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新闻传播学分论坛评议精粹
2022年09月01日 08: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9月1日总第2483期 作者:刘海龙 刘海龙 陈柏峰等

  第一场研讨

  评议人:蔡立东(吉林大学副校长、教授)

  几位学者展现出很高的学术水平,评论起来更难,我谈几点学习体会。

  首先,法学这边有三位学者作了主题发言,都有这样一个特点,深刻揭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和时代价值,这是紧紧围绕论坛的主旨展开的,体现出三位老师对论坛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的准备。

  何勤华教授的演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基本元素、学理价值和指导意义。陈卫东教授的演讲是中国刑事司法治理的传统架构,从国家治理层面、地方治理层面、基层治理层面,分析了中国司法治理的作用。来自罗马第一大学的奥利维耶罗·迪利贝托教授,是中意法治文明的使者,把民法典翻译成了意大利语。他深刻揭示了中国民法典跳过了拿破仑法典中介,直接对罗马法再加工,揭示了中国民法典的独特贡献,比如关于财产的规定,没有讲私有财产在权利体系的中心地位。传统的民法典是建立在私权神圣逻辑前提之上的,他非常敏锐地注意到,中国民法典没有私有财产绝对权利,没有私有财产统一性问题。从这样一些视角来观察,三位老师从不同的专业背景和学术兴趣,揭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独特的贡献和时代价值。这是我的第一个体会。

  其次,三位老师的演讲之所以能达到这样一个高度,与三位老师选取的角度有很大关系。要揭示一个文明思想的高度、思想的内涵与时代的内涵,一定要有两个基本的视角,一个就是历史的维度,从大历史的角度看当下研究的对象。我觉得,三位老师不约而同选择了这样一个视角。

  何勤华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萌芽可以追溯至1954年宪法制定前后形成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法制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诞生,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作出重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时期,江泽民同志的以“法治”为中心和胡锦涛同志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作出重要贡献;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成熟,标志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陈卫东教授是刑事诉讼法的学者,非常关心当代问题,研究更加厚重,深刻总结了古代传统的刑事司法治理理念,以及在当代的体现和影响,比如刑罚宽平的当代影射、从宽的思想。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就是社会校正制度,也是继承了古代刑事司法的脉络,人权下的司法改革与中国传统尊老爱幼等一些人道司法理念一脉相承。

  奥利维耶罗·迪利贝托关于中国民法的研究,也是建立在对罗马法和拿破仑民法典分析基础上,认为中国民法典走出了一条崭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位教授的演讲都从历史的维度,观照当代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他们的演讲都具有国际的视野,都从中外比较的角度来看中国法治文明独特的贡献和社会价值。可以说,正是国际的视野、全球的视野,真正推动了中华法治文明与其他法治文明的互通互鉴,这样的视角非常重要。我们要着力研究学术中的中国、学理中的中国、科学中的中国,没有这样两个视角,很难得出符合实际的、对中华法治文明有切实贡献的结论,可能只是一些观点和零散的建议。而且不从历史维度来看,不从全球角度来看,得出的观点很可能具有误导性的后果。

  最后,三位教授的演讲也催生了未来学术发展的一个火苗。这引发了我的进一步思考,除了历史的维度、全球的视野,还有什么视角能够帮助我们深入挖掘中华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和社会价值?有什么视角可以更好提升中华法治文明与西方法治文明互鉴互通?我觉得,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需要有体系性的思维考察和研究中华法治文明为什么会呈现出如此独特的品质和时代价值,这与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和政治体制有很大的关系,从政治与法律互动的角度可以做一些深入的思考。我在会前与王锡锌教授有过这样一个交流,我们的法治坚持人民立场,这是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独特贡献的渊源,中国古代也有民本思想,这种民本思想是以统治阶级的立场设计它的制度,调整执政手段,某种程度上是把人民摆到了客体的地位。为人民的幸福生活而奋斗,把人民提升到主体的地位,与西方法治文明所伴生的西方政治文明是根本不同的。我们是人民民主,也就是法治的人民立场,可以沿着人民福祉如何实现的维度,进一步挖掘中华法治文明独特价值和时代内涵及其思想内涵和文明内涵。我们还可以从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相互尊重的维度来挖掘、阐述中国法治文明的贡献和时代价值。三位教授的演讲,把我们关于中华法治文明或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他们在这方面的贡献表示由衷的钦佩。我们的共同目标是开拓新的视角,从西方能听得懂的维度展开中华法治文明研究,从人民政治学、人民立场挖掘中国法治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

