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与环境法学发展
2023年03月31日 09: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31日第2622期 作者:吕忠梅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原创性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成果,为踏上现代化新征程的环境法学发展指明了方向。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环境法学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举措,为我们立足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不断加强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

  首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环境法学发展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把握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全新论断。这是继提出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之后,对中国也是世界现代化理论的最新发展,彰显了中国智慧、文明和历史的博大精深。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是在人口规模巨大的条件下,不走西方以资本为中心、两极分化、物质主义膨胀、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道路的坚定信心和决心。既是理论概括,也是实践要求,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明了一条康庄大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总结了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的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直面新征程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挑战,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的高度,全面擘画“美丽中国”建设蓝图。继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后,明确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新方位,赋予了以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使命。

  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强化了“美丽中国”建设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的战略地位,明确了生态文明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大使命。在我国,“生态文明”已经入宪,“美丽中国”纳入《宪法》规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环境法学以实现国家目标、落实国家任务和责任为使命,必须站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加强中国特色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升环境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为建设中国特色环境法治体系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其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环境法学发展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在党的政治报告中将“法治”作为单独章节,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的密切关系。就生态文明建设而言,就是要使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程序、法治方式、法治机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轨道”,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建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执法司法体系,使法治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崇高理念、坚定信仰、常规思维和基本方式,通过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良法善治推进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为环境治理带来一场深刻的法治革命,也对环境法学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法学研究必须妥善处理好与传统法学理论的关系,既坚持环境法的领域法学特色,又体现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方法;必须主动融入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既坚持中国特色环境法治道路,又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基本共识;必须努力建设适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的智慧库、人才库,既为建立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也为建设高效能的环境法治实施体系提供理性方案;必须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既坚持环境法学研究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又增强系统观念和效果思维。

  最后,“创新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体系”吹响环境法学发展集结号。《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水平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举措。《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创新发展;到2035年,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目标,并对“创新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体系”进行了部署。环境法学发展要结合自身实际,重点推进以下三方面研究工作。

  一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最具原创性和个人风格的重要篇章,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和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向。环境法学应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研究。

  二是把强化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作为重要目标。环境法作为后起的法学学科,本质是将被传统法律所忽视的人的自然属性以及人与生态系统的整体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人类文明发展必须进行的法律选择,必然带来对既有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则的创新需求。中国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与世界同步启动,50年来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应对国家迅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生态环境挑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基础理论尤其原创性成果缺失是环境法学发展的“短板”和“弱项”,迫切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下,扎根中国传统生态文化和法律文化,从丰富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中,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式,形成具有主体创新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基础理论,建构中国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三是把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作为当前主攻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在政治报告中将法典编纂作为一种独立的立法方式,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和2022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和推进法典编纂进行了工作部署。迫切需要我们准确把握环境法典编纂的历史机遇,扎实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人民中心立场,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观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导,认真研究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生态文化、“取用有度”的立法智慧和“寓道于术”的法典编纂技术,创建富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典框架和逻辑体系。深入调研和全面梳理中国环境法治实践,采取“适度法典化”方式,既“编”又“纂”,提炼适应绿色低碳发展需求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守法提供“良法”。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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