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初学者如何进行实地调查
2023年12月28日 10: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2月28日第2804期 作者:侯猛

  开展实地调查是社会学专业学生的基本功,陶孟和、费孝通等社会学家一直强调社会调查的重要作用。但对于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的其他社会科学如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实地调查有什么意义,以及如何进行实地调查呢?

  就前一个问题来说,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原名《调查工作》)中作了明确回答:调查就是解决问题;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是要学习的,但是必须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样的,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一方面是以规范(法律文本)为中心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又要研究“中国的”法律规范,这就得通过调查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法学研究中,通常有“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的二分。如果不对“行动中的法律”进行调查,就不可能形成符合实际情况的“书本中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进行实地调查也是法学专业学生特别是高年级学生的一项基本要求。

  在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何在?我们知道,法治体系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院和检察院)、守法四大部分。法院只是法治体系中的一个部分。但就法学研究的基本属性来说,由于法学传统上主要是解释论取向的,即关注司法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因此,在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不仅研究法院,也研究法官,以及参加司法裁判活动的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我们不仅研究法院的组织管理,也研究法院的具体业务,包括立案、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和破产;我们不仅研究司法裁判中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也研究法律条文在司法裁判中的实际效果。简言之,我们不是对法院进行实地调查(Investigation on Court),而是在法院进行实地调查(Investigation in Court)。因此,在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所涉及的问题,能够涵盖各个部门法和法学研究的基本面。

  然而,目前法学研究还没有形成进行实地调查的整体氛围,也缺少进行实地调查的系统训练。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不知道如何着手进行实地调查,有的通过自己实习或走野路子摸索的方式,效果并不那么好。过去两年,我带着学生去过全国16个三级地方法院和10个人民法庭进行实地调查。这些学生基本上都是新手,实地调查的经历不多,但在完成调查实践以后,他们对问题的敏感程度和写作能力提升不少。因此,我们所积累的一些正反面经验,对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有借鉴意义。

  第一,调查前的知识准备。一方面,我们可以阅读一些如何进行调查的文献资料。例如,1941年8月,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中就提出了不少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法;费孝通写过《社会调查自白》一书,另外还有当代社会学者、人类学者写的相关的实证研究作品。在法学领域,苏力、王启梁、陈柏峰等学者也写过如何进行法律经验研究的文章。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进行专业补课,提前阅读与调查有关的法院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如果确定去某个地方的法院,还应阅读相关法院志、地方志,熟悉历史沿革,关注相关公众号了解最近的工作动态。

  第二,选择去哪个机关进行实地调查。虽然我们主要是去法院进行实地调查,但进入不同的调查点也有难易程度的差别。在各类政法机关中,越是涉及敏感业务的部门,越难以进入。例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就很难进入,律师事务所相对容易进入,法院和检察院特别是其中的民商事业务部门也比较容易进入。此外,越是层级高的机关,越难以进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央国家机关,就很难进入,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就相对容易进入。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不少研究者选择做基层的研究。例如,苏力所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已经成为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扛鼎之作。

  第三,选择去哪个地方进行实地调查。有些人认为,要进行实地调查,必须得找到“有代表性”的调查地点。这种看法是有些片面的,特别是对定性研究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定性研究的价值并不仅以调查地点是否具有代表性作为衡量标准。实际上,我们调查地点的选择具有偶然性,很多时候是因为私人关系或工作关系与某地法院的负责人相识。选择的调查地点是否有代表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调查展现出其丰富性和复杂性,甚至一定程度的典型性。这种调查就是通常所说的“解剖麻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论述中至少有五次提到“解剖麻雀”,把实际情况摸准摸透,能小中见大。

  有两类“麻雀”值得进行实地调查。一类是及时跟进新出台的政策。例如,司法改革中的很多制度试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以及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破产法庭,这些制度或组织的实际运行效果就需要细致调查。就我的调查经历来说,位于中老边境的原属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人民法院的磨憨人民法庭,在2022年10月底被移交给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变成了司法飞地。这在国内是非常罕见的。2023年2月初,我就带队去磨憨了解移交后法庭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例如,边境纠纷、涉外送达、刑事审判等问题。另一类是跟进前人已经做过的某地研究。例如,费孝通写《江村经济》,之后几十年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很多人在跟进研究;林耀华写《金翼》,之后庄孔韶接着做《银翅》研究。再如朱晓阳做的“小村故事”法律人类学研究,他长期在一个村庄,从惩罚研究开始,从关注居住再到城市化拆迁,时间跨越了几十年。而我们现在进行基层法院的实地调查,也正是要跟进苏力在二十多年前对中国基层法院的研究,即针对他当时提到的法院管理、法院组织、审判方式和法官职业等问题以及后来的演进,进行制度和学术反思。

  第四,进入渠道决定实地调查深度。通过不同的关系进入,会形成调查资源的差别,而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会显著影响实地调查的深入程度。在我们实地调查过的那些法院中,有如下三种进入方式。一是基于工作关系,法院“一把手”亲自接待甚至是全程陪同,在有限时间内往往是用于参观和进行仪式性交流。这样的实地调查程度就比较浅。二是经由朋友热心介绍,法院“一把手”在进行仪式性接见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具体协调,我们单独访谈不同法官,这样的实地调查就比较深入。三是基于私人关系,法院“一把手”对我们充分信任,放开让我们调查,并且只要有时间就一对一交谈,甚至还参加我们的调研组会,这样的实地调查是最深入的。总的来说,调查的深入程度取决于对方的信任程度。例如,如果我们是官方身份,特别是经由层级比较高的单位委托,谈话就会有所顾忌;如果我们只有学校开介绍信的正式方式,也会缺乏信任,从而影响调查效果。