  评议人:刘海龙(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非常感谢主办方提供参与和学习的机会,即使感觉到评论压力很大,但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学、新闻传播学对话的契机。

  孙玮教授一直做新媒体研究,她刚才的发言给我们提供了很新的东西,与论文摘要完全不同。她谈到了怎么突破人的尺度问题,对于尺度的讨论在传播研究里其实是核心话题。她提出人的尺度怎样回到多元性、人的感知。麦克卢汉把媒介作为一个尺度。到底该以人为尺度,还是以机器,还是以媒介为尺度?孙玮教授打破了简单的二元论,提出了人机生成性一元主体,媒介不是简单工具,不是对人类的威胁。应该说,在这种耦合的状态下讨论新的生成性的主体,是非常有启发性的看法。像如何耦合、人和机器技术怎样连接等问题,现在仍有很多争议,尤其是脑机接口,对人是威胁还是提升,还没有定论。再如社交媒体,本身出发点是连接,可连接被资本和商业操作,就变成过度连接,消磨了人本身的可能性和潜能,这些都引起了很多讨论。孙玮教授开启的这些话题以后可以继续深入下去。

  吴飞教授的讨论非常重要。哈贝马斯有关数字时代公共领域的讨论,本身很有价值,但也有局限。在这方面,吴飞教授提出了高屋建瓴的观点。吴飞老师提出怎样突破媒介本身对我们思维的限制,需要我们站到数字媒介与数字公共领域的角度去反思。不是用传统的印刷媒介口语媒介衡量数字媒介,而是用数字媒介尺度重新衡量公共领域的概念,吴飞老师的提法非常大胆,而且非常重要。为解决怎么样和这样一个很经典的理论对话,在这个研究里边或者话题里边特别感到有启发的地方,就是谈到了所谓的共通性,新的数字媒介条件下,显现多元情感不是以印刷媒介为理性的衡量,是对原有公共领域概念非常重要的补充和发展。

  保罗·杰尔包多教授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新闻传播的范畴,虽然他是做数字文化研究的,但是讨论了一个更大的国际关系话题,怎么样突破原有的单极全球化,走向多极全球化,处理好自给自足和开放全球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我觉得这对于我们今天重新反思国际传播和政治传播提出了很好的视角。既然他讲到了数字媒体、数字文化,数字媒体和数字传播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起到促进多极化的作用,或者既自给自足又促进开放的内容,我非常期待听到保罗·杰尔包多更多的讨论和研究。

  第二场研讨

  评议人: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国内三位老师的文章与论坛主题高度契合,虽然与我的研究领域不太一样,但很有可读性,启发很多。

  周光权老师的文章概括了一种司法实践中的类型,所讲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调适,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援引宪法,以及对相关方面的判断进行提炼。在此基础上,他认为这种宪法判断的模式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弘扬,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我看来,他的这种思路不仅对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过程有更加明晰的认识,还为我们在做司法解释、在基层司法中促进基层司法的审慎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他也让我们更加多元地认识了中国宪法实施的模式,为推动学术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所讲的这些问题,实际上无论是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宪法的条文,来加强说服力,或者强化论证,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通过合宪性调适去面对这一问题,最终都是面对社会治理的需求。问题在于,当我们把这种合宪性解释或者合宪性的调适置于整个解释体系中时,这种对实际需求的回应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达成,这是一个始终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实践,与经过我们的提炼,把它纳入整个合宪性的解释,涉及思考方式的不同,也涉及社科法学思维模式的不同,从社会现实去讲也会面临很大的困难。比如,用周光权老师讲到的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的定性问题,还有信访案件处理问题等,如果治理需求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将成为理论与实践间的难点。

