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正清一生以中国研究为志业。他十分擅长以敏锐的学术意识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捕捉信息,并格外注重比较的作用。在古代中国对外关系研究中,他关于“朝贡制度”的诠释影响巨大,使其成为描述古代中国对外交往的重要学术概念,并对后世的朝贡制度研究影响深远。从传统经史知识体系中的“朝贡”古义,到近代知识体系中的“朝贡制度”概念,对于理解中国近代以来知识体系的建构与转型提供了具体的案例。考察费正清关于“朝贡制度”的使用与建构,更可窥见社会科学中概念建构与应用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作为一个拥有“民族国家”知识背景的汉学家,费正清对“朝贡制度”概念的建构,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由“异质感”所驱动。这种异质感使得他专注于帝国的等级制度——这种形式不平等但秩序稳定的交往模式吸引了费正清的注意。换言之,他对“朝贡制度”的研究,正是基于差异意识所建构的。而这种学术上的差异意识,实际上是依托于“东西方不同”这一前提假定而生发的。这一假定背后所规定的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本质主义差异,即东方的是东方,西方的是西方。依此理解,自东西文化接触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主导东西方交流史的西方研究,大体遵循这一研究路径,并用其解释文化差异及冲突的哲学根源。譬如,法国学者阿兰·佩雷菲特的《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翔实地描述了英国使者马戛尔尼对清朝的叩门之旅,以此揭示了中西文明差异与冲突。
这种前提性假设存在一个固有缺陷,在于忽视了事物的相同属性。如果只是把东西方的差异视作实体性存在,那么就会出现一种情形:西方只能是西方,东方只能是东方。很明显,这种逻辑推导的结果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东西方之间除了“异质感”,还存在“同质感”。就西方所谓整体性存在而言,西方本身并非绵延而未曾中断,而是在广泛吸收近东文明的基础上才激活了内生动力,文艺复兴就是从东方汲取养料的范例。诸多事实雄辩地证明,东西方之间所谓的“异质感”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需要在具体而微的交流场域中加以审视,在情景化的场域中得到确认。更进一步地讲,西方的自我意识是在与不同的客体互动交流中型构的,具有鲜明的主体间性特征。但是,自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哲学命题提出后,在西方哲学界,自我就主宰了客体(他者)。在法国现象学家列维纳斯看来,甚至整个西方哲学传统就是自我不断消化他者、吸收他者,不断将他者纳入自我意识、对其进行感知和认识的过程。在这样的思维束缚下,本该由主体间性塑造的自我意识,变成受二元对立思维影响的产物,表现为自我意识对他者意识的压制,这实质上是更为深层次的二元对立思维的反映。
从这一角度讲,费正清所构建的“朝贡制度”概念正是对中国作为“他者”的观照。这一概念的他者意识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清朝的“自我”与周边的“他者”;另一个层面是西方的“自我”与中国的“他者”。前一个层面是明线,后一个层面是暗线。在明线上,费正清认为,中国作为东亚的中心,具有“华夏中心主义”意识,处在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结构中;在暗线上,他是在传统—现代的脉络下阐发这一概念的。事实上,费正清之所以将朝贡视作外交议题,是受到蒋廷黻等人对中国近代化希冀的影响,服膺于线性一元史观。在这种思想架构下,“条约体系”逐步代替“朝贡体系”似乎就有着一定的合理性,这一点也与费正清后来提出“冲击—反应”模式的逻辑相一致——传统中国社会因接触西方而产生转型的内生动力。由是观之,朝贡制度概念暗含双重他者意识。从根本上讲,这一概念受到二元对立思维的影响,隐含着对作为他者的中国所进行的归纳、定义与评判。
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他者意识并未与实际相一致,仍存有诸多可争议之处。朝贡制度类似一种在文化视域下对古代中国涉外制度整体观照的产物。从历史来看,这一静态的概念无法充分诠释自古至清朝的对外政策变化。即使是对于明清时期中国与西方的互动而言,朝贡制度也不能成为唯一准确的解释。西方国家在中国开展的贸易似乎更依赖于所谓朝贡制度以外的“月港商舶体制”、广州的“番舶体制”和清前期的“广州通商体制”等,这些体制与古代“互市”制度而非朝贡制度有更大的关联性。对此,一批中国学者已逐渐意识到朝贡制度概念的解释限度,并更为自觉地从历史文献资料中探寻更精准的概念词汇。譬如,有学者将中国古代对外政策称为“封贡关系”。
概念的争议反映的是思想上的争鸣,或许正是我们突破学术话语依赖的切入点。对于中国学者而言,对于西方学者使用的概念,应首先了解该概念的发明史与作者的意图,否则可能会自觉或不自觉滑入话语陷阱之中。当下,面对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任务,更需重视作为建造学术大厦基础的学术概念——既要批判性地借鉴西方的学术概念,更要发挥中国学者的原创力,做好深入挖掘中国思想素材及其时代性转化的工作,贡献出具有标识性的学术概念。
(作者系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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