意识,培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心态,不断增强投身社会治理实践的使命感、责任感。

  提升“人人尽责”的主体行动能力。“人人有责”意味着各类主体都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不能流于表面。社会治理中的参与主体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将行动落到实处,实现治理意愿向治理实践的转变,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目标。以网络空间治理为例,治理实践不能仅仅依赖政府,还应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其中,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都应积极参与。就个体而言,人人都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应培养与提升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能力。

  此外,在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基础上,为有效整合社会治理的各方力量,真正实现“1+1>2”的治理效能,还应增强治理主体间的互信合作。尽管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各司其职,但在共同的实践中应相互配合,如此才能形成各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因而,应打破主体之间的“隔阂”,增强互信合作,引导他们形成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紧密联系,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达成默契,释放治理潜能,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建立健全协同机制

  培育合格的社会治理主体进而实现各类主体的有效参与,并不必然取得理想的共治效果,因为主体的差异性、利益的多样性、目标的分散性等引起的矛盾会在治理实践的展开过程中逐渐显露。因此,建立健全主体间的协同机制,实现治理过程协同有序,对于汇聚社会治理多元协同的合力至关重要。

  坚持党委的核心领导和政府的正确引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明确了党委和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同职责。党委在社会治理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起着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的作用。与党委发挥的顶层设计作用不同,政府承担管理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职责。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对社会治理主体的培育和监管方面。为此,政府应大力推进改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致力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责任,直面社会治理问题,以问题为中心、以目标为导向,提高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工作的效率。

  保证各主体间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跨部门协同运行的重要基础,是推进社会多元主体发挥行动效能的必要前提。信息是重要的社会治理资源,治理主体掌握信息的状况会直接影响社会治理效能。推进信息共享,关键在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力度。政府应主动作为,对公开形式进行创新,重点做好政务公开、决策公开、办事公开、程序公开、问责公开和结果公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信息共享创造条件,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开路径。同时,还应不断优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制度机制创新,打破部门与部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信息联动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多主体之间的无缝对接。并以此为契机构建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各类数据库,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丰富、全面、及时的数据信息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协同治理的平台和渠道,及时提供各种意见和反馈信息,形成动态信息互动更新机制。

  推进治理成果多元共享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治理资源和治理成果“红利”应由社会治理主体共同享有。这就要求既要推动“红利”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也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让所有社会治理主体都享受治理“红利”。

  实现治理成果多元共享,政府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政府作为主要治理主体,应在现有的社会治理多元协同制度前提下,使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避免因群体差异、性别差异、年龄差异、职业差异等造成共享成果不均,做到既保证过程公平正义,也保证结果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包含政府在内的社会治理主体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共享为目标,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解决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切实保障社会成员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

  实现治理成果多元共享,还要坚持共享内容的广泛性。社会发展是多维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是丰富的、具体的。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多维性决定了社会治理成果具有广泛性,进一步决定了共享内容的广泛性,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成果。民生福祉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工程。社会治理成果首先要体现在医疗、教育、住房、养老问题上,使民生治理成果更广泛地惠及社会成员,为社会成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总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一个长期的理论与实践过程。一方面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无论是理论维度还是实践维度,只有从多个环节最大程度汇聚起社会治理多元协同的合力,社会治理创新才能获取源源不断的动力,中国之治的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彰显。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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