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建设”中公共治理技术应用的价值
2021年05月14日 08: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4日第2165期 作者:戴昕

  运用信息和数字科技提升治理水平和制度效能,一直以来被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在今后也应成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就追求实现“良法善治”而言,法律体系完善、法治意识塑造和法治人才培养,在当下和未来仍将十分重要。但在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治理需求面前,纯粹的人文性努力有其功用“天花板”;只有积极进取地坚持技术应用探索,才能不断发掘提升治理能力和成效的新空间。截至目前,已在诸多领域形成了包括“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智慧法院”“健康码”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引发世界关注的中国式治理样板。

  然而,政法理论界近年有关信息与数字技术的思考和讨论也确实呈现出较以往更为强烈的焦虑与不信任情绪。这些情绪不可谓不真诚,因为从互联网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在市场交易、社会生活及公共治理领域的应用,都的确对应生出了让人无法回避的困扰。无论是系统化监控导致的信息隐私损害,还是平台企业的结构性垄断,乃至算法决策的透明与公正缺失,甚或人工智能的致害和劳动替代风险——这些问题不但真实,也正由一个个鲜活案例变得可见。而有批判性和前瞻性的学术与公共讨论,无疑需要、也应穿透早先由技术乌托邦论者和商业利益集团的鼓吹所营造出的单纯乐观氛围,对潜在问题和风险作出有效识别、剖析、追踪。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在当下和未来应沉浸在“监视失控”“算法黑箱”“数字歧视”等语词所编织的反乌托邦意象中无法自拔。现实需要接受批判,但批判不能沦为包装深刻的陈词滥调。特别是,西方学界在其特定语境中生出的技术焦虑虽应为镜鉴,但不应经由话语模仿而反成捆缚中国实践的枷锁。结合已启动和铺开的实践,持续推进信息和数字技术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应用,在当下和未来对坚持“一体建设”的可预期积极价值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过程的普遍信息化、数据化甚至自动化,整体上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升民众获得感和政府公信力。管理和服务流程更为普遍地在线上完成,人机互动更多替代线下官民互动,可能面临盲目追求效率的批评,甚至会引发过度异化的担忧。但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大国,“少跑腿”的“方便”和“效率”并非可有可无的锦上添花,而是真金白银的社会福祉。更重要的是,基于中国社会的垂直化政治信任结构——民众相对更信任高层而不是基层权威——与“街头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ts)互动过程中的负面体验,往往是导致民众对公共治理满意度降低的重要因素。数字化政务应用的持续引入,并非以完全替代基层工作队伍为方向,却可基于流程自动化、数据存证和信息透明的逻辑,提升后者服务效率,并压缩其行使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裁量空间,由此改变民众对基层权力运行不专业、不统一甚至不合法的刻板印象。与商业领域类似,“最后一公里”在公共治理领域同样是影响用户体验的关键环节。而尽管当前一些部门推出的系统并不“好用”,但就改革方向而言,在公共治理领域中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需要也只能依靠信息和数字技术。

  其次,在公共治理需求爆发性增长并日益复杂的形势下,持续推进数字化是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高效整合利用稀缺公共治理资源的前提。国家公共职权在传统条块结构下被分散配置在不同部门行使,在形式层面符合法治在静态意义上对分工与分权的要求,但并不总能保证监管和服务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即难以实现在具体制度需求出现时,部门间可有效克服交易成本,进行有针对性的资源分享、整合及重组。在传统条件下,每有重大、复杂治理问题出现,多部门、多地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往往以“运动”的形式出现,并且也只能以这一形式出现——各条块单位之间很难在更高水平信息共享基础上建立常规化的协同行动机制。但随着公共数据系统和政府云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应用,常规、动态且精准的协同治理才真正有了超出“说说而已”的可能。尽管如信用监管领域的“联合奖惩”等举措,实施以来颇受争议,但从结构性视角审视,正是在各地和全国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初见成效的基础上,稀缺的监管和执法资源才有可能在超越部门区隔的更大范围内获得有序、有效重新配置;而“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或“一放就乱”与“一管就死”之间的悖论,也有可能基于这种更精准高效的资源配置获得缓解,从而有助于“一体建设”提升至更高水平。

  再次,结合探索数字化公共治理的实践,中国的信息法治更有可能走出一条有的放矢的务实道路。我国法律界早在近二十年前就已提出参照国外建立信息和数据隐私相关法律制度。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重要立法,之所以直至相关问题已成全社会热点的当下才接近出台,未必是因为此前远见不足,更可能要归于决策者避免匆忙以“马法”捆缚实践的考虑。与规范商业和社会领域数据处理行为的制度相比,中国一直以来更缺乏的,其实是类似美国《隐私法案》那样专门规范公共机关处理数据行为的制度。但近年来,恰恰是基于以政府在公共治理领域系统性处理个人与企业信息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各地正通过社会信用立法的形式,建起了关于政府数据处理行为的框架性规范。甚至,上海等地正是借回应社会相关主体对“信用修复”实际需求的契机,才在实质层面展开探索,设计可将类似“被遗忘权”的数据主体权益机制落地的操作办法。

  最后,技术应用探索的推进也将为改革进入纵深指引方向,特别是将帮助决策者不断识别并聚焦于“一体建设”过程中更具有挑战性的顶层设计课题。实现“良法善治”的障碍看似千头万绪,但其克服难度并不均匀。例如,传统条件下,民众意见较大、被视为法治不彰重要表现的法律法规难以统一、严格落实的问题,其表层症结是违法行为难以发现、违法者身份难以识别认证,而这类问题其实基于信息技术不难获得解决,实属“好摘的桃子”。然而一旦严格执法可借技术获得系统性保障,公共治理优化在此面临的更深层挑战就会暴露出来——决策者需要结合新的执法模式重新审视、设置合理的预期违法成本(违法责任×执法概率),以避免过度威慑和与之伴生的寻租风险;相比于将监控技术引入执法过程,这是更复杂的设计要求。更微妙的是,随着政务数据整合程度不断提升,更高层级的决策者比以往有更强的“明察秋毫之末”的能力。这固然有助于增强其对下级的监督和问责,但也将使许多问题的决策压力较以往更多向上传导。这种变化对既有权责分工体制的运行可能带来重要影响,而决策者则可以此为契机,从宏观、长远着眼,寻求与之应对的结构性变革方案。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体现了中国在追求良法善治道路上的大思路和大格局。正如中国当代经历的其他改革一样,基于技术路径持续推进的公共治理创新,既有在短时间内完成现代化“补课”的成分,更有在较少受成见影响的土壤上进行全新探索的性质。基于对其积极价值的预期,尽管相关探索实践在当下和未来推进中会面临更大难度和更多争议,但其方向和路径值得继续坚持。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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