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事实
2024年01月29日 16: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何健

  摘要:受“韦伯—帕森斯”式现代化理论的影响,特别是受“普遍主义—特殊主义”这一分析框架的影响,古代中国社会被不恰当地预设为某种特殊主义、传统主义的发展类型。这种预设的后果是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即特殊主义取向的社会必须完全效仿普遍主义取向的社会的价值,否则不能实现现代化。基于现代道德科学对人性的讨论,可打破这一固化思维,挖掘出古代中国社会人性的“仁—义”两重性,并且重构“义”这一多少被忽略的道德范畴及其特征,丰富道德事实的维度。“义”作为一种道德存在,表现为四个方面:作为集体表现的义;作为人格的义;作为义务观念的义;作为可求性(善)的义。

  关键词:义 普遍主义 特殊主义 道德事实

  作者何健,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教授(重庆400715)。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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