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农业现代化
2023年09月19日 15: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9月19日第2738期 作者:赵晓峰

  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当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最难啃的“硬骨头”仍然在农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农业强国、实现的农业现代化,既有国外一般现代化农业强国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因此,中国的农业现代化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现代化农业强国模式,必须在持续探索中寻找自己的发展道路。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在农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和农民需要的实践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两种叙事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好地”成为人们担忧的重要现实问题。与此同时,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也成为亟须思考的问题。在学界和政策研究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的农业现代化理念认为,中国农业必须打破小农经济均衡发展状态,走以大农场为核心表现形式的农地规模化发展道路。为此,国家应该鼓励城市工商资本下乡,积极推进农地流转,发展规模农业。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可被视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浪漫叙事。在这种叙事逻辑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视为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组织载体和规模农业发展的关键推动力量。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也在客观上催生了一种悲观主义的叙事传统。这种叙事传统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经营领域后,一方面会倾向于发展经营效益高的经济作物,从而变更农地用途,带来“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农地的快速大规模集中会挤压小农户的发展空间,影响他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其实,无论是浪漫叙事,还是悲观叙事,关注的主要现象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入农业种植环节,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扶持下,积极流转农村土地,发展规模农业。因此,二者从本质上讲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然而,客观现实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发展农地规模经营出现亏损问题,它们或者退出农业领域引发“退租潮”现象,或者通过连年的实践探索,逐步改变农地经营模式,实现扭亏为盈,走出了一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回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历史,2017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在无形中回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两种叙事传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一定是要进行大规模或超大规模的农地集中经营,而是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也不是要替代小农户或挤压小农户,而是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将种植环节留给小农户,集中优势资源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环节发力,采取以服务规模化替代生产规模化的发展模式,实现与小农户的协同发展和成果共享。

  服务规模化发展模式促农村社会结构优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生产规模化抑或服务规模化的发展模式,会对农村社会结构重塑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也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的重要社会学命题。

  生产规模化主要表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这一自然资本的集中经营。在农村自发形成的农地流转秩序中,“中坚农民”能够依靠熟人社会中的关系网络低成本流转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并从中获得一份相对满意的务农收益和较为体面的社会地位。普通的农民既可凭借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或性别分工以半耕半工的兼业化生计模式维护农业再生产,从小规模农业经营中获取生活所需的粮食和蔬菜等生活资料,又可以通过非农就业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满足家庭支出需要。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在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但相当一部分普通农民即使进入县城买房,参与县城城镇化建设,也难以完全依靠在县城的非农就业收入维持家庭的简单再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大规模农地流转,发展生产规模化经营,自然会挤压“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的发展空间,对他们产生较强的排斥效应。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服务规模化的发展模式,指的是企业和合作社将发展的重心放到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环节,通过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家庭提供物资、技术、信息、金融、保险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和销售等多样化的服务,积少成多地形成组织的集聚优势和规模优势。在这种分工经营模式中,“中坚农民”和普通农户仍然掌握着农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由此,服务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可以发挥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各自的优势,有助于在农业治理领域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主体参与和利益分配格局,不断优化农村社会结构。并且,有条件的小农户还可以逐步成长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又可以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兴办企业,从而持续优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更好地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强国建设。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人口规模巨大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基本特征,这会对农业现代化的道路选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形成内在约束。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地规模流转,看似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难题,却会给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带来更大的挑战,突出表现在加快“双二元”的社会结构形成方面。一般意义上的“二元结构”指的是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这里的“双二元”将第二个“二元结构”的分析放到了城市内部。在原发型的二元结构影响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寻找出路和未来,成为“半城市化”的农民工。如果他们失去土地,不仅会失去务农收益,而且还得拿出一定的城市就业收入支援留在家乡的父母,这会加重他们的生活难度,给城市社会发展增添不稳定因素。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有可能加剧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在农地种植环节发展规模经营,就有可能将资源禀赋差的普通农民排斥出农业领域而不得不进入城市寻找生计。

  因此,从社会公平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考虑,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加快构建与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机制。而加强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农户提供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即是一种相对公平有效的制度安排。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土地,根据家庭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禀赋情况,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发挥家庭经营的精耕细作和监督成本低等优势,保证土地的亩均产量和经济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资金和技术等优势为小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既能够维护小农户的发展权益,又可以提升中坚农民的经营能力,为农村社会秩序良性运转和改善乡村治理效果提供人力支撑。由此,在中国农村,一种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的统分结合的渐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实践模式正在加速形成,适度的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与有序推进的服务规模化,使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能够兼顾小农户的发展权益,显示出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深远影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研究”(22ZDA1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黄河流域乡村振兴与研究评估中心首席专家、教授) 

责任编辑:崔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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