  第五,是去一次,还是多次?对于初学者来说,往往会困惑:只去一个地方进行实地调查是不是不够,是不是得多次前往才能发现问题?其实,“百闻不如一见”,只要能去现场就会比看材料有更直观的感受。而且,我们说“去一次”,并不是只待上半天,而是待上一段时间,这样能够初步形成对一个地方的整体认识。2022年暑假,我们去A市B区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数天。第一天先去了B区法院的上一级即A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天去B区人民法院,第三、四天是在B区法院内设的各个庭室流转,并去了下面的一个人民法庭了解情况,之后又去了同属A市的C区人民法院。我们通过对不同法官进行访谈、与他们一同吃饭、阅读他们提供的内部资料,就逐渐熟悉了当地法院的基本运作过程。这既包括熟悉法院的组织设置、人员管理、案件管理,也包括熟悉法院的立案、诉调、审判、执行的各个流程。当然,一次去待多久,也因人而异。厉害的学者去的时间不长,就能够对经验有很深刻的把握,而初学者往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达到前者的程度。

  一般来说,进行一次较长时间的实地调查已经能够满足研究的基本要求。如果有精力也可以在不同时间多次前往,会发现更多的研究细节。特别是在做法律民族志研究时,要深描特定主题背后的前因后果,必须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参与观察,在这个意义上,多次回访(revisit)就很有必要。

  第六,是去一个地点,还是多个地点?去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长时间的实地调查,这就是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个案研究。国内刚翻译出版的摩尔《法律与人类学手册》中设有专编,收录了马林诺夫斯基、沙佩拉、格拉克曼、博汉南和巴斯比西有关非洲和大西洋的法律(司法)民族志研究节选。还有一本有趣的译著是巴利的《天真的人类学家》,记录了作者在非洲喀麦隆一个村庄进行田野工作的两次经历。不过,法院民族志个案完成难度很大,目前国内还没有学者专门做过。相比之下,去多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更具有可行性,这也就是多点比较的研究方法。具体来说,如果我们在一个地方的法院发现了若干问题,可以再去其他地方的法院作进一步的比较,针对异同,探究背后的原因。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个案研究方法的不足。

  第七,实地调查是一个人去,还是多个人去?对于初学者来说,参加多人即集体调查成长更快,特别是有老师参加效果更好。在实地调查过程中,老师能直接点拨学生学会如何观察、如何提问、如何记录,事半功倍。同时,通过组会梳理每天调查的要点,调查者能在讨论中形成问题意识和解释问题的思路。特别是当调查团队成员来自不同专业、不同学校时,讨论的张力更大,效果也更佳。

  在有一定调查经验积累以后,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个人进行实地调查也是必须的,特别是做学位论文时更是如此。但一个人进行实地调查会有不少风险,例如安全问题,独自进入到一个地方进行实地调查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更高。像爱丽丝·戈夫曼的《在逃:一个美国城市中的逃亡生活》一书,就是在冒着危险的情况下写成的。

  第八,拉近研究者与调查对象的距离。我们在进入调查以后,要把实际情况摸准摸透,还需要在如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是熟悉当地语言。语言是拉近研究者与调查对象之间彼此距离感,在心理上建立密切联系的重要力量。通过当地语言的表达,也能更清楚了解调查对象行动的意义。因此,研究者需要学会说当地语言,或至少能听懂当地语言。特别是在进行集体调查时,最好能有当地背景的学生参加。二是除了语言以外,研究者要与调查对象在其他行为上也拉近距离,尽量打成一片。研究者不能保持主客二分的中立立场,不能只是观察,而是要参与观察。三是尽可能确保调查对象叙事的真实性。和法官或当事人只访谈一次,其真实性往往较难保证,这就需要多访谈几次。如果所访谈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那再去访谈其他人,或通过查找其他资料进行比较,从而提高调查的真实程度。

  第九,进行实地调查的学术伦理。由于实地调查研究本身还没有形成规模,研究伦理在国内缺乏相应的严肃讨论。我们的做法是,调查时尽量只做笔记,未经同意也不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努力做好保密和匿名工作。保密主要是针对调查对象之间的相互保密。例如,你访谈了主审法官,不能转而把相关内容告诉庭长或院长。匿名主要是针对读者,在写作过程中要为调查对象匿名。此外,还需要慎重处理研究者与调查对象的关系。例如,如果你不喜欢调查对象这个人或某些职业身份(如不喜欢律师或罪犯)怎么办?应尽可能地自我克制,放弃对立式的交流,通过交流改善刻板印象。如果调查对象提出额外的需求,例如,给他们的孩子提供升学建议甚至辅导学习,我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在调查结束时,可以通过赠送小礼物的方式表示感谢。

  以上九点是我们在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时的体会。其中有些教科书上已经说过,但也的确是我们在实地调查后觉得有必要重申的。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初学者来说更有参考意义。特别是对那些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参加集体调查是快速有效掌握调查方法的捷径。

  最后,我想从法学学科角度再提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很多法学学者其实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和实地调查经验,但其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仍是规范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法律的实地调查不能转化成法律的规范分析?如何处理法律经验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将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反过来也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学学者如何进行实地调查,因此需要认真对待。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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