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法庭能够提升一个城市的综合实力,吸引国际商品、服务和数据等要素资源的流入。上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探索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引入国际知名仲裁、调解机构等做法,已积累了宝贵经验。为继续深化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及服务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五个中心”建设,上海亟须整合现有的商事解纷资源,布局未来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为中心的上海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价值与战略定位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服务水平是一国吸引外资和提高本国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英国的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以及美国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其法官专业性、程序灵活性以及适用法律的亲商性特点,成为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青睐的纠纷解决地,也成为世界金融中心。近年来,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国际商事法院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代表的新型国际商事审判机构陆续设立,成为各国吸引外资以及提升法律服务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可见,司法制度已日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家对经济的治理水平也体现在司法对国际商事交易的服务能力。国际商事法庭与一般法庭的差异主要在于,前者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程序的灵活性,特别是商事主体对交易公平与效率的考量。
为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我国已着手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率先于2018年在广东省深圳市与陕西省西安市分别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专门处理我国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争议。一些地方法院也相继设立各地的国际商事法庭,比如苏州中院的国际商事法庭、北京四中院的国际商事法庭以及成都中院的国际商事法庭,集中审理辖区内的涉外商事案件。
上海处于长三角经济发展带的龙头地位,同时肩负浦东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的使命,须大力推动司法改革创新,增强高端资源要素聚集和配置能力。上海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的设立可以整合上海国际商事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上海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更好服务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同时,便捷而高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可以提升上海的对外开放水平,增强全球资源的配置能力。
管辖权设置
第一,与现有专门法院的功能协调。上海已拥有不少具有商事属性的专门法院与专门法庭,分别设置在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上海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海事法院,上海三中院设有破产法庭,集中管辖辖区内的相关商事争议。但是,这些专门法院与专门法庭并未对案件的涉外因素进行有效区分,也欠缺对其他类型国际商事案件(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筑工程案件等)的专门管辖,不能形成对国际商事案件的统一管理与监督。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有利于整合现有的商事审判资源,通过熟悉国际商事规则的法官和专家委员会专门审理,可提升法院对国际商事案件的审理质效。
第二,级别设置及地域管辖。上海目前审理各类商事案件的专门法庭与专门法院均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领域的一审案件,以及在相关领域由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按照我国其他地方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先例,未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也理应设置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集中审理上海辖区内国际商事争议。对此,上海法院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集中管辖经验,为实施跨区域管辖国际商事争议案件提供了基础。
第三,对事管辖权。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应集中审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国际性”标准以“涉外因素”三要素为基础,并以“自贸区”为连接点适当拓宽对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广义的“商事”争议包括国际商事与贸易案件,但是涉及国际金融、国际海事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案件仍可交由专门法院及法庭进行管理。另外,可逐步放宽对协议管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对于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约定由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管理的案件,应结合案件的标的金额、案件主要争议法律关系的定性以及案件的国际影响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受理。
程序优化方向
第一,案件管理程序的优化。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应首先注重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法庭在答辩期届满后、首次开庭前应召开庭前会议,征询当事人审前调解意愿、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归纳双方争议焦点、组织证据交换、确立开庭时间等相关程序性事项。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应设立在线诉讼平台,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电子立案、电子答辩、证据交换、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服务,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第二,支持在线庭审。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应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方可启用在线庭审。在线庭审规则应保障当事人平等获得陈述与辩论的权利,充分听取证人证言,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校验与审查,保护当事人信息安全与商业秘密。结合案件的难度与当事人的选择,国际商事法庭可采取线上审理与线下审理相结合的手段,对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可进行部分线下开庭,兼顾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
第三,调整国际商事审判运行规则。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应以当事人为中心适当调整审判规则,使中外当事人获得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在审判中,可以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并提供中英文翻译。邀请国内外国际商事法律专家,成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专家委员会。在涉及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时,可委托外国法律查明机构、专家委员会成员协助调查以保障准确适用。支持具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专业水平的港澳台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国际商事案件审理,提高国际化办案水平。
与国际商事多元争议解决机构的机制衔接
上海已经吸引了一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代表处等,也有本土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但是,这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目前仅在各自的服务领域发挥有限的作用,并未能形成合力为上海国际商事提供系统性的法律服务。未来,可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建设一站式上海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引入国内外知名商事仲调机构。通过资源共享、人才共同培养与资格认证等形式,发挥司法与其他多元解纷资源之间的合作优势。当事人可以通过上海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相应的仲裁员或调解员,并借助中心完成案件的受理、裁决与执行程序。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应落实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与执行。在诉前调解案件中,应为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及时进行立案处理。在当事人通过商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时,法院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必要司法审查,并依法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决书。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商事法院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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