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智慧铸就绿色民法典
2020年08月12日 07: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8月12日第1987期 作者:吕忠梅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的讲话中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民法典首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加以贯彻,形成了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是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与中华民族生态智慧与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成功实践。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绿色发展之问

  一方面,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把宪法确定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落到实处。2018年修订的宪法,确立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把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既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也体现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要求人们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呵护自然,自觉而负责任地采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维护生态平衡。这些“宪法规范”为民法典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在民法典编纂中,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中国将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是时代所需、人民所盼。

  另一方面,根源于西方哲学与法学理念、产生于“水磨风车”时代的民法典,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天职”,排斥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民法典作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基于“人是万物的尺度”的“主客二分”哲学,秉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理念,建立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我的地盘我做主”制度体系,确立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权利与权力边界。此外,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民法典属于典型的私法,是个人自治领域;环境保护法属于公法,是公权规制领域。环境问题出现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都专门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公法形式在民法典外部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但是,传统民法的内部的确存在人与自然关系高度紧张的问题,这也是引发人类生态环境困境的制度原因。一般而言,民法典通过调整财产关系来解决人与资源的关系问题。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在自然资源日益稀缺而人口迅速增长、欲求无限膨胀的情况下,人与资源关系越发紧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因为民法上的绝对所有权、意思自治、个人责任原则,才引发了人类不加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因此,中国民法典编纂要在民法典内部建立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机制,必须直面传统民法的哲学基础、价值理念以及制度体系“天然排斥”环境保护的巨大挑战,找到实现绿色发展理念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向民法典规则转化的切实路径。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生态之智

  近年来,面对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爆发的严峻现实,各国民法典均予以不同程度的回应。比如,奥地利、德国、法国、俄罗斯、瑞士民法典建立了“动物不是物”的新规则,要求对动物作为特殊客体加以保护;越南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乌克兰民法典规定了环境安全权等。体现出在继续秉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前提下,接纳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对个人自由限制的新理念,其成果应该为中国民法典所借鉴。但这些相对分散并着重于具体制度的“修正”,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民法与环境保护的哲学基础、价值取向、制度理念矛盾和冲突,对于欲将推动绿色发展、关切环境民生作为民法典内生动力和内在机制的中国民法典,显然不够。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也引领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从中国法律传统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当我们把目光转向悠久的中华文明史,终于找到了解决在民法典内部建立绿色发展机制的“金钥匙”。人与自然的对立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源,本质上是人对自然的态度问题。与民法典自始就秉持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哲学观不同,中国传统文化秉持“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古代思想家们主张将天、地、人作为统一的和谐整体加以考虑,既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造和利用自然;又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生产生活,从而建立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关系。在古代思想家们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及“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实质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既不能鼓励人类贪婪地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也不能完全禁止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在这种伦理观念引导下,人与自然可以实现和谐相处、共生双赢。

  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很好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朴素自然观和“成己成物”的基本伦理。中国古代的环境立法中大多有“以时禁发”的规定。比如《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要求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大元通制条格》规定:“中都四面各伍佰里地内,除打捕人户依年例合纳皮货的野物打捕外,禁约不以是何人等,不得飞放打捕稚兔。”要求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此外,中国有“诸法合体”的传统,没有私法、公法的区分。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就是以刑法手段禁止污染,保护环境。

  “绿色民法典”的生态文明时代之答

  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在民法典内部解决人与自然紧张关系、促进绿色发展的生态智慧。使我们可以在遵循民法典基本逻辑的同时,通过立法技术,既贯彻“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现代生态文明观,也体现“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的“人民中心”宗旨。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总括性规定,具有宣示民法核心价值、统领所有民事制度的地位和功能。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把延续古人“天人合一”观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原则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置于同等地位,宣示绿色发展理念、确立生态安全和环境正义价值,限制民事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为在民法内部建立民事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解决个人经济利益与生态公共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提供观念基础与价值标准。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既坚持传统民法典秉持的“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原则,又吸纳中国古代“成己成物”伦理,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也是人民健康”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建立“物权公益”“物权正义”制度。从私益和公益两个方面,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环境福祉。比如,在环境私益保障方面,对人民生活中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日照及污染物质排放等常见生活性环境问题作出规定,确立保护美好生活环境的底线。在环境公益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环境公益保障建立反向激励机制。

  民法典合同编在坚持合同自治原则的同时,借鉴吸收中国古代“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法律思想,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在原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对经济活动提出绿色要求。比如,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明确规定为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将绿色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还增加了“旧物回收”义务和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确定包装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坚持传统民法“自己责任”“私权救济”原则的同时,借鉴中国古代诸法合体思维,按照“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提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成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公法义务,私法操作”机制,为民法典与专门环境立法的沟通与协调预留了广阔空间。比如,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制类型与范围。在原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增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的规定,首次为我国的“绿色诉讼”提供完整的请求权依据,解决因先有环境立法后有民事立法、有司法实践无法律依据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实体法基础。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负责人)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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