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滥伐林木罪司法适用
2022年06月22日 10: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22日总第2432期 作者:陈禹衡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1批指导性案例》(法〔2021〕286号),第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滥伐林木罪的典型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为:1998年,秦家学承包白云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土地坳”的山林,次年起开始有计划地植造杉木林,该林地位于公益林范围内,属于公益林地。随后,秦家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擅自采伐其承包地上的杉木林并销售,采伐保护区内林木117.5亩,核心区外林木15.46亩。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153.3675立方米,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计算出补植复绿费用66025元。公诉机关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在诉讼过程中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认定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土地坳”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本案裁判的特点有三:第一,本案强调保护林木资源的生态法益,相较以往保护林木管理秩序法益和林权财产法益,保护生态法益丰富了保护法益的内涵,刑法保护的视角从单一转向多元。第二,本案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上增加公益诉讼,将林木资源的生态法益损失视为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第三,本案科学合理地计算了生态法益损失,充分参考专家建议,在生态修复措施的选择上,由专家出具“土地坳”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以及相关的专业资料和建议,将滥伐林木的生态法益损失降至最低。

  基于一体化思维保护林木资源的生态法益

  “秦家学案”围绕保护林木生态资源展开,在保护法益的选择上摒弃了秩序法益论和财产法益论,转而采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在林木资源保护法益的取舍上,只有存在与现存人类以及未来人类的环境条件的保全相关的利益时,生态环境才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滥伐林木罪的法益包括滥伐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林木生态损害,而生态损害后果会危及或可能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林木生态安全,并导致林木生态系统本身发生严重的功能退化。总之,滥伐林木罪选择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是积极刑法观的体现,符合国家层面对林木资源的预防性保护,基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一体化思维来保护林木资源。

  本案所坚持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采用了一体化思维,因为林木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而且林木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作用,所以秦家学所承包并管理的林木已经被认定为自然保护区中森林资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滥伐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生物多样性。基于一体化思维选择滥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能够在环境本位价值观和人类本位价值观之间寻求平衡,将滥伐林木罪的法益追溯至林木损害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对人类社会以及自然环境中的法益损失都有所提及,这不仅符合积极刑法观的预防理念,而且也补全了刑法保护范围。

  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计算法益损失

  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有助于优化类案的处理程序,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引入民事公益诉讼。本案提起公益诉讼,是因为滥伐林木对生态法益的损害延续至社会公共领域,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主导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林木生态价值,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调动多方力量计算林木资源的生态损失,并基于生态环境的视角采用一体化思维来计算法益损失。

  第一,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法益损失主要是林木资源的直接损失,包括因林木破坏导致的碳释放损失价值、林木破坏期的生态服务价值和林木恢复期的生态服务价值,涵盖了林木生长的全过程。林木破坏导致的碳释放损失和其碳汇能力直接相关,在实现碳中和的过程中,林木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极强的碳汇能力,计算碳释放损失契合碳达峰碳中和理念。林木破坏期的生态服务价值对应林木在被破坏阶段造成的生态损失,和林木的生态价值息息相关。林木恢复期的生态服务价值则是采用发展的眼光来计算生态损失,对比成熟期林木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恢复期林木的生态服务价值相对较低,其中的差额就是生态法益损失,即林木资源本应提供却因破坏行为而并未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

  第二,滥伐林木行为所导致的人类社会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环境损失所引发的间接损失。本案采用公益诉讼的理由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将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生态法益损害归入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彰显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间的密切联系。通过重视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法院可以更好地行使释明职责,针对缺乏或者遗漏诉求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时,由司法机关进行补充。此外,滥伐林木行为所造成的人类社会的间接损失,需要滥伐行为和法益损害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比如砍伐后的林木无法为周边居民提供生态服务,那么生态法益损害和人类社会损失就具有内在联系,否则不应计入公共利益损失。

  借助专家意见完善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中明确提出为了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本案中制定生态修复义务时,参考了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确保了生态修复的专业性。

  借助科学合理的专家意见,充分发挥生态修复作为非刑罚措施的适用价值,能够最大程度地挽回生态系统损失,本案中科学合理的补种措施以及预交的补植复绿保证金被视为从轻量刑情节,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修复的具体执行上,应该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充分参考专业机构提出的生态修复专业建议,合理制定生态修复计划。本案中生态修复措施对树种、树龄等具体要求进行科学设定,这种由专业机构制定的生态修复措施更具有现实可行性。专业意见中计算生态法益的损失主要围绕碳释放损失展开,基于碳汇损失以及现有技术,选择生态修复的优势树种,因为单株碳储量=单株生物量×含碳系数,单株生物量是指以干重表示的单株活体植物的重量,含碳系数是指林木生物量中有机碳占有机质总量的比值,所以选择优势树种会加快弥补损失。总之,在生态修复的过程中,林木补种等措施要挑选优势树种,并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进行合理密植,保持科学的生长密度。

  在强调“碳达峰”“碳中和”的时代背景下,保护林木资源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效果,针对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滥伐林木行为,应该推动滥伐林木罪保护法益的生态化转型,并以此为契机优化滥伐林木罪的司法适用。第172号指导性案例为滥伐林木罪的司法适用指明了方向,凸显了对林木资源生态法益的保护,围绕生态损害后果展开刑法解释与程序运行,为构建“绿色中国”提供完善的刑法保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18BFX1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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