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税法制保障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06月28日 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6月28日第2679期 作者:田开友 侯堃

  作为 21 世纪全球公认的朝阳产业,文化产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的核心内容和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更是一个国家打造文化高地、提高自身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载体。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强化文化产业发展核心动能、推动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等多个方面,对文化产业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运用财税政策(各种财税手段、方法以及工具)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规范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理财行为、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有序,我国应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制定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的财税政策,并实现部分财税政策的法律化,以保障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财税法制介入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艺术”和“文化”并非纯粹的公共产品,一方面其似乎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可以喜欢和欣赏某一作品并从中获得愉悦感;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等因素的引入,使得文化产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为部分人所独享,从而使其具有了私人产品的竞争属性。作为一种混合公共产品,文化产品有其市场化要素,但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缺陷。为克服搭便车、信息不完善和逆向选择等市场失灵的弊端,需要政府积极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在政府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决策者会受到决策信息滞后的限制,自上而下的指令性政策有时并不能很好地契合最新的市场需求,容易出现文化产品供给与需求相脱节的现象。再者,如果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相对模糊,存在文化事权与财权界限不清等情况,则会削弱公共权力行使的效果,导致业态发展失衡、产业比例失调、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结构性问题。因此,政府调控并非万能,也会存在政府失灵的现象,需要财税法制为公共权力的行使划定界限并提供保障。综上,财税法制之所以能够促进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是因为通过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财税规范体系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

  以财税法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经验

  从域外实践来看,美、韩、英、法等国都非常重视以财税法制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比较完善。如美国在联邦层面,颁布实施了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美国联邦税法》;各州政府也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制度,如路易斯安那州通过了《电影奖励法》《录音投资激励法》和《数字媒体奖励法》等法律规范,明确对电影、音乐、数码制作等多个文化产业给予税收优惠。韩国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税收特例限制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税收细则,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英国制定了《艺术家所得税豁免法》和《财政资助法案》等财税优惠制度。法国则制定了一整套文化赞助税收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共同资助法》《文化赞助发展法》《文化资助税制优惠法》等不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总体来看,上述各国在财税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文化事权与财权的分配,以及政府文化财政权力的行使边界、程序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在税收制度的设立过程中遵循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此外,各国对公共性文化产业大多采用财政资金予以直接支持,对营利性文化产业则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间接支持。

  就我国立法实践而言,虽然已经出台了大量的相关财税政策,但在规范的层级、质量、体系性上仍有进步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2,2017)、《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8)、《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在文化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2018)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公共财政属性,并在文化产业领域构建了由各级政府主导的财政审批体制和以财政部门为监督主体的财政监督机制,取得了相对明显的成效。但现有的财税政策尚不能完全满足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在制度层面仍然存在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质量不高、体系性不强等现实问题,以及重市场管理、轻权利保障的思维偏差。总之,我国与文化产业相关的财税法制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以财税法制保障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国路径

  为保障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我国可制定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的财税政策,并将诸多行之有效的财税政策上升为财税法律。具体而言,分为财政法和税法两个方面。

  在财政法方面,一是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文化产业发展的事权与财权;二是完善财政拨款法,规范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发展文化产业的拨付标准、范围、程序;三是健全政府采购法,规范与保障文化产业中政府采购行为;四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核定、审查审批和监管,以保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利用效率;五是完善政府性基金法,设立文化产业专项发展基金,根据文化产业门类及其发展境况,有针对性地给予重点扶持发展。此外,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补贴法、财政奖励法。

  在税法方面,一是完善文化产业税收征管体系,明确分配中央、省市等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征收权和管理权;二是完善关涉文化产业发展的流转(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等税种法,规范各税种的税目、税率与纳税环节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各税种的开征、停征、减免等行为;三是健全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规范税收优惠的权力、范围、条件、对象、目的、程序以及责任等。

  总之,新形势下,应着力推动财税法制为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纵观全局、统筹兼顾,也需要立足实践、循序渐进。当前应遵循科学、民主的立法原则,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诸多行之有效的财税政策上升为财税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作出规定,并明确权力主体的权限范围、监督方式、法律责任等内容,使文化产业的市场化与法治化相协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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