  蔡立东老师的问题也是一样的,较好地提炼了中国物权制度,概括了模式的特征。他讲到有几个模式特征,以公有制为基础,建立在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我觉得概括得很好,而且这种物权制度与西方的财产权制度相比确实是创新,它的优势在公有制,回应了公正价值需求,用益物权体系满足了人民利益需求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等。蔡立东老师最后讲,如果我们故事讲得比较好,对于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有启发意义。对此,我认为这个理论模式的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的现实和国情,对人类制度文明有很大的贡献。但是,我认为其他国家不一定学得来。问题在于,实际上有一个很重要的“史前史”,即建立在中国革命的基础上,如果没有革命,建立不了国家土地所有制,加之第三世界国家大多数土地架构都是私有制,是没有办法学的。当然,这是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反而凸显了中国社会治理处于发展进步的前沿。尤其在过去十年,中国数字政府的建设全世界首屈一指,领先于美国,也领先于欧洲国家。因此,高质量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是一个更加前沿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学理研究。

  对于数字化法治政府建设问题,王锡锌老师做了很好的提炼,把数治和法治放在二元的维度,建立了新的分析框架,包括分析框架下概括的数治特征,都是非常精准的。而且他也有针对性地概括了数治将带来的问题,包括数据应用,结合了许多翔实的案例,如健康码、信用信息以及更多的领域等。从法治规则层面看,如何认识人工智能问题,讲得很有道理。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看法治规则,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法治就是一个规则制度的运行,在数治社会之前的法治社会,法治实践也是靠人执行的,会带来很多不可预见性和主观性。所以,法治也是人执行的,如果是人工智能的机器执行,确实会有一些内容是不可阐明的。

  德国胜雅律教授评价了瑞士的《2021—2024年中国战略》,我觉得他非常客观地指出中国和瑞士人权观念的不同,这一点对我们不做人权研究的人都有很大的启发。中国和西方人权观念不同,但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西方人讨论人权问题时,往往有选择性地漠视这些内容,比如在“三代人权”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第一代,发展权是第三代,西方的讨论往往以第一代人权批评中国人权,他们理解的第一代人权要建立在西方政治制度无比优越的基础上。与此相反,胜雅律教授的分析具有客观性。

  评议人:吴飞(浙江大学人文学部副主任、特聘教授)

  我感觉中国新闻传播学者正在创建自己的传播学研究范式,或致力于新的学派类型,深入梳理和思考了传播学最核心的概念。几位发言的专家都是围绕如何重新理解媒介,如何理解媒介技术与人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的。

  关于如何理解媒介,刘海龙老师从连接、非表征、组织层面思考,改变了传统的静态的或是现在的媒介观。关于媒介的新观念也是胡翼青老师重点关注的,他特别强调这些媒介意味着其有社会基础设施的功能,那么,这种新的媒介观是否可以解释我们智能时代的传播现象呢?陈昌凤老师关于交往机制的影响问题探讨,梳理了作为工具的算法,作为权利与规制的算法,作为主体和价值的算法,对分类的递进性展示,可以感受到对算法的警觉和期望。王锡锌老师对数据法学这方面的思考,则形成了非常好的呼应。可以看出来,传播学确实面临新的转型过程,就像胡翼青老师前面讲的,新媒体技术背景下思考传播学框架,与西方学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这样的范式创新中,如何向参与人主体性回归,如何考虑技术和进化回归,是中国传播学应该追求的理论范式创新。

  当然,我们也会感觉到理论对我们有一点威胁,特别是强调西方的技术指导之下的组织规则,形成了一套社会体系。如果有另一套技术出现,也可能形成一种挑战,比如把一个中国的技术、技术的线路,或者技术创新的线路,变成体系或者文化的线路,他们会不会认为对西方现有秩序构成挑战?对此,我们也要保持警觉。另外,国内传播学者还没有做媒介考古研究的,期待我国传播学能够实现范式创新。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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