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理论视角下的专名指称
2023年07月03日 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7月3日第2682期 作者:吴晓林

  我们总是用语言来谈论世界,如果谈论中的语句是有意义的,那么它们应当与所谈论的世界有所关联。于是,我们不禁会问:语言与世界是如何关联起来的?主流观点认为,一些构成句子的语词以某种方式“钩住”了世界中的事物,而指称是方式之一。假设有一些语词确实以一定的规则进行了指称,那么这些语词实现指称的机制是什么,便成为最基本的问题。

  语言的指称问题非常复杂,可能具有指称功能的语词有很多种,如专名、索引词、限定摹状词等。其中,作为纯粹的指称装置的专名是指称研究最主要的对象。专名指称理论主要有两个研究方向:一种认为,专名的语义指称由与其相关联的一个或一簇描述内容来确定,即描述论。另一种认为,专名的语义指称由指称对象与对应专名的使用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确定,说话者不需要关联任何标识性的描述内容在这个专名上,专名相当于指称对象的一种“标签”,即直接指称论。其代表理论是认为专名的使用与其指称对象之间的联系是历史因果链条的历史因果论。两种理论方向都能解释一部分语言现象,但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很多学者尝试寻求更多的理论资源进行完善。

  近年来,语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观点重新获得重视和讨论,我们是否可以从这一角度来考察专名的指称呢?传统上人们对语言约定的理解是:“大家围坐在一张桌子周围,讨论一番之后,语言就此敲定、流传下来。”然而,一个语言约定的形成总是需要一些语句,而这些语句又需要已经存在的语言约定,那么最初的语言约定如何可能呢?为了处理这一难题,刘易斯(David Lewis)在《约定论》中认为给定场景中约定的形成属于一类协调问题。两个或多个人在几种行动选择中各自选定一个行动,如果他们选择相同的行动,那么大家都会获得收益;如果他们选择了不同行动,就会导致大家都受损。例如,在不预设相关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人们在公路上开车,一辆车靠左开还是靠右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他车辆也在相同侧的道路上行驶。如果有的人靠左开,有的人靠右开,大家就有撞车的风险。此时,一辆车选择靠右还是靠左,取决于驾驶者对其他车辆的预期,即如果其他车都靠右开,那么他就选择靠右;如果其他车都靠左开,那么他就选择靠左。

  协调如何可能呢?刘易斯认为关键在于一致的共同预期系统。借助达成协定、突出特点、先例等方式,这类协调博弈问题可以实现平衡。在这样的基础上,某种选择的规律性就形成了,群体中的每个人都遵循这个规律,并且每个人预期其他人也都会遵循这个规律。如果其他人都遵循了这个规律,那么自己也愿意遵循,对于规律的一致遵循便是协调平衡。刘易斯将这样的现象称为“约定”,并认为可将它应用于语言。

  协调问题可分成两大类,有先例的协调问题与无先例的协调问题。对于有先例的情形,其协调平衡的实现方法是说话者与听话者双方共同知晓一个或多个先例中的协调平衡,且这些先例与当前的协调问题相近。双方都将先例中的选择与关联视作一种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决定了先例中协调平衡的实现。有了对先例规律性的认知,对话双方就可以依据这一规律性对交流的另一方进行推断与预期。对于规律性的每一次遵循都会累积进说话者与听话者的经验中,并在未来的场景中进一步引导他们遵循这样的规律性,由此不断强化。只要共同遵循的规律性代表了一个容易达成的协调平衡,每个人都愿意在对方遵循的情况下自己也遵循,这样的意愿便产生对另一方会遵循的预期,而这样的预期会产生遵循规律性的选择。这一现象可以称为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的“约定”。

  对于无先例的情形,如果说话者与听话者都具有一定语言能力与共同知识,他们可以借此达成协议,那么这将变成前述有先例的情形。如果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没有任何预先存在的语言系统,无法组成语句来达成协议,例如,还没有发展出系统的语言能力的远古人类,他们是否可以达成协议呢?斯吉尔姆斯(Brian Skyrms)基于差异繁殖与自然变异的达尔文演化思想,运用演化博弈与试错学习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认为这类语言协议可以自然突现。

  以刘易斯的“约定”定义为基础,结合专名的相关语言现象,我们可以将关于专名指称中的“约定”定义如下。

  在说话者与听话者使用专名N进行语言交流的任一句子S中,说话者与听话者的认知中专名N与对象O的关联具有某种规律性R,这种规律性成为“约定”的条件是:

  (1)每个人都遵循R;

  (2)每个人都预期其他人遵循R;

  (3)每个人都愿意遵循R,条件是其他人也同样遵循。

  由于这是一个协调问题,对R的一致遵循是句子S中专名使用的一个协调平衡。

  在特定场合下出现专名N的交流句子中,如果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对于专名N和对象O存在一个约定,那么专名N在该场合下的指称为对象O。

  基于这一定义,结合专名的历史因果论,我们可以初步描绘约定视角下的专名指称图景。在人类的自然演化过程中,一些语词与对象逐渐关联起来,然后进一步演化为越来越复杂的语言系统。借助于演化的语言系统,人们可以使用相关语句或实指的方式来进行某种命名仪式。例如,母亲指着刚出生的婴儿,对在场的其他人说:“我给他取名叫张三。”这时母亲作为说话者,在场的其他人作为听话者,他们之间形成了一个约定,即专名“张三”指称这个婴儿。或者不通过实指,以一簇摹状词来确定,如“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等摹状词描述的对象叫“亚里士多德”。

  初始的命名仪式完成后,参与仪式的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形成了专名N指称对象O的约定,并且他们都愿意遵循这个约定。以埃文斯(Gareth Evans)提出的共同体概念为基础,这些人一定意义上便构成了一个共同体,笔者称之为“专名N指称对象O的约定共同体”。如果这个约定共同体中的成员在特定对话场景中意图指称对象O,并且判断听话者同是约定共同体中的成员,那么说话者可以预期听话者愿意遵循共同体的约定,选择使用专名N组成语句;听话者接收到专名N并对说话者有所判断,如果预期说话者为专名N指称对象O的约定共同体成员,并且在使用时遵循了共同体的约定,那么他将专名N关联到对象O,此时双方达成协调平衡。

  如果说话者预期听话者不是约定共同体中的成员,他们之间可能没有关于专名N指称对象O的约定,那么说话者的最佳选择是通过一定方式预先与听话者达成协议,成功达成了协议的听话者便成为约定共同体中的一员,随后说话者再选择专名N来组织语句。在新成员不断进入约定共同体的过程中,传递的链条便形成了。可见,一个约定共同体内部的成员组成了一条或多条以约定为纽带的传递链条。随着链条的不断增长,指称对象O的专名N也就传播开来。

  在这一视角下,专名与对象之间指称关系的形成可以获得一种更自然化的解释,祛除其中的神秘性,而指称转移、指称混淆等专名理论问题也能获得更好的处理。依约定形成的共同体确定了专名与对象指称关系,同时也兼容关系变化的可能,这契合了自然语言实践中的常见现象。更重要的是,约定的相关概念在现代博弈与演化理论下获得了更加清晰的刻画,从而对专名指称的形成与传递机制作出有力的理论解释。当然,语言的约定理论本身还处在发展阶段,约定共同体内部演化以及约定共同体之间的交互等问题都有待深入讨论,而专名的指称问题也异常复杂,牵涉到语言哲学的各个领域,完成一个基于约定理论的完善的专名指称理论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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