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保障厉行节约国策的制度实现
2020年10月28日 09: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0月28日第2035期 作者:蒋清华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此前还有多次关于勤俭节约的重要讲话、指示。现行《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将勤俭节约确立为一项重要国策。为贯彻《宪法》精神,约有36部法律、40部行政法规以及上千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定了“节约”。邓小平同志曾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将之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对于厉行节约的宪法规定,党内法规也作了重要跟进和有力保障。

  第一,多部中央及部委党内法规明令节约。经笔者检索统计,“北大法宝”收录的含有“节约”“节俭”“节省”“浪费”的现行中央党内法规和中央部委党内法规(不含规范性文件)有35部,其中党政联合制定的18部;在部门体系上,以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为主(有20部),并涉及组织法规、领导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在位阶上,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全覆盖;在时间上,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出台有针对性的规定,表明我们党一贯重视节约、反对浪费。同时,有57%以上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制定(修订)的,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高度重视节约问题,而且更加注重用法规制度来强化刚性约束、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党章、准则规定节约的政策和原则。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政策主张在党章总纲中予以集中体现。党章总纲规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15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准则在位阶上仅次于党章,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由此可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原则性的重要地位。

  第三,制定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基本法”。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于2013年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内容丰富、体例严整,标题直接点明宪法规定,总则规定了浪费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等,分章就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基本规定,确定了反浪费工作的方向性、原则性和目标性问题,并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解决了以往反浪费制度“碎片化”甚至不一致问题。出台这样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党政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也具有国法属性,《条例》不仅管党治党,也适用于国家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为贯彻实施《条例》,2014年党中央制定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列入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央有关部门制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法规制度,把何谓浪费、如何节约更加量化细化具体化。从而,“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铺张”“楼堂馆所的豪华”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第四,规定高级干部厉行节约以上率下。“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打铁还需自身硬。”2012年党的十八大闭幕后出台的第一个党规是《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第八条规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党的十九大闭幕后第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对有关勤俭节约要求作了细化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反对“四风”。

  第五,对浪费行为问责作出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不认真落实节约制度,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诫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的,要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浪费国家资财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按照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于生活奢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此外,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党员有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治国理政的有力保障,应进一步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对厉行节约重要国策的保障。

  一是继续完善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厉行节约的党规制度。“风成于上,俗化于下”,目前党内法规对于节约问题的规定主要与保证公权力的廉洁性有关,这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具体承担、行使公权力的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有更多机会对国家资财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对他们而言,节约不能只是道德倡导,而必须是党纪国法义务。有关部门应总结《条例》实施经验,回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地方党委结合实际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形成刚性的制度约束和严厉的惩戒措施,扎紧扎密扎牢反对浪费的制度笼子,并严格执规、加强督查,构建一体推进不敢浪费、不能浪费、不想浪费的体制机制。二是加强对普通党员践行节约的制度约束。共产党员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未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甚至没有干部身份的普通党员也应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建议通过党内法规明确规定,对于普通党员的一般浪费行为,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组织生活会上给予批评教育,在当年的党员民主评议中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是注重正向激励。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对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目前,党内法规很少设定节约激励制度。建议更加注重激励手段,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节约国家和集体资财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四是注意与有关制度相协调。例如,对于工作中造成损失浪费的认定,要注意排除属于法纪框架内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所付代价,从而与党中央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制度协调起来,既避免以勤俭节约为借口慢作为、不作为,也防止拿容错当作浪费行为的保护伞。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党中央文件的释宪效用与释宪领导权法治化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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