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语言生活治理主体及协作
2022年06月07日 09: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7日第2421期 作者:施麟麒

  李宇明认为,语言治理主要是对语言生活(包括语言学习、语言应用、语言研究等)的治理,网络空间的语言生活治理“是一个陌生但充满魅力的领域,如何治理需要积极探索”。以微信为例,作为一款用户超过12亿的社交软件,它已成为承载中国人网络语言生活十分重要的平台。当平等、互动、开放、共享成为网络空间的公共价值,微信语言生活对多元治理的追求和倡导也成为大势所趋。通过分析微信语言生活中几种典型治理主体的作用及相互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网络语言生活的多元治理结构。

  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责功能

  同其他平台一样,微信平台也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这些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网络企业、微信用户、专家学者和媒体阵营等。

  以教育部、国家语委、网信办等为代表的政府部门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政策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引领、指导和规范。微信平台上提供的任何语言服务项目与交际传播内容都需得到政府批准或法律许可。虽然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微信语言生活的政策法规,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样的上位文件依然是适用的。2020年,教育部公布了《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出台,对微信语言生活的规范化、法制化将起到推进作用。此外,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管理规定(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有关语言文字的内容同样适用于微信语言生活的治理。除了上述部门,公安机关通过执法来维护微信语言生活正常秩序也是至关重要的。

  以腾讯公司为企业主体的微信平台,主要职责是进行社交互动功能的开发和语言生活的日常监管。前者既包括群聊、朋友圈、公众号、视频号等基本交互功能,也包括各种具体交互功能,还包括对这些功能不同语言版本的命名以及相关的文字版式设计。后者主要指依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公众号、视频号账号运营规范及微信社区公约等来约束用户的语用行为并对违规行为加以处理。除了微信平台自身的治理,微信还与其他商家合作提供游戏、购物等丰富的服务功能,这些合作平台对用户的微信语言生活同样负有监管职责。

  微信用户即个体网民,是微信语言生活重要的参与者,也是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他们借助微信平台提供的社交互动功能,依照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平台规则,对微信语言生活实行“自治”。如在群聊模式中,群主和管理员通过群公告、群提醒、成员设置等管理特权及其他话语介入手段处理各种语言交际问题,维持群内的语言生活秩序。群成员同样也参与语言治理,通过纠错、评价、沉默、转移话题等话语介入方式,对自己或者他人的语言行为进行干预调整。朋友圈社交模式中,每个用户还有权通过分享、评论、屏蔽、分组等功能手段对自己“圈内”语言生活进行个性化治理。微信私聊模式中,用户也可以通过拉黑、免打扰等社交互动功能以及各种话语介入方式来实施更微观的语言治理。当然,仅靠用户自治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微信平台,都为微信用户开放了“自下而上”的申诉渠道,他们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对谣言、网暴、诈骗等违法语用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以语言学家为代表的专业人士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学术研究揭示微信语言生活的内在特点和发展规律,并从中发现问题、提供对策。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远远不够。由于语言应用的复杂性,不同学科专家对微信语言生活的研究和观点都值得重视,尤其是传播学、社会学、信息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学者。专家学者是一个相对超脱的群体,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向政府机构或微信平台建言献策,也可以通过著述或自媒体账号发表成果,还可以作为普通用户在日常语言生活中以身示范。

  媒体对微信语言生活的治理作用主要体现在宣传科普与舆论监督。传统媒体的纸媒出版物中,专业期刊和理论著作对包括微信在内的网络语言研究成果众多,但直接读者数量有限。《咬文嚼字》《语言文字报》等科普读物更亲近大众,有不少探讨微信语言的短文,但仅凭订阅读者也难成气候。在网络时代,传统媒体纷纷向门槛较低的新媒体转型,开设自媒体账号来影响语言生活。如中央网信办开设了微信公众号“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专门受理微信网友对不良违法信息的举报,并发表文章进行网络科普宣传。国家语委及下属部门也通过微信公众号,如“语宝”“语合中心”等,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此外,不少学术机构、公司、个人也都建立了语言类微信公众号,积极参与语言生活治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类主体建立的活跃语言类微信公众号已近300个,此类自媒体阵营已形成一股不容忽视的网络语言治理力量。

  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与转化

  不同治理主体的相对独立和不同功能客观存在。而语言的治理是综合行为与过程,不仅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各司其职,更需要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

  通过协同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各种微信语言生活问题。如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需要查明真相并追究造谣者责任,微信平台要及时发布谣言提醒消息,媒体要大力宣传真相、及时辟谣,群主和管理员也有义务区分虚假信息、制止谣言,普通的微信用户也应该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又比如,为整治“网络水军”与“虚假人设”等语用问题而推出的公众号IP地址显示功能虽然是微信平台的行为,但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引。这一举措也要通过专家学者的专业研究和媒体的宣传讨论来评估和扩大影响,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微信用户对弄虚作假微信账号的主动检举。

  通过协同合作,也可以不断提升主体的语言治理能力或治理水平。如政府机构通过在微信设立自媒体账号提高了治理效率。微信平台通过用户测试和反馈来发现、解决技术问题,优化社交互动功能,借助用户的举报、投诉来协助识别、处理违法语用行为,提升平台的智能化治理水平。微信用户也在社交平台功能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受益,从而在网络语言生活自治过程中越来越得心应手。同时,专家学者通过观察用户的微信语言生活开展研究,并与政府、平台、媒体合作,共同提升治理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语言生活中没有绝对的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多元治理主体既参与治理活动,也可能成为治理对象,两者的身份是相对存在、随时转化的。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媒体还是专家学者,都可能在语言生活中出现失误,产生语言问题。出现语言问题时就是治理对象(被治理者),解决语言问题时就是治理主体(治理者)。这一观念对于构建多元平等的和谐社会、实现语言治理的现代化极为重要,不容忽视。

  微信语言生活的治理问题是一个“见微知著”的课题,其他虚拟社区的语言生活都可作如是观。网络空间的语言生活治理作为一个复杂问题系统,按照领域语言学的理念“逐个击破”,是一种现实可行的途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网络空间社会治理语言问题研究” (20&ZD29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语文